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详情
—
1
—
SDPR
—
2025
—
0370009
山
东
省
应
急
管
理
厅
文件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
东
省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厅
山
东
省
公
安
厅
山
东
省
自
然
资
源
厅
山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山
东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山
东
省
水
利
厅
山
东
省
农
业
农
村
厅
山
东
省
商
务
厅
山
东
省
文
化
和
旅
游
厅
山
东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山
东
省
能
源
局
山
东
省
粮
食
和
物
资
储
备
局
山
东
省
消
防
救
援
总
队
山
东
省
气
象
局
国
家
矿
山
安
全
监
察
局
山
东
局
鲁应急发〔
2025
〕
12
号
关于印发
《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的通知
各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
烟台市
2025-12-26
烟台市
2025-12-26
烟台市
2025-12-26
—
4
—
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提高社会
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并排
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安
全生产举报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举报事项)的举报奖
励,适用本办法。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均有权就举报事
项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
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
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能源、粮食和储备、消防救援、气象等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进行举
报。各级有关部门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
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
责任制规定》等规定,受理职责权限内举报事项、履行核查职责,
并对经核查属实且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事项给予举报人奖励。
有关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烟台市
2025-12-26
—
5
—
第三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
遵循“合法举报、行业负责、属地管理、分级奖励”和“谁核查、
谁奖励”的原则。
第四条
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举报奖
励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承担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举报奖励
工作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
工作机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
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网络、电话、信函举报,也可以到
有关部门现场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举报网址、电话、通
讯地址、办公地点等渠道,并加强宣传。
举报人应当遵循属地原则,首先向县(市、区)有关部门举
报,实行逐级举报。对于涉及中央企业三级单位、省管企业二级
单位、省属企业(省管企业除外)和市管企业的举报事项,举报
人可以直接向设区的市有关部门举报。对于涉及中央企业二级单
位(分公司、子公司等)和省管企业总部(总公司、集团公司)
的举报事项,举报人可以直接向省有关部门举报。
第六条
有关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决
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县(市、区)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及时受理
的,举报人可以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举报事项不属于本部门受
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于
5
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向有
管理权限的部门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管理权限的部门。
烟台市
2025-12-26
—
6
—
不予受理或者移交有管理权限的部门受理的,应当于
5
个工作日
内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无法联系举报人的除外。
第七条
鼓励、支持实名举报,实名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的
身份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匿名举报且有奖励诉求的,应当提供
能够辨识其举报身份的信息或者有效联系方式。
举报事项应当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具体的问题情形,并可以
提供必要的照片、视频、音频、文字等证据材料或者线索。举报
人故意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举报对象的,按照《山东省
安全生产举报办法》等规定追究举报人责任。
第八条
各级有关部门对受理的举报事项,应当依法组织核
查。县(市、区)有关部门应当对受理的举报事项,直接组织核
查。对经研判可能造成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事项,必
要时可以上报设区的市有关部门组织核查;对经研判可能造成重
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事项,必要时可以上报省有关部门
组织核查。
第九条
举报事项核查处理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办
结。情况复杂的,经举报事项核查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
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0
日。检验、检测、
鉴定等所需时间不计入核查处理时限。
举报事项核查完成后,应当形成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内容包
括举报事项、核查过程、核查事实、核查结论、处理措施或者处
理建议等,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烟台市
2025-12-26
—
7
—
第十条
对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核
查属实且符合奖励条件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
对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经核查属实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
故隐患等级给予奖励。举报一般事故隐患的,原则上给予
500
元
至
5000
元奖励
;
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行为的,原则上按照行
政处罚金额的
50%
给予奖励,最低奖励
5000
元,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具体奖励标准见附件。
对举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经核查属实的,按照最终确认
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
般事故按照每查实谎报瞒报
1
人,给予举报人奖励
3
万元
;
较大
事故按照每查实谎报瞒报
1
人,给予举报人奖励
4
万元
;
重大事
故按照每查实谎报瞒报
1
人,给予举报人奖励
5
万元
;
特别重大
事故按照每查实谎报瞒报
1
人,给予举报人奖励
6
万元。奖励合
计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身边的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发现的岗位职责内事故隐患,应当
首先向本单位内部报告,本单位未及时处理的,可以向有关部门
举报;从业人员在岗位职责外发现本单位事故隐患的,可以向本
单位内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有关部门举报,并获取奖励。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所在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和违
法行为,
经核查属实且符合奖励条件的,
举报奖励金额上浮
20%
,
烟台市
2025-12-26
—
8
—
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第十二条
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未提供有效联系方式,无法兑现奖励的
;
(二)举报事项已被发现且正在整改或者已经整改完毕的;
(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者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举
报,或者授意他人举报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岗位职责内发现事故隐患未
向本单位内部报告,选择直接向有关部门举报的;
(五)受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有关专家,对履
行安全生产评审、验收、评价、督导、检查、隐患排查等职责过
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举报,或者授意他人举报的;
(六)举报人大范围、无差别地针对特定行业、领域当前普
遍存在的一般事故隐患或者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以及
针对当前难以及时解决的共性问题进行举报的;
(七)举报人采取违法行为或以危险方式收集、制造有关举
报证据材料,或者故意诱导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的。
第十三条
举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予奖励:
(一)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事故正在调查处理中、已批复结案
或者已定性为非生产安全事故的;
烟台市
2025-12-26
—
9
—
(二)
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已满五年,
时间过长难以取证,
且未构成较大及以上事故的;
(三)被举报单位因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且并非因事故原因,
破产、解散或者注销的;
(四)因事故导致的善后理赔争议,按规定应当通过工伤保
