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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其龙经济园区服装园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2005-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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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 发布地区:重庆市 发布日期:2005-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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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南府办发〔200336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其龙经济园区服装园招商引资

优惠政策的通知

 

花溪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有关经济园区管委会:

 《重庆市巴南区其龙经济园区服装园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OO三年四月十七日

 

重庆市巴南区其龙经济园区服装园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加快其龙经济园区服装园开发建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其尽快形成具有服装专业生产经营特色的经济园区,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新办服装及针织企业,凡符合企业开办基本条件的,可直接申办工商登记注册,无需前置条件。

  二、税务机关为园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对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减免税务登记证、发票准购证、发票领购簿工本费;对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及时给予认定。

  三、对园区内财务核算健全的纳税人实行查帐征收增值税;对经营规模小,财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增值税。

  四、园区建设开发业主以成本价出售生产性用房,经区地税部门按法定标准认定,对其未达到土地增值税法定征收标准部分,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五、园区土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计征土地使用税。从开征之日起,区政府和税务部门积极向市争取减免土地使用税两年。

  六、房产税在两年内,将区本级财政分成实得部分奖励给业主。

  七、园区建设开发业主首次出售生产性用房,减免契税。

  八、园区内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费用。对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在2010年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60%以上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批准,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减半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30%以上,60%以下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减按70%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30%以下的,3年内按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高收益的企业减免税费不得超过其支付安置的下岗失业人员工资总额的2倍。

  十、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

十一、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先进技术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二、企业为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而购置的关键设备,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其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十三、园区建设开发业主出售、出租自建生产经营性用> > 房,其行政性收费在2005年前,将其交纳入库数额属区本级财政收入部分的50%奖励给业主。

  十四、园区内的服装市场,可实行一票制收费。

  十五、企业入驻园区后创立弛名、著名商标的,由政府给予奖励,其中:国家级奖励5万元,省部级奖励1万元。

  十六、工业企业的管理、技术业务骨干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凡自愿在巴南区城镇落户的,由公安部门按程序办理入户手续,除工本费外不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其配偶就业和子女入学入托享受巴南区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十七、政府保护企业合法经营,努力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除有举报案件外,各执法监督部门对园区进行检查,由区级职能部门统一组织,园区管委会统一协调,各站、所、队及个人不得擅自进入园区检查。

十八、本文未涉及的优惠政策,凡国家、市、区有明文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九、优惠减免的税、费实行先征缴后返还。

 

 

 

 

主题词:经济管理  招商引资  政策  通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03 4 21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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