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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烟台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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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烟台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地区:山东省/烟台市 发布日期:2025-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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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科〔2025〕2号

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生态,根据国家和省科研诚信建设工作最新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市科技局研究制定了《烟台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烟台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1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烟台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科研诚信建设,规范科研领域诚信管理,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根据《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山东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鲁科字〔2024〕84号)、《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鲁科字〔2020〕10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烟台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组织的科学技术活动中各类责任主体的科研诚信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学技术活动,是指为解决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出现的科学技术问题,市科技局组织实施的科技创新发展计划、科技成果转化、科创平台建设、科技人才申报等各类与科技创新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管理,是指对科研单位、科研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责任主体,在参与市科技局组织的科学技术活动全流程过程中,遵守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审核、监督和失信调查、处理、记录等情况的管理。

第五条  科研诚信管理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责任明确、防惩结合、强化监督、协同共治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科技局负责全市科研诚信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统筹推进科研诚信体系建设。科研诚信主管科室牵头制定相关科研诚信管理规范;组织协调各业务职能科室和相关责任主体开展科研诚信管理工作;记录相关责任主体的科研信用情况;做好科研失信行为数据的信息汇集、汇交报送;负责科研信用管理及信用问题处理的日常工作。各业务职能科室归口负责科研活动实施过程中相关主体信用情况的收集及评价,开展诚信审核及结果应用,联合科研诚信主管科室调查和处理科研不端行为。

第七条  区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科研诚信建设,履行本级科研诚信管理职责,发现、接受、调查、处理或移交有关问题线索,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督引导,强化科研诚信承诺、审核管理,受市科技局委托开展有关科研活动的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汇交科研失信行为信息,与市科技局联合开展失信行为核实调查。

第八条  科研单位、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和受托管理机构等是科研诚信建设、强化作风学风、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完善内部制度建设,遵守科研诚信管理各项规定,信守科研诚信承诺,落实科研诚信要求。预防科研失信行为,加强自我监督,依法依规组织开展失信行为调查,依据职责权限对失信行为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章  诚信管理机制

第九条  实行科研诚信全流程监督管理。将科研诚信建设要求落实到科学技术活动的申请、受理、评审、认定、考核、验收等全过程,在各类科研合同(任务书、协议)中应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

第十条  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相关责任主体在实施或参与科学技术活动前应就履行科研诚信、科技伦理、安全保密等情况签署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

第十一条  建立完善科研诚信审核机制。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对参与科学技术活动的相关责任主体进行诚信审核,将具备良好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审核通过的必备条件,存在严重科研失信并在惩戒期内的采取零容忍政策。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科研成果诚信管理制度。相关责任主体应加强科研成果诚信管理,依法建立学术论文发表诚信承诺制度、科研过程可追溯制度、科研成果检查和报告制度等成果管理制度,加强实验记录、实验数据等原始数据资料和科研档案的统一管理、留存备查。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相关责任主体按照科技活动项目合同(任务)书等约定,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目标任务,按规定程序申请项目终止、撤销的,经市科技局批准予以终止或撤销,不纳入失信行为记录。

第四章  信用评价与记录

第十四条  守信行为是指各类责任主体遵守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履行诚信承诺,如实申报科学技术活动基本情况,如期完成任务书、相关合同约定内容等行为。

第十五条  失信行为是指责任主体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发生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的行为,视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具体行为清单见附件)。

第十六条  对失信行为情节轻重的判定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行为偏离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的程度;

(二)是否有造假、欺骗,销毁、藏匿证据,干扰、妨碍调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

(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程度;

(四)行为是首次发生还是屡次发生;

(五)行为人对调查处理的态度;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第十七条  科研信用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信用等级划分为A(信用良好)、B(一般失信)、C(严重失信)3个类别。

A级(信用良好):责任主体在参与科学技术活动中履行职责和承诺义务、践行科研诚信要求,无任何科研失信记录。

B级(一般失信):责任主体在参与科学技术活动中,发生失信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C级(严重失信):责任主体在参与科学技术活动中,发生失信行为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建立市科研诚信管理数据库,及时记录相关责任主体的科研失信行为。国家和省对我市单位和个人的科研诚信相关管理情况一并作为我市科研活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依据。

第十九条  记录信息主要包括相关责任主体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所涉科研活动名称和编号、违规违纪情形、处理处罚结果及主要责任人、处理单位、处理依据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等。对于法人机构责任主体,根据处理决定,记录信息还应包括直接责任人员。

第五章  失信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科研失信调查处理是指根据举报或发现的相关线索,对涉嫌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开展调查并作出处理。

第二十一条  科技主管部门对本级职权范围内的举报和线索应责成第一责任主体开展调查处理,并加强对第一责任主体调查处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开展调查,并作出公正、公平的处理决定。如发现调查处理不到位的情况,应及时介入,要求第一责任主体进行整改或根据职权范围由科技主管部门自行开展调查。