险、民事诉讼、劳动仲裁等渠道解决的;
(五)举报事项正在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信访、举报等途
径处理,或者已经处理完毕且未提出新的有效证据的。
第十四条
对核查属实的举报事项,由举报事项核查机关给
予举报人奖励。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奖励金额
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并通知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领取奖
励资金。
举报事项核查机关应当将举报奖励资金列入部门预算,并根
据奖励意见分期、分批组织发放,原则上每季度发放一次。
第十五条
举报人接到领取奖励资金通知后,应当在
60
日
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资金,并提供银行账号、开户银
行、户名等基本信息。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进行核
实。逾期未提供有效信息的,视为放弃领取奖励权利。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提出涉及本单位举报事项的,还应当
提供签订的劳动合同等可以证明关联身份的材料。
第十六条
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多人多次举报同一
事项的,经核查,给予第一个做出有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
烟台市
2025-12-26
—
10
—
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第一署名人持本人有效证件
及其他联名举报人的有效委托文书和有效证件领取奖励资金。
第十七条
各级有关部门应当严守财经纪律,建立健全责任
制度,主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有关部门及其
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申报、审查和发放中存在违法
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
理。
第十八条
负责举报奖励发放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
守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信息和举报内容等相关
材料。
第十九条
各级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信息
档案管理制度。按照“一奖励、一档案”原则,完善举报奖励信
息台账和证据材料,妥善保管并及时整理归档。应当加强举报奖
励相关信息数据的分析应用,综合研判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
节,提出安全监管和事故防范措施。
第二十条
各级有关部门应当于每月
5
日前,向同级政府安
委会办公室报送上月安全生产举报受理、奖励等有关数据统计情
况。
各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及时汇总本辖区举报数据统计
情况,并于每月
10
日前,通过“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系统”
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
2026
年
1
月
31
日起施行,省应急管理
烟台市
2025-12-26
—
11
—
厅等
9
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鲁应急发〔
2021
〕
3
号)和省应急管理厅等
9
部门《关于印发
〈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标准(
2022
版)〉的通知》(鲁应
急字〔
2022
〕
101
号)同时废止。
烟台市
2025-12-26
—
12
—
附件
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标准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标准
对举报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原则上参照行政处罚金额的
50%
计算,
最低不少于相应情形的奖励下限,最高不超过相应情形的奖励上
限。
(一)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十万元至三十
万元:
1.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
动。
2.
企业明知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按照《化工和危险
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判定),不整改且不采取相应安全措施,故意隐瞒,坚持“带病
生产”。
3.
拒不执行有关部门依法下达的责令企业停产停业指令,继
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明停暗不停”。
(二)
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奖励五万元至十万元:
1.
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烟台市
2025-12-26
—
13
—
2.
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3.
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布置
在装置区。
4.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前,未编制试生产(使
用)方案或者未聘请安全评价单位编制试生产条件安全评价报告
或者未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确认或者未书面报告
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并审查同意,擅自开展试生产(使用)的。
(三)
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奖励二万元至五万元:
1.
将生产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
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2.
控制室或者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
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3.
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粉尘爆炸危险性、中毒危险性的
厂房(含装置或者车间)和仓库内设置办公室、休息室、外操室、
巡检室。
4.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未按规定装备
可燃气体或者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自动
化控制系统、安全仪表系统或者未正常投入使用。
5.
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
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6.
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超量、超品种
烟台市
2025-12-26
—
14
—
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7.
在易燃易爆区域违规开展动火作业的。
8.
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9.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或者超许可范围而从事危险
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不包含小包装、小剂量等医用、民用化学
品经营活动)。
10.
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
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11.
企业负责人未组织开车前安全检查就安排开车、指挥设
备装置“带病运行”等违章指挥行为。
(四)
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奖励五千元至二万元:
1.
危险化学品企业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商、供应商。
2.
化工装置开停车未制定周密开停车方案及落实安全措施。
3.
危险化学品企业擅自停用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的。
4.
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
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5.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
6.
从业人员未经安全培训合格上岗作业。
7.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管理人员指挥员工在不具备安全条
件的情况下冒险作业、指挥员工擅自变更工艺和操作程序等违章
指挥行为,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进行作业、擅自拆除安全设施
烟台市
2025-12-26
—
15
—
或者造成安全设施失效等违章作业行为。
8.
未建立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9.
未建立交接班管理制度,交接班时未进行安全确认和安全
交底。
10
.涉及危险化学品充装的企业未建立充装管理制度和规程。
(五)举报并查实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
产责任保险的,按照行政处罚金额
50%
给予奖励。
(六)举报并查实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山东省化工和危险
化学品企业高危场所周边施工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清单(试行)》
有关规定在高危场所周边进行“边生产、边施工”的,奖励五十
元至一百元(无需经行政处罚)。
本奖励标准由山东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二、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标准
对举报烟花爆竹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
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
30%
计算,
最低不少于相应情形的奖励下限,最高不超过相应情形的奖励上
限;对举报企业存在一般事故隐患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按照
行政处罚金额的
15%
计算。
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重大事故隐患之一的,奖励三千元至三
十万元:
1.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烟台市
2025-12-26
—
16
—
2.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3.
工(库)房实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核定人数。
4.
工(库)房实际滞留、存储药量超过核定药量。
5.
工(库)房内、外部安全距离不足,防护屏障缺失或者不
符合要求。
6.
防静电、防火、防雷设备设施缺失或者失效。
7.
