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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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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 发布地区: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日期:2022-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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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成办发〔2022〕21号签发单位:

签发时间:2022-04-25生效时间:2022-04-25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4月25日                                 
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4
1.1 编制目的4
1.2 编制依据4
1.3 适用范围4
1.4 工作原则5
1.5 事件分级5
2组织指挥体系6
2.1 应急指挥机构6
2.2 工作职责7
2.3 现场指挥机构13
2.4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职责13
2.5 专家组14
3监测预警和预警行动14
3.1 监测14
3.2 预警15
4应急响应18
4.1 分级响应18
4.2 响应措施19
4.3 运营恢复21
5信息报告21
5.1 信息报告程序22
5.2 信息报告内容22
6后期处置23
6.1 恢复重建23
6.2 总结和调查评估23
6.3 监督检查与奖惩24
7保障措施24
7.1 信息和通信保障24
7.2 应急队伍保障24
7.3 装备物资保障25
7.4 技术保障25
7.5 交通运输保障25
7.6 资金保障26
8培训、宣传及演练26
8.1 培训26
8.2 宣传26
8.3 演练26
9附则27
9.1 名词术语27
9.2 预案管理27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应急救援处置能力和水平,及时高效处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保障广大乘客和城市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影响,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管理办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信息报告与分析管理办法》《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规范》《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城市轨道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成都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因列车撞击、脱轨,设施设备故障、损毁以及大客流等,造成人员伤亡、行车中断、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因地震、洪涝、气象灾害等自然灾害和恐怖袭击、刑事案件等社会安全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其他因素影响或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时,依据相关预案执行,同时参照本预案组织做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后期处置等相关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最大程度减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处置实行统一指挥,各级各部门按照本预案要求快速响应,积极投入应急救援。  
(3)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各级各部门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科学有序高效处置。  
1.5事件分级  
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中断运营时间等情况,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1) 特别重大运营突发事件(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2) 重大运营突发事件(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者连续中断行车24小时以上的。  
(3)较大运营突发事件(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连续中断行车6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的。  
(4)一般运营突发事件(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者连续中断行车2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应急指挥机构  
在市政府领导下,成立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由指挥长、副指挥长和成员单位组成。指挥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工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成都轨道集团主要负责同志,相关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网信办、市信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民宗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委、市水务局、市公园城市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政府外办(市政府港澳办)、市政府台办、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市人防办、国网成都供电公司、国网天府新区供电公司、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气象局、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轨道集团、城市轨道交通其他运营单位、市公交集团、电信成都分公司、移动成都分公司、联通成都分公司及相关区(市)县政府(管委会)等部门及单位组成。可根据应急处置实际情况,调整增加成员单位。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由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工作职责  
2.2.1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协调有关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开展应急处置行动;必要时请求上级有关部门和驻蓉部队、武警部队给予增援。  
2.2.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组织落实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开展应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相关工作;  
(2)组织发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及其处置情况的信息;  
(3)组织有关应急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  
(4)承担市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2.3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和事发地区(市)县,妥善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舆论引导工作;指导运营单位开展安全宣传工作;协调组织新闻媒体宣传防范处置运营突发事件相关知识。  
(2)市网信办:指导责任单位做好舆情监测、研判和引导处置工作;依法管控互联网有害信息。  
(3)市信访局: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涉及的信访事项处理,配合市应急指挥部做好来访群众解释、疏导工作。  
(4)市交通运输局:承担市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督促有关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单位实施本预案;协调开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牵头负责本预案的修订工作;组织开展运营突发事件的公共交通应急接驳工作;督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  
(5)市经信局:负责协调督促各基础电信企业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移动公用通信的保障和恢复;负责指导督促相关区(市)县燃气管理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组织开展燃气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6)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参与抢险救援,协助人员疏散、现场及周边区域交通管制工作;监督指导重要目标、重点部位治安保卫工作;依法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参与相关事件的原因分析、责任调查和处理工作。  