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对象是自然人的,由其被调查时所在单位负责调查处理。没有所在单位的,由其所在地的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调查处理。被调查人是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由其单位所在地的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并通知实名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情况。符合有明确的举报对象、有明确的违规事实、有客观明确的证据材料或查证线索、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予以受理;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可转送相关责任单位。

第二十四条  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应严格按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和《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第19号令)等文件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由具有处理权限的单位作出一定期限禁止承担或者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等科学技术活动以及一定期限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处理决定作出单位应在决定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汇交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汇交市科技局。

第二十六条  举报人或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调查处理决定的单位或部门书面提出申诉,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并向申诉人反馈复查结果。不予受理的,将相关依据和理由告知申诉人。

第二十七条  对经调查未发现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单位应及时以适当方式澄清。对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举报人所在单位应依据相关规定对举报人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市科技局可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市科研诚信管理相关的技术性与事务性工作,提高科研诚信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六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九条  加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管理。对科研信用A级(信用良好)相关责任主体实行守信激励,赋予责任主体更多的项目管理自主权,减少监督检查频次,加大科技创新支持力度。

第三十条  对科研信用B级(一般失信)和C级(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行失信惩戒,视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可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科研诚信诫勉谈话;

(二)暂停科技活动或财政资金支持,责令限期整改;

(三)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

(四)终止或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

(五)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相关奖励、荣誉、资格等并追回奖金;

(六)记入烟台市科研失信行为数据库;

(七)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参与科学技术活动的资格(本办法第十一条“存在严重科研失信并在惩戒期内的采取零容忍政策”),按程序汇交至国家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八)对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违法犯罪的,依法依规依纪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惩戒措施,应视情节轻重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发生一般失信行为情节较重的,对相关责任主体取消3年以内(含3年)资格;

(二)发生严重失信行为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主体取消3至5年(含5年)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主体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资格。

第三十二条  给予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至第五项、第七至第八项处理的被处理人正在申报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或被推荐为相关候选人、被提名人、被推荐人的,终止其申报资格或被提名、被推荐资格。

第七章  信用调整与修复

第三十三条  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对失信处理惩戒期限届满的相关责任主体,自动移出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第三十四条  被列入科研失信名单的责任主体可通过履行义务、积极整改、弥补损失等途径修复信用。按照“谁作出、谁修复”的原则,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且尚在惩戒期内的责任主体,可以向作出科研失信处理决定的单位提出科研信用修复申请。

第三十五条  向市科技局提出信用修复申请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科研失信惩戒期限已过半,且惩戒期内未发生或未发现新的科研失信行为;

(二)有主动纠正科研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表现;

(三)作出书面科研诚信承诺,承诺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不再实施科研失信行为;

(四)科研失信惩戒实施后获得市级以上相关政府部门表彰、嘉奖的或对国家、省、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

第三十六条  信用修复程序:

(一)提出申请。满足信用修复申请条件的责任主体按要求提交科研信用修复申请书、科研诚信承诺书、本办法第三十五条所列的证明材料等。

(二)受理申请。市科技局对科研信用修复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相关性进行审核,确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申请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审核论证。市科技局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通过审核且予以受理的科研信用修复事项进行论证,作出是否予以信用修复的决定,并将科研信用修复情况告知申请主体。

(四)信用修复。根据信用修复决定予以修复的,可减少惩戒期限或者申请将其移出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不予修复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可以参照适用。

第三十八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资助的科研活动在本市实施的,以及中央和省委托本市执行的科研活动,按照上级科研诚信管理规定执行,如无相关规定且市科技局负有监管责任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科研活动相关责任主体所涉及的失信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我市相关部门已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制定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且处理尺度不低于本办法的,可按照已有规定进行处理。本办法实施后,若上级文件或同级文件对本办法条款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附件:科研失信行为


附件

科研失信行为

一、一般失信行为

(一)科研单位科研失信行为包括:

1.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过程中,提供不真实材料,组织“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

2.违反科学技术活动申报实施规定,未按规定签定科学技术活动任务书;

3.未按科学技术活动任务书要求报送科研活动执行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科技报告、重大变更事项等;

4.无正当理由不按约定配套自筹资金;

5.无正当理由逾期3个月未提交综合绩效评价(验收)材料;

6.将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周期外或不相关成果充抵交差;

7.除不可抗力外,因组织不到位、管理不善导致所管理的科学技术活动被强制终止或未能通过科学技术活动验收;

8.使用财政科研资金借款、担保、委托理财等,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9.未按规定进行科技伦理审查并监督执行;

10.其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行为。

(二)科研人员科研失信行为包括:

1.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过程中,提供不真实材料,组织“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

2.违反科学技术活动申报实施规定,未按规定签定科学技术活动任务书;

3.未按科学技术活动任务书要求报送科研活动执行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科技报告、重大变更事项等;