擅自改变工(库)房用途或者违规私搭乱建。
8.
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
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9.
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伪造许可证。
10.
经营的产品种类、危险等级超许可范围。
11.
许可证过期、整顿改造、恶劣天气等停产停业期间组织
生产经营。
12.
烟花爆竹仓库存放其它爆炸物等危险物品或者生产经营
违禁超标产品。
13.
零售点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在零售
场所使用明火。
本奖励标准由山东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三、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标准
对举报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
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原则上参照行政处罚金额的
50%
计算,最
烟台市
2025-12-26
—
17
—
低不少于相应情形的奖励下限,最高不超过相应情形的奖励上
限。
(一)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三十万元至五
十万元:
1.
地下矿山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
2.
地下矿山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
3.
地下矿山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
相应措施。
4.
尾矿库排洪系统构筑物严重堵塞或者坍塌,导致排水能力
急剧下降。
5.
尾矿库坝体出现贯穿性横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管涌、
流土变形,坝体出现深层滑动迹象,企业未及时治理。
(二)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十万元至三十
万元:
1.
露天转地下开采,地表与井下形成贯通,未按照设计要求
采取相应措施。
2.
地下矿山地表水系穿过矿区,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防治水
措施。
3.
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山,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
设计采取防火措施。
4.
地下矿山在突水威胁区域或者可疑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
烟台市
2025-12-26
—
18
—
进行探放水。
5.
地下矿山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者存在重要设
备设施时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6.
地下矿山一级负荷没有采用双回路或者双电源供电,或者
单一电源不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需要。
7.
地下转露天开采,未探明采空区或者未对采空区实施专项
安全技术措施。
8.
露天矿山未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或者分层的方式进行开采。
9.
尾矿库库区和尾矿坝上存在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开
采、挖掘、爆破等活动。
10.
冬季尾矿库未按照设计要求采用冰下放矿作业。
(三)
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奖励五万元至十万元:
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四)
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奖励二万元至十万元:
1.
地下矿山安全出口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设计要求。
2.
地下矿山排水系统与设计要求不符,导致排水能力降低。
3.
地下矿山井口标高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
1
米以下,未采
取相应防护措施。
4.
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
机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或者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
5
.地下矿山未按照设计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
烟台市
2025-12-26
—
19
—
6.
具有严重地压条件的地下矿山,未采取预防地压灾害措施。
7.
地下矿山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支护措施。
8.
地下矿山提升系统的防坠器、阻车器等安全保护装置或者
信号闭锁措施失效;未定期试验或者检测检验。
9.
地面向井下供电的变压器或者井下使用的普通变压器采
用中性接地。
10.
在井筒、井下等重点区域或者场所违规动火作业的。
11.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与设计要
求不符。
12.
露天矿山擅自开采或者破坏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
和挂帮矿体。
13.
露天矿山未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
场稳定性进行评估。
14.
高度
200
米及以上的边坡或者排土场未进行在线监测。
15.
封闭圈深度
30
米及以上的凹陷露天矿山,未按照设计要
求建设防洪、排洪设施。
16.
露天矿山雷雨天气实施爆破作业。
17
.
露天矿山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
或者台阶
(分
层)高度超过设计高度。
18.
尾矿堆积坝上升速率大于设计堆积上升速率。
19.
未按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尾矿库坝体稳定性
烟台市
2025-12-26
—
20
—
进行评估。
20.
多种矿石性质不同的尾砂混合排放时,未按设计要求进
行排放。
21.
尾矿库坝体超过设计坝高,或者超设计库容储存尾矿。
(五)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一万元至三万元:
1.
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考核、未将承包单位
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
2.
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
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六)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五千元至二万元:
1.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2.
没有及时填绘图,现状图与实际严重不符。
3.
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者其来水上游
发生洪水期间,不实施停产撤人。
4.
地下矿山未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或者风速、
风量、风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5.
地下矿山未配齐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
测报警仪和自救器。
6.
露天矿山边坡存在滑移现象。
7.
露天矿山上山道路坡度大于设计坡度
10%
以上。
8.
尾矿库坝外坡坡比陡于设计坡比。
烟台市
2025-12-26
—
21
—
9.
尾矿库浸润线埋深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
10.
尾矿库安全超高和干滩长度小于设计规定。
11.
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入尾矿库。
(七)
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奖励二千元至一万元:
1.
未严格按照要求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对探测出的采空
区、地质构造、水源与通道等缺乏进一步验证,不能有效指导矿
山安全生产。
2.
未按照省非煤矿山监测预警综合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有关要求及时开展应用培训、数据审查、动态更新等工作,全员
没有落实“凡上岗必应用”的规定。
本奖励标准由山东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四、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标准
对举报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
属实的,奖励金额原则上参照行政处罚金额的
50%
计算,最低不
少于相应情形的奖励下限,最高不超过相应情形的奖励上限。
(一)
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奖励二万元至五万元:
冶金企业
1.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
澡堂)等
6
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钢铁水罐冷(热)修工位设置
在铁水、钢水、液渣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的。
2.
生产期间冶炼、精炼和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
烟台市
2025-12-26
—
22
—
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和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
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
6
类区域存在积水的。
3.
炼钢连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中间罐漏钢坑(槽)、
中间罐溢流坑(槽)、漏钢回转溜槽,或者模铸流程未设置事故
钢水罐(坑、槽)的。
4.
转炉、电弧炉、
AOD
炉、
LF
炉、
RH
炉、
VOD
炉等炼钢
炉的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等监测报警装置,
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副)枪自动提升、电极自
动断电和升起装置联锁的。
5.