(7)市民宗局:负责协调处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有关民族宗教事务。  
(8)市民政局:负责协助做好因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且符合救助条件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组织做好死亡人员遗体的妥善处理。  
(9)市财政局:负责及时安排拨付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救援、善后处置和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工程修复所需的资金。  
(10)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沿线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和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及处置工作。   
(11)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区域次生环境污染的环境监测工作,并提出处置意见。  
(12)市住建局:参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中工程抢险救援工作;参与突发事件中建筑工程事故的原因分析、责任调查和处理工作。  
(13)市城管委:负责协调指导城市道路桥梁管理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中配合做好城市道路、桥梁的抢险救援工作。  
(14)市水务局:负责协调专业抢险队伍配合开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中排水设施的抢险救援工作;协调城市供水单位做好供水应急抢险工作。  
(15)市公园城市局:负责协调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中侵限的树木、树枝进行清理。  
(16)市商务局:负责生活必需品的调配和供应工作;建立政府储备,制定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方案。  
(17)市卫健委:负责组织指挥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中伤病员实施紧急医疗救治,指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开展卫生防病工作;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死亡人员遗体的妥善处理。  
(18)市政府外办(市港澳办):负责协调处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中有关涉外(含涉港涉澳)事务。  
(19)市政府台办:负责协调处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中有关涉台事务。  
(20)市国资委:负责协调相关企业做好各项善后处理和稳定工作。  
(21)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因特种设备引起的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按规定权限组织或参与开展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检查、监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现场区域食品的安全情况。  
(22)市应急局:督促、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牵头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中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及自然灾害事件的评估工作;负责组织协调专业抢险队伍对运营突发事件中涉及的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进行处置;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专家组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运营突发事件提出相应处置意见;指导地震、暴雨、洪涝等自然灾害引发次生衍生事故的应急处置;必要时协调相关应急救援力量。  
(23)市人防办:指导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开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中人防相关设施设备的抢险、排险工作。  
(24)国网成都供电公司、国网天府新区供电公司:负责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电力保障及相应的技术支持。  
(25)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指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中灭火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制定和完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灭火救援预案。   
(26)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提供相关气象信息服务。  
(27)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城市轨道交通与铁路接驳站点及城市轨道交通与铁路共用设施设备时,涉及铁路部门的应急处置工作。  
(28)成都轨道集团: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中人员救援、工程抢险等应急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和主要实施单位;负责应急处置信息传递和报告;制定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并组织开展演练。  
(29)城市轨道交通其他运营单位:是所辖运营线路的突发事件中人员救援、工程抢险等应急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和主要实施单位;负责应急处置信息传递和报告;制定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并组织开展演练。  
(30)市公交集团:负责为应急处置中人员疏散提供车辆保障及运输服务。  
(31)电信成都分公司、移动成都分公司、移动天府新区分公司、联通成都分公司:负责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移动公用通信的保障和恢复,组建相应的通信保障应急管理机构,组建由网络管理、运行维护、工程建设及应急机动通信部门组成的通信保障应急队伍,配套必要的应急保障装备,加强应急保障队伍演练和应急物资的管理、维护和保养,以备随时紧急调用。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应参照本预案建立相应指挥机制,组织制定辖区范围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3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市应急指挥部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指挥现场处置、救援保障、人员疏散撤离等处置工作;统一指挥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执行市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提出应急处置的具体措施、建议;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处置进行技术论证;及时将现场情况及应急信息上报市应急指挥部。  
2.4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职责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含成都轨道集团和城市轨道交通其他运营单位,下同)是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和主要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和配合相关部门处置突发事件。  
主要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应急指挥机制,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专业应急救援、抢修抢险队伍,组织开展应急教育培训及应急演练;  
(2)负责所辖运营线路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现场人员疏散与施救、设施设备抢修,明确应急支援需求,阻止灾害蔓延,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3)负责轨道交通运行状态监控以及信息收集、核实、报送;  
(4)建立与相关单位的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机制,并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  
(5)及时发布运营调整信息;  
(6)参与事件善后和原因分析、调查等工作。  
2.5专家组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建应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专家组,主要由线路、轨道、结构工程、车辆、供电、通信、信号、环境与设备监控、运输组织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从专家组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出指挥决策建议,并进行技术指导。  