4.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违反论文、奖励、专利等署名规范的行为;

5.以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周期外或不相关成果充抵交差;

6.其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行为。

(三)咨询评审专家科研失信行为包括:

1.无正当理由缺席或擅自委托他人顶替,未遵守现场规则擅自离席或与项目承担科研单位接触;

2.对其他专家施加影响或发表倾向性言论,影响其他专家独立发表意见;

3.在情况不掌握、内容不了解的意见建议上署名签字;

4.与科学技术活动相关单位或人员存在利益关系,未主动声明并实行回避;

5.其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咨询、评审、评估、检查等过程或结果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行为。

(四)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科研失信行为包括:

1.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

2.干预咨询评审或向咨询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

3.与科学技术活动相关单位或人员存在利益关系,未主动声明并实行回避;

4.其他违反项目管理服务工作要求,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行为。

(五)第三方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科研失信行为包括:

1.发现项目存在重大违规违纪情况未及时报告;

2.干预咨询评审或向咨询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

3.与科学技术活动相关单位或人员存在利益关系,未主动声明并实行回避;

4.其他违反项目管理服务工作要求,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行为。

二、严重失信行为

(一)科研单位科研失信行为包括:

1.采取弄虚作假、贿赂、利益交换、串通、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学技术活动支持;

2.违反相关规定或制度,无正当理由不按任务书(合同、协议书等)约定执行,或不履行科研项目及资金管理规定的主要义务,造成严重后果或发生严重违规违纪问题;

3.隐瞒、迁就、包庇、纵容本单位人员及合作单位课题组成员的科研失信行为;

4.违规转包、分包科研任务,导致严重偏离合同目标的;

5.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转移、私分财政科研资金;

6.使用财政科研资金借款、担保、委托理财等,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7.不按规定上缴应收回的财政科研资金;

8.不配合监督检查、评估评价和违规行为核查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9.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

10.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科学道德,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生命安全和生态安全的科学技术活动;

11.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12.其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并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行为。

(二)科研人员科研失信行为包括:

1.采取弄虚作假、贿赂、利益交换、串通、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学技术活动支持;

2.违反相关规定或制度,无正当理由不按任务书(合同、协议书等)约定执行,或不履行科研项目及资金管理规定的主要义务,造成严重后果或发生严重违规违纪问题;

3.在科学技术活动申报或实施中,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科研成果或申请书;

4.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伪造、篡改实验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

5.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6.故意、恶意隐瞒技术风险,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7.擅自超权限调整科研活动任务或预算安排,违规将科研任务转包、分包,导致严重偏离合同目标的;

8.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虚报、冒领、贪污、截留、侵占、套取、转移、挪用财政科研资金;

9.不配合监督检查、评估评价和违规行为核查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10.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

1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科学道德,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生命安全和生态安全的科学技术活动;

12.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13.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14.其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并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行为。

(三)咨询评审专家科研失信行为包括:

1.采取弄虚作假、贿赂、利益交换、串通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咨询、评审、评估、评价、检查资格;

2.利用身份索贿、受贿;

3.与相关单位、人员恶意串通或接受请托,出具明显不当的咨询、评审、评估、评价、检查意见;

4.利用参与评审工作获得的非公开技术、商业信息为本人或第三方谋取私利;

5.泄露相关秘密或咨询评审信息;

6.抄袭、剽窃咨询、评审、检查等工作对象的科学技术成果;

7.其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并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行为。

(四)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科研失信行为包括:

1.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管理资格;

2.设租寻租、徇私舞弊等利用组织科学技术活动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3.隐瞒、包庇科学技术活动中相关单位或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4.不配合监督检查、评估评价和违规行为核查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5.违反任务委托协议等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造成严重后果或发生严重违规违纪问题;

6.管理严重失职,所管理的科技活动或相关工作人员存在重大问题等行为。

7.泄露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过程中需保密的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结论和立项安排等相关信息;

8.私分、虚报、冒领、挪用、套取所管理的科研资金;

9.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10.其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并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行为。

(五)第三方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科研失信行为包括:

1.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学技术活动相关业务;

2.从事学术论文及其实验研究数据、科学技术活动申报验收材料等的买卖、代写、代投服务,以及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等;

3.出具的咨询或评审评价、评估报告严重失实;

4.对存在的重大问题未尽职审查、隐报、瞒报、拒不上报;

5.违反相关规定或制度、违反委托合同约定,造成严重后果或发生严重违规违纪问题;

6.泄露科学技术活动评审与管理相关信息、资料等行为;

7.采取造假、串通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8.擅自公开利用参与科技服务工作获得的非公开技术、商业信息、科研人员个人信息等行为。

9.不配合监督检查、评估评价和违规行为核查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10.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11.其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并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行为。

(六)相关责任主体发生第一条所列一般失信行为3次或3种以上(含)行为,应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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