高炉生产期间炉顶工作压力设定值超过设计文件规定的
最高工作压力,或者炉顶工作压力监测装置未与炉顶放散阀联
锁,或者炉顶放散阀的联锁放散压力设定值超过设备设计压力值
的。
6.
煤气生产、回收净化、加压混合、储存、使用设施附近的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等
6
类人
员聚集场所,以及可能发生煤气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
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未接入
24
小
时有人值守场所的。
7.
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加压机、烘烤器等设施,以及
进入车间前的煤气管道未安装隔断装置的。
8.
正压煤气输配管线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气压力小
烟台市
2025-12-26
—
23
—
于
30kPa
,或者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共用一个排水器,
或者不同煤气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或者不同介质的煤
气管道共用一个排水器的。
有色企业
1.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
澡堂)等
6
类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
的。
2.
生产期间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
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
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
6
类区域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的。
3.
熔融金属铸造环节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的(倾
动式熔炼炉、倾动式保温炉、倾动式熔保一体炉、带保温炉的固
定式熔炼炉除外)。
4.
采用水冷冷却的冶炼炉窑、铸造机(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
的结晶器除外)、加热炉未设置应急水源的。
5.
熔融金属冶炼炉窑的闭路循环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
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开路水冷元件未设置进水流
量、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监测开路水冷元件出水温度的。
6.
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结晶器冷却水系统未设置进水压
力、
进水流量监测报警装置,
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快速切断阀、
紧急排放阀、流槽断开装置联锁,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倾动式
烟台市
2025-12-26
—
24
—
浇铸炉控制系统联锁的。
7.
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浇铸炉铝液出口流槽、流槽与模盘
(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或者固定式
浇铸炉的铝液出口未设置机械锁紧装置的。
8.
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固定式浇铸炉的铝液流槽未设置
紧急排放阀,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快
速切断阀(断开装置),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
处的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紧急排放
阀联锁的。
9.
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倾动式浇铸炉流槽与模盘(分配流
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或者流槽与模
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的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未与浇铸炉倾动
控制系统、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联锁的。
10.
铝加工深井铸造机钢丝卷扬系统选用非钢芯钢丝绳,或
者未落实钢丝绳定期检查、更换制度的。
11.
可能发生一氧化碳、砷化氢、氯气、硫化氢等
4
种有毒
气体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
置,或者监测数据未接入
24
小时有人值守场所,或者未对可能
有砷化氢气体的场所和部位采取同等效果的检测措施的。
12.
使用煤气(天然气)并强制送风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
未设置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
烟台市
2025-12-26
—
25
—
装置联锁的。
13.
正压煤气输配管线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气压力小
于
30kPa
,或者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共用一个排水器,
或者不同煤气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或者不同介质的煤
气管道共用一个排水器的。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
1.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
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
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的。
2.
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
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不
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的。
3.
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
措施的。
4.
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者其他可
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
防范点燃源措施的。
5.
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
物作为除尘风道的。
6.
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
灰装置的。
烟台市
2025-12-26
—
26
—
7.
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
20
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
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8.
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
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
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的。
9.
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防
止氢气积聚措施,或者干式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
防潮措施的。
10.
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
使用液氨制冷的工贸企业
1.
包装、分割、产品整理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
冷的。
2.
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或者快速冻结装
置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
9
人的。
(二)
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奖励五千元至二万元:
建材企业
1.
煤磨袋式收尘器、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固定式一氧化碳浓
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的。
2.
筒型储库人工清库作业未落实清库方案中防止高处坠落、
坍塌等安全措施的。
3.
水泥企业电石渣原料筒型储库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
烟台市
2025-12-26
—
27
—
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事故通风装置联锁的。
4.
进入筒型储库、焙烧窑、预热器旋风筒、分解炉、竖炉、
篦冷机、磨机、破碎机前,未对可能意外启动的设备和涌入的物
料、高温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等采取隔离措施,或者未落实防止
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的。
5.
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
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
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
6.
制氢站、氮氢保护气体配气间、燃气配气间等
3
类场所未
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的。
7.
电熔制品电炉的水冷设备失效的。
8.
玻璃窑炉、玻璃锡槽等设备未设置水冷和风冷保护系统的
监测报警装置的。
机械企业
1.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等
5
类人员
聚集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或者浇注跨的地坪区域内的。
2.
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
存设施的。
3.
生产期间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的炉底、炉坑和
事故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
区域、造型地坑、浇注作业坑和熔融金属转运通道等
8
类区域存
烟台市
2025-12-26
—
28
—
在积水的。
4.
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压铸机、氧枪的冷却水系统未设
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
与熔融金属加热、输送控制系统联锁的。
5.
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
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
锁,或者燃烧装置未设置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的。
6.
使用可燃性有机溶剂清洗设备设施、工装器具、地面时,
未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在周边密闭或者半密闭空间内积聚措施的。
7.
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
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
轻工企业
1.
食品制造企业烘制、油炸设备未设置防过热自动切断装置的。
2.
白酒勾兑、灌装场所和酒库未设置固定式乙醇蒸气浓度监
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通风设施联锁的。
3.
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蒸气、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
氯的。
4.
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
(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
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
5.
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玻璃窑炉的冷却保护系统未设置监测
烟台市
2025-12-26
—
29
—
报警装置的。
6.
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
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
7.
锂离子电池储存仓库未对故障电池采取有效物理隔离措
施的。
纺织企业
1.