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分析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建议;为应急救援提出安全措施,为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参与事故调查。   
3 监测预警和预警行动  
3.1监测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测体系和运行机制,根据运营突发事件的特点和规律,监测、巡查线路、轨道、结构工程、车辆、供电、通信、信号、消防、特种设备、应急照明等设施设备和环境状态以及客流等情况,定期排查安全隐患,开展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预警报告制度,对检测信息、运行状况进行收集、汇总分析。当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可能受到影响时,及时向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报告有关情况,并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  
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公安、建设、水利、应急、气象等部门(单位)和运营单位建立健全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将可能导致运营突发事件的信息告知运营单位。  
3.2预警  
3.2.1预警级别  
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预警由高到低分红色(特别严重)、橙色(严重)、黄色(较重)、蓝色(一般)四个级别。  
3.2.2预警信息发布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及时对可能导致运营突发事件的风险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造成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内设施设备及环境状态异常可能导致运营突发事件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要及时向相关岗位人员发出预警;因突发大客流、自然灾害等原因可能影响轨道交通正常运营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要向市交通运输局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经市交通运输局授权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手机短信、智能终端、电子显示屏、移动电子屏幕、当面告知等渠道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3.2.3预警行动  
(1)进入预警状态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①防范措施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专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判运营突发事件影响范围、程度等,部署有关防范措施;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加强信息监测跟踪,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并向社会、公众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影响的危害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  
②应急准备  
相关成员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③舆论引导  
及时公布咨询电话,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问题,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④其他措施  
其他法律规定的防护性、保护性措施。  
(2)进入预警状态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①防范措施  
对于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内设施设备及环境状态预警,组织专业人员迅速对相关设施设备状态进行检查确认,排除故障。  
对于突发大客流预警,及时调整运营组织方案,加强客流情况监测,在重点车站增派人员加强值守,做好客流疏导,视情况采取限流、封站等控制措施,必要时申请启动地面公共交通接驳疏运。  
对于自然灾害预警,要加强对地面线路、设备间、车站出入口等重点区域的检查巡视,加强对重点设施设备的巡检紧固和对重点区段设施设备的值守监测,做好相关设施设备停用和相关线路列车限速、停运准备。  
②应急准备  
责令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准备,并调集物资、装备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准备工作。  
③舆论引导  
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公布咨询电话,加强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做好舆论引导。  
3.2.5预警变更和解除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当研判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报请市交通运输局同意,由预警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根据运营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运营突发事件时,报省级人民政府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初判发生较大、一般运营突发事件时,分别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  
4.1.1 Ⅳ级响应   
(1)接到一般事件报告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启动Ⅳ级响应,通知相关成员单位赶赴现场实施抢险救援相关工作。       
(2)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立即启动企业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4.1.2 Ⅲ级响应  
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下列措施:  
(1)接到较大事件报告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市政府批准启动Ⅲ级响应。  
(2)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成立现场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视情赶赴现场指挥处置工作,当指挥长赶赴现场时需明确1名副指挥长在成都地铁线网指挥中心进行指挥。  
(3)市交通运输局带班负责同志到场,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4.1.3 Ⅱ级响应和Ⅰ级响应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下列措施:  
(1)接到重大或特别重大事件报告后,市政府报请省政府批准启动Ⅱ级响应或Ⅰ级响应,由省指挥部统一指挥处置。  
(2)市应急指挥部按照省指挥部统一部署,落实相关应急处置措施。  
4.2响应措施  
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立即报告市交通运输局和相关部门,同时实施先期处置,组织站内、车厢乘客迅速疏散离站,全力控制事件发展态势。事发地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人员搜救  
市应急指挥部调派专业力量和装备,在运营突发事件现场开展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救援队伍之间要加强衔接和配合,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4.2.2现场疏散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预先制定的紧急疏导疏散方案,迅速引导现场人员撤离事发地点;市公安局对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实施分区封控、警戒,维护治安秩序,阻止乘客及无关人员进入,协助做好人员疏散。  
4.2.3乘客转运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有关单位根据疏散乘客数量和发生运营突发事件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运行方向,及时调整城市公共交通路网客运组织,利用城市轨道交通其余正常运营线路,调配地面公共交通车辆,做好乘客转运工作。  
4.2.4交通疏导  
市公安局负责设置交通封控区,对事发地点周边交通秩序进行维护疏导,防止发生大范围交通瘫痪;开通绿色通道,为应急车辆提供通行保障。  
4.2.5医疗救治  
市卫健委负责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救治。组织开展卫生防病工作,做好伤病员的心理援助。  
4.2.6抢修抢险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组织相关专业技术力量和抢险队伍,开展抢修、抢险作业。  
4.2.7维护社会稳定  
市公安局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2.8舆情引导  