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
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未与生产加工等人员聚集场
所隔开或者单独设置的。
2.
保险粉、双氧水、次氯酸钠、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
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或者保险粉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烟草企业
1.
熏蒸作业场所未配备磷化氢气体浓度监测报警仪器,或者
未配备防毒面具,或者熏蒸杀虫作业前未确认无关人员全部撤离
熏蒸作业场所的。
2.
使用液态二氧化碳制造膨胀烟丝的生产线和场所未设置
固定式二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事故
通风设施联锁的。
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
1.
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
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烟台市
2025-12-26
—
30
—
2.
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
后作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的。
工贸企业通用部分
1.
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2.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
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3.
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
经考核合格的。
4.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所涉及到直接关系生
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等设施、设备、装置失效或者无效。
本奖励标准由山东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五、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举报奖励标准
(一)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奖励一万五千元至七
万五千元:
1.
超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核定的生产品种、能力进行生产。
2.
未获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组织民用爆
炸物品生产。
3.
超出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品种进行销售。
4.
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
5.
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
烟台市
2025-12-26
—
31
—
6.
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
关标准。
7.
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
8.
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
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
9.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
未按照规定向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10.
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
11.
超量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或者将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同
处储存。
12.
因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整改期限截止后,仍不能达到要求。
(二)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奖励七千五百元至三
万元:
1.
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
2.
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
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
3.
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
存民用爆炸物品。
4.
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
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
(三)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奖励三千元至七千五
烟台市
2025-12-26
—
32
—
百元:
1.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
未依法取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
2.
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之日起
6
个月后仍未
依法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4.
超过许可数量或者品种、超过规定时间作业、超过规定储
存量、超过定员人数组织生产经营。
5.
管理严重缺失、安全防护及控制保护设施失效可能导致本
单元或者更大范围安全失控。
6.
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且构成
重大风险。
7.
未经设计擅自改变危险性建(构)筑物用途从事危险性作业。
8.
擅自添加未经技术鉴定的配方外原料。
9.
危险工(库)房防爆、防火、防雷设备设施缺失。
10.
使用明令禁止或者淘汰设备、工艺的。
11.
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未经安全性论证擅自变更用途。
12.
新研制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未履行规定程序即
投入生产使用。
13.
危险性建(构)筑物内部距离或者外部距离不能满足《民
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要求。
烟台市
2025-12-26
—
33
—
14.
库房和仓库储存性质不明危险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工
程设计安全标准》规定不应同库存放的危险品同库存放。
15.
利用现场混装炸药地面站设备设施生产包装型工业炸药。
16.
生产区危险品建(构)筑物未经过具有专业甲级(军工、
民爆器材工程)或者综合甲级设计资质单位设计的;总库区未经
过具有军工、民用爆炸物品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单位设
计。
17.
新改扩建项目(不含
GB28263
中的二类技改项目)未经
主管部门组织设计安全审查(或者设计评审)、未经试生产运行
或者未经过验收即投入正式生产。
18.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线或者接触危险品的设备设施报废半
年后仍未实施销爆处理。
19.
未建立和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本奖励标准由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六、公安部门主管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标准
(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
举报下列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且经受理举报的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罚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1.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公路客运、旅游客运等车辆严重超过额
定乘员载客数量。
2.
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烟台市
2025-12-26
—
34
—
3.
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
4.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5.
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6.
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登记证书、行驶证。
7.
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牌证。
8.
长途客运车辆违反规定凌晨
2
时至
5
时未停止运行。
9.
“营转非”大型载客汽车逾期未检验或者逾期未报废。
10.
交通肇事逃逸。
奖励标准:
1.
举报驾驶大中型载客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
20%
以上的
奖励二百元。
2.
举报其他类型载客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
100%
以上的
奖励二百元。
3.
举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奖励二百元,举报醉酒后驾驶机
动车的奖励三百元。
4.
举报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奖励三百元。
5.
举报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奖励二百元。
6.
举报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奖励
二百元。
7.
举报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登记证书、行驶证的
奖励二百元。
烟台市
2025-12-26
—
35
—
8.
举报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牌证的奖励三百元。
9.
举报违反长途客运车辆凌晨
2
时至
5
时停车休息的奖励二
百元。
10.
举报驾驶逾期未检验或者逾期未报废“营转非”大型载
客汽车的奖励二百元。
11.
为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工作提供有价值线索的奖励一
百元。
(二)枪爆危险物品方面
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1.
根据举报线索,收缴军用枪
1
支以上、以火药为动力发射
枪弹的非军用枪支
1
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
用枪支
2
支以上,军用子弹
20
发、非军用子弹
200
发以上,手
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
1
枚以上的,视情给
予举报有功人员五千元至二万元奖励;收缴数量达到上述最低收
缴数量
3
倍以上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一万五千元至五万元
奖励;收缴数量特别大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五万元至十万
元奖励。
2.
根据举报线索,收缴炸药、发射药、黑火药
1000
克,烟
火药
3000
克,雷管
30
枚,导火索、导爆索
30
米以上的,视情
给予举报有功人员五千元至二万元奖励;收缴数量达到上述最低
收缴数量
3
倍以上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一万五千元至五万
烟台市
2025-12-26
—
36
—
元奖励;查获收缴数量特别大,避免恶性案事件发生的,视情给
予举报有功人员五万元至十万元奖励。
3.
根据举报线索,破获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
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等重大案件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五千
元至五万元奖励;破获特别重大或者部督、省督案件,及时避免
恶性案事件发生的,给予举报有功人员二万元至十万元奖励。
4.
根据举报线索,收缴管制器具
30
把、弩
15
把、仿真枪
15
支,易制爆化学品
5000
克、剧毒化学品
20
克以上的,或者查处
涉烟花爆竹类案件的,视情给予二千元至一万元奖励;收缴数量
特别大的,视情给予五千元至二万元奖励。
5.
举报线索查证属实,但收缴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烟花
爆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管制器具等数量未达到
上述标准的,视情给予一千元奖励。
本奖励标准由山东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举报奖励标准
对举报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原则上
参照行政处罚金额的
50%
计算,最低不少于相应情形的奖励下
限,最高不超过相应情形的奖励上限。
(一)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三十万元至五
十万元:
1.
持过期采矿许可证开采的。
烟台市
2025-12-26
—
37
—
2.
存在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
(二)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十万元至三十
万元:
以探代采或者以采代探的。
(三)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二万元至十万元:
1.
超出有效勘查许可证的勘查范围实施勘查的。
2.
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
本奖励标准由山东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八、房屋市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标准
对举报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下列安全事故
隐患、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原则上参照行政
处罚金额的
50%
计算,最低不少于相应情形的奖励下限,最高不
超过相应情形的奖励上限。
(一)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十万元至三十
万元:
1.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
活动,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
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
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2.
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
烟台市
2025-12-26
—
38
—
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要求施工单
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
级的施工单位的。
(二)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二万元至十万元:
1.
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
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未按规定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
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
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三)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五千元至二万元:
1.
施工单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未按照建
设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的,危险性较大的分
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未
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未严
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未
按照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2.
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
理的,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
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
停止施工的,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未按照规
烟台市
2025-12-26
—
39
—
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3.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未由专
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
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4.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
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业务,或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业务的。
5.
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
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
6.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转包的。
7.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
勘察、设计的。
8.
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
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
的。
(四)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五千元至三十
万元: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含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擅自施
烟台市
2025-12-26
—
40
—
工的,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者以其他企业的名义
承揽工程,或者允许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的,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本奖励标准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九、城镇燃气行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标准
对举报城镇燃气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
核查属实的,按照举报情况对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举报并查实单位或者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
五万元:
1.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2.
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
燃气设施的。
(二)举报并查实燃气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一
万元:
1.
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供气条件的单位或
者个人供气的。
2.
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3.
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
的燃气的。
4.
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本奖励标准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烟台市
2025-12-26
—
41
—
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举报奖励标准
对举报建设工程未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未执行
消防技术标准、降低施工质量,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原则上
参照行政处罚金额的
50%
计算,最低不少于相应情形的奖励下
限,最高不超过相应情形的奖励上限。
(一)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一万五千元至
十五万元:
1.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
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2.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
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
验收后经依法审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二)
举报并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奖励五千元至五万元:
1.
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
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2.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
设计的。
3.
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
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4.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
烟台市
2025-12-26
—
42
—
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三)举报并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照行政处罚金额的
50%
计算进行奖励:
建设单位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在验收后报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
本奖励标准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十一、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标准
对举报交通运输领域下列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
实的,奖励金额原则上参照行政处罚金额的
50%
计算,最低不少
于相应情形的奖励下限,最高不超过相应情形的奖励上限。
(一)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二万元至五万元:
1.
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2.
在托运的海上客滚运输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
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3.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4.
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
行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
5.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港口建设
项目。
6.
未依法取得相应的港口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从
事危险货物港口经营。
烟台市
2025-12-26
—
43
—
7.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
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二)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一万元至二万元:
1.
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驾驶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
资格证上岗作业。
2.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3.
公路水运工程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4.
施工单位违法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未按照建设
工程涉及图纸或者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5.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含甩项工程)未经安全评估投入
运营。
(三)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五千元至一万元:
1.
客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运营证的车辆。
2.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的;危险货
物港口经营人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
业人员通报。
3.
省管内河船舶所配船员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规定的配员要求。
4.
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
烟台市
2025-12-26
—
44
—
擅自从事省管内河船舶航行或者操作。
5.
省管内河通航水域中普通客、货船非法夹带危险品上船运输。
6.
省管内河通航水域中客船超员运输。
7.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
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
本奖励标准由山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十二、水利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标准
对举报水利行业下列安全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
属实的,奖励金额原则上参照行政处罚金额的
30%
计算,最低不
少于相应情形的奖励下限,最高不超过相应情形的奖励上限。
(一)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标准
1.
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五万元至十五万元:
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将工程发包给
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的。
2.
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三万元至五万元:
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
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委托不具有相应资
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
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烟台市
2025-12-26
—
45
—
3.
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五千元至三万元: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作业
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标准
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五千元至二万五千元:
1.
水库工程存在危及工程安全的异常变形或者近坝岸坡不
稳定。
2.
未经批准擅自调高水库汛限水位。
3.
水库大坝或者穿坝建筑物软硬结合处出现流土、漏洞、管
涌、接触渗漏(接触冲刷)等渗流异常现象,危及工程安全。
4.
水闸工程存在水闸铺盖、底板等底部淘空,且存在整体失
稳的可能。
5.
水闸防渗系统失效,危及水闸工程安全。
6.
堤防出现失稳的现象,堤防或者穿堤建筑物结合处出现管
涌、流沙等现象,危及工程安全。
7.
有泄洪要求的闸门不能正常启闭。
9.
泄水建筑物堵塞,无法正常泄洪。
10.
有限空间作业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程序
或者未安排专人负责现场监护。
11.