市委宣传部指导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加强相关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问题,及时澄清谣传信息,做好舆情引导工作。  
4.3运营恢复  
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基本完成,确认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危害基本消除,应急工作即告结束。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提出恢复运营的建议,由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的单位宣布终止应急响应,恢复正常运营。  
5 信息报告  
5.1信息报告程序  
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20分钟内向市交通运输局电话报告事态研判情况,并在1小时内作出书面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同时按相关要求上报应急、公安等相关单位;应急响应结束前,及时续报运营突发事件处置的新进展、新情况。  
市交通运输局接到运营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运营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在接报1小时内向市应急委和交通运输厅报告,并通报市级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特别重大运营突发事件发生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及时报告国务院及交通运输部的,市政府应直接向国务院及交通运输部报告,并同时报告省政府及交通运输厅。  
应急事件结束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将事件处理结果书面报告市交通运输局,由市交通运输局及时报市应急委和交通运输厅。  
5.2信息报告内容  
5.2.1首报内容  
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伤亡人数、影响范围;事件初步性质、发生的可能原因等。  
5.2.2续报内容  
事件发展趋势、人员治疗与伤情变化情况、事故原因、已经或准备采取的处置措施、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5.2.3终报内容  
事件处理结果、整改情况等。  
5.3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市应急指挥部会同市委宣传部统筹管理与协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举行新闻发布会、媒体吹风会、授权新闻单位发布、发布新闻通稿、答记者问、组织记者专访和集中采访等,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6 后期处置  
6.1恢复重建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市级相关单位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突发事件损害核定工作,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6.2总结和调查评估  
6.2.1一般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及评估分析,并向市政府作报告。  
6.2.2较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由市应急委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事件调查及评估分析,并向市政府作报告。  
6.2.3重大、特别重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根据上级预案要求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和报告。  
6.2.4调查评估应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规定。  
6.3监督检查与奖惩  
对事件处置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程序给予表彰、表扬。对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拒不执行本预案,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市应急局、市交通运输局依据有关规定,提请相关部门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保障措施  
7.1信息和通信保障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市经信局协调督促各基础电信企业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公众通信网络应急通讯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负责做好专用通信网络建设,为应急指挥通信提供保障。  
7.2 应急队伍保障   
7.2.1建立以公安、消防、交管、卫生、城市管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等专业力量为主体的专业应急队伍。  
7.2.2市级各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建立应急队伍,各应急队伍应熟悉相关预案并根据实战需要组织演练。  
7.3装备物资保障  
7.3.1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市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要配备应急救援和抢险装备、器材,并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7.3.2市交通运输局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急装备物资储备情况的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定期更新物资储备信息。  
7.4技术保障  
支持鼓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先进技术、装备研发。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局会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充分发挥各级运行监测及指挥调度平台作用,为运营突发事件提供技术支持。   
7.5交通运输保障  
7.5.1市交通运输局要建立健全道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协调运输力量,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及人员疏散。  
7.5.2市公安局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输送畅通,做好人员疏散。  
7.6资金保障  
运营突发事件处置所需经费由事件责任单位先行承担。所需经费按照成都市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8 培训、宣传及演练  
8.1培训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各自应急处置人员、队伍的培训,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要加强员工教育培训,增强处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能力。  
8.2宣传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8.3演练  
8.3.1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年组织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开展至少1次应急联动处置预案的综合演练。  
8.3.2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演练,应急演练计划和演练总结情况报市交通运输局。  
9 附则  
9.1名词术语   
(1)城市轨道交通:指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公共客运系统。  
(2)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因列车撞击、脱轨,设施设备故障、损毁,以及大客流等情况造成人员伤亡、行车中断、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  
(3)中断行车:是指线路中有2个以上车站或区间发生单向行车中断。  
9.2预案管理  
9.2.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9.2.2预案修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预案应进行修订: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应急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预案修订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组织开展。  
9.2.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原《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处置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成办发〔2011〕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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