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设置的安全设施、设备无法正常使用。
烟台市
2025-12-26
—
46
—
本奖励标准由山东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十三、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标准
对于实际载员
10
人及以上,经批准、检验并登记注册的渔
业船舶,举报并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五百元至五千元:
1.
固定式救生、消防设施设备缺失。
2.
未经批准私载、超载人员的。
3.
擅自拆卸、关闭北斗、
AIS
等无线电设备,篡改信息或者
屏蔽信号的。
4.
在渔港外航行和作业中驾驶类职务船员未满足最低配员
标准的。
5.
超抗风等级、超航区航行、作业,拒不执行防台、抗风浪
等恶劣天气管控指令的。
6.
检验证书或者国籍证书失效后出海航行、作业的。
7.
航行或者作业中无线电、信号、航行设备存在严重缺陷的。
本奖励情形由山东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十四、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标准
1.
发现举报非法回收拆解企业
1
处,经核实属实的,奖励一
千元。
2.
发现举报企业非法处置危废,造成环境污染,经核实属实
的,奖励一千元。
3.
举报小型车辆未按规定采用符合标准的货架叠放的,经核
烟台市
2025-12-26
—
47
—
实属实的,奖励五百元。
4.
举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电工、焊工、危化品从业人员、
起重设备操作工、特殊车辆司机)未持证上岗或者未按安全规程
操作,经核实属实的,奖励五百元。
本奖励情形由山东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十五、文化和旅游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标准
以下情形中属于一般事故隐患的,给予五百元至五千元奖
励
;
属于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行为的,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
50%
给予奖励,最低奖励五千元,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
1.
演出场所、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公众聚
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未按照所在地规定向场所所在地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2.
旅行社租用未取得相应经营许可的经营者车(船)、未持
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船)、未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车(船)、
未签订包车合同的车(船),租用或者订购的客船产品和服务未
持有有效的法定证书、超出许可范围和许可有效期经营;未按规
定使用安全带或者穿戴救生衣。
3.
演出场所、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文化市
场经营单位,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等公共文化单
位,旅行社、
A
级旅游景区、星级旅游饭店等单位在用的特种设
备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
烟台市
2025-12-26
—
48
—
4.A
级旅游景区开放未经过安全评估。
5.
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未按照《大型群众性
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取得相关批准文件。
6.
演出场所、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文化市
场经营单位,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等公共文化单
位,旅行社、
A
级旅游景区、星级旅游饭店等单位,消防逃生通
道堵塞,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并未开展日常安全
检查,且未组织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
判定事项属于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职责范围的,认真指导文
化和旅游经营单位、公共文化单位落实整改;不属于文化和旅游
行政部门职责范围的,要按照安全生产、消防、特种设备等法律
法规,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有关部门,积极协助推动风险隐患
排查整治。
本奖励情形由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十六、特种设备举报奖励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特种设备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包括涉嫌犯罪或
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
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一)奖励条件
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
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并提供了关键证据;举报内
烟台市
2025-12-26
—
49
—
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掌握;举报内容经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奖励标准
举报奖励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举报奖励。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
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举报事项经查
证属于特别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犯罪;
二级举报奖励。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
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三级举报奖励。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基本违法
事实及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对于有罚没款的案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标准计算
奖励金额,并综合考虑涉案货值、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确定最
终奖励金额,用于计算奖励金额的罚没款额是指实际执行到位的
罚没款额:
1.
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
5%
给予奖励。按此计
算不足五千元的,给予五千元奖励;
2.
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
3%
给予奖励。按此计
算不足三千元的,给予三千元奖励;
3.
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
1%
给予奖励。按此计
算不足一千元的,给予一千元奖励。
烟台市
2025-12-26
—
50
—
无罚没款的案件,一级举报奖励至三级举报奖励的奖励金额
应当分别不低于五千元、三千元、一千元。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
金额上限为一百万元。
其他未予规定的,按照《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市
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山东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
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执行。
本奖励标准由山东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十七、煤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标准
对举报煤矿下列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法违规行为,经核查
属实,奖励金额原则上参照行政处罚金额的
50%
计算,最低不少
于相应情形的奖励下限,最高不超过相应情形的奖励上限。
(一)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三十万元至五
十万元:
1.
证照不全或者过期、未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组织生产建
设。
2.
煤矿或者其上级公司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下达
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的。
3.
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度在
10%
以上的,或者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
10%
的。
(二)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十万元至三十
烟台市
2025-12-26
—
51
—
万元:
1.
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下井人
数,或者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
制及管理制度时伪造记录,弄虚作假的。
2.
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继续生产
建设的。
3.
井下瓦斯超限后继续作业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处置继续
进行作业的。
4.
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设置专门的防冲机构、未配备
专业人员或者未编制专门设计的;未进行冲击地压危险性预测,
或者未进行防冲措施效果检验以及防冲措施效果检验不达标仍
组织生产建设的;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冲击地压危险区域人员
准入制度的。
5.
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者其来水上游
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的。
6.
有突(透、溃)水征兆未撤出井下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人
员的。
7.
擅自开采(破坏)安全煤柱的。
8.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违规开采孤岛煤柱的,采掘工作面
位置、间距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开采顺序不合理、采掘速度不
符合国家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布置巷道或者留设煤(岩)柱造成
烟台市
2025-12-26
—
52
—
应力集中的。
9.
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
一段进风、一段回风,或者采用倾斜长壁布置,大巷未超前至少
2
个区段构成通风系统即开掘其他巷道的。
(三)
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奖励二万元至十万元:
1.
采煤工作面不能保证
2
个畅通的安全出口的。
2.
使用被列入国家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的
产品或者工艺的。
3.
矿井未安装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或者系统不
能正常运行,以及对系统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及屏蔽,或者煤与
瓦斯突出矿井存在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
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或者瓦斯超限后不能报警、断电或者断电
范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4.
井下电气设备选型与矿井瓦斯等级不符,或者采(盘)区
内防爆型电气设备存在失爆,或者井下使用非防爆无轨胶轮车的。
5.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未按照国家规定
装备甲烷电、风电闭锁装置或者有关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
6.
未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或者生产水平和采(盘)区未实
现分区通风的。
7.
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
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建设的。
烟台市
2025-12-26
—
53
—
8.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编制防灭火专项设计
或者未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的。
9.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的防治水
机构、未配备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或者未配齐专用探放水设
备的。
10.
煤粉钻屑、应力在线监测系统、微震监测系统预警未按
要求处置或者存在造假行为的。
11.
矿领导带班下井弄虚作假的。
12.
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四)
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奖励五千元至二万元:
1.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2.
未分别配备专职的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
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
治水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
3.
入井人员不携带定位卡、私自摘除定位卡或者携带他人定
位卡的。
4.
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或者采掘
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超过国家有关限员规定
20%
以上的。
5.
爆破作业未严格执行“一炮三检”或者“三人连锁爆破”
制度的。
6.
不按规定在井口房和井下进行电气焊等动火作业的。
烟台市
2025-12-26
—
54
—
7.
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未及时进行处理或者更换的。
8.
井下带电检修电气设备,带电搬迁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电
缆的。
9.
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未编制冲击地压防治专
项安全技术措施或者未落实到位的。
10.
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
未在
45
天内进行永久性封闭的。
11.
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情况且进行作业的。
12.
不按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下达的指令予以整改。
本奖励标准由山东省能源局负责解释。
十八、油气管道保护举报奖励标准
对举报危害油气管道安全的下列事故隐患、违法违规行为,
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原则上参照行政处罚金额的
50%
计算,
最低不少于相应情形的奖励下限,最高不超过相应情形的奖励
上限。
(一)举报并查实管道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一万
元至五万元:
1.
未依法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
2.
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
使用。
3.
未依法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
4.
未依法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
烟台市
2025-12-26
—
55
—
的部门备案。
5.
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
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
6.
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
7.
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8.
未配备抢险救援人员和设备,定期进行管道事故应急救援
演练。
(二)举报并查实单位或者个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涉及
单位的违法行为奖励五千元至五万元,涉及个人的违法行为奖励
二百元至二千元:
1.
违规在管道附属设施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或者在
管道保护范围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2.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种植乔木、灌
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
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
3.
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
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
4.
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
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5
.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
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的行为。
6.
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采石、采
烟台市
2025-12-26
—
56
—
矿、爆破的行为。
(三)举报并查实单位或者个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
二百元至一千元:
1.
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
2.
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
3.
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
4.
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
5.
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
油气输送管道重大隐患、较大隐患、一般隐患认定标准参照
《山东省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分级参考标准》。
本奖励标准由山东省能源局负责解释。
十九、粮食行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标准
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五百元至五千元
:
1.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
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2.
在房式仓、简仓
(
含立筒仓、浅圆仓
)
、简易仓囤及烘干塔
粮食进出仓作业时,未对可能意外启动的设备和涌入的物料、高
温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等采取隔离措施;或者未落实防止高处坠
落、坍塌等安全措施。
3.
粮食熏蒸作业或者熏蒸散气时,熏蒸作业未制定作业方
案、未经粮库负责人审批,或者熏蒸负责人及操作人员未经专业
培训合格
;
或者在存在磷化氢的作业场所未配备磷化氢气体浓度
烟台市
2025-12-26
—
57
—
检测报警仪器,或者未采用测氧仪检测氧气浓度,或者未配备检
验合格的呼吸防护用品
;
或者未设置警戒线、警示标志,或者熏
蒸作业前未确认无关人员全部撤离熏蒸作业场所。
4.
房式仓、罩棚仓、筒仓及配套工作塔、连廊、输粮地沟等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区域,未制定和落实粉尘清理制度或者作业
现场积尘严重,或者未按规定使用防爆电器设备设施。
5.
在存在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时,包括气调仓烘干塔、
卸粮仓、地上
(
下
)
通廊及药品库等区域,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
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未落实有
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未执行“先通风、再监测、后作业”要求,
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
本奖励标准由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二十、火灾隐患举报奖励标准
按照《重大火灾隐患判定规则
GB35181
—
2025
》判定或者综
合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经举报并核查属实,对实名举报人给
予行政处罚金额的
20%
进行奖励。
本奖励标准由山东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解释。
二十一、气象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标准
对举报雷电灾害防御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
的,按照举报情况对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
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
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
)
防雷安全,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
烟台市
2025-12-26
—
58
—
一的,奖励一百元至一千元
:
1.
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
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2.
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中弄虚作假的。
3.
未将防雷安全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包括从主要
负责人到一线员工的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清单、风险分级管控
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制度规定
)
的。
4.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未落实防雷安全责任制度和强制性标
准的。
5.
未按国家有关标准采取雷电防护措施,或者雷电防护装置
失效的。
6.
未执行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制度,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
未按规定整改的。
7.
委托低于相应资质等级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对其进
行定期检测的。
本奖励标准由山东省气象局负责解释。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
2025
年
12
月
25
日印发
烟台市
2025-12-26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