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应急管理局、经开区社会事务和安全应急局,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应急〔2021〕83号)要求,全面推进我市非煤矿山、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评审工作,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雅安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细则》已经局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雅安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12月20日
雅安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应急管理部关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应急〔2021〕8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7〕33号)、《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川应急〔2021〕88号)、《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及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安监〔2011〕230号),有效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16),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符合企业实际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规范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建设,有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雅安市行政区域内的非煤矿山、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煤矿企业按现有的定级方式进行。
第三条 企业标准化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第四条 企业标准化定级实行分级负责。
应急管理部负责企业的一级标准化定级工作,应急管理厅负责企业的二级标准化定级工作,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企业的三级标准化定级工作。
第五条 标准化定级工作坚持“服务为先、注重效能、监管协同、诚信自律、减轻负担”的原则。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要求,加强标准化建设,依照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厅制定的行业标准化定级标准进行创建,依照本细则自愿申请标准化定级。
第六条 标准化定级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市应急管理局作为三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定级单位,由市应急管理局组织评审专家组成现场评审组进行评审,评审专家优先使用局内聘用专家。评审专家不能满足需要时可在省、市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费用按照《雅安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试行)》支付。
第七条 企业标准化定级按照自建、自评、申请、评审、公示、公告的程序进行。
(一)自建。企业应遵循《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16)原则,严格对照通用定级标准或专业定级标准自主开展标准化建设。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有员工代表参加的工作组,按照生产流程和风险情况,对照所属行业标准化定级标准,将本企业标准和规范融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做到全员参与,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
(二)自评。企业应当针对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自评工作,并形成书面自评报告(格式见附件1),在企业内部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持续改进安全绩效。
鼓励企业独立完成标准化的自建、自评和自我改建工作。企业可根据自身需求,自主选择技术服务机构或专家提供咨询服务。聘请技术服务机构或专家提供咨询服务的,应在自评报告中予以明确。
(三)申请。申请定级的企业,依拟申请的等级向相应定级部门提交自评报告,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申请三级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向四川政务服务网线上或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政务窗口提交自评报告。
1.申请定级的企业应当在自评报告中,由其主要负责人承诺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应当具备的证照齐全有效;
(2)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依法持证上岗,注册安全工程师依法持证并注册执业;
(4)申请定级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死亡、总计3人及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5)未发生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
(6)未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
(7)前次申请定级被告知未通过之日起满1年;
(8)被撤销标准化等级之日起满1年;
(9)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发现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已完成整改。
发现企业存在承诺不实的,定级相关工作即行终止,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标准化定级申请。
2.市应急管理局收到企业自评报告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自评报告内容存在错误、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自评报告之日起即为受理。
(2)自评报告内容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企业按照要求补正全部内容后,对自评报告逐项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对不符合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受理、审核、报送、告知工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评审。市应急管理局对企业自评报告进行确认后,组织现场评审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审,将现场评审情况及不符合项等形成现场评审报告(格式见附件2),初步确定企业是否达到拟申请的等级,并书面告知企业。
企业收到现场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符合项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现场评审组。特殊情况下,经组织单位批准,整改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现场评审组和属地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指导企业做好整改工作,并在收到企业整改情况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采取书面检查或者现场复核的方式,确认整改是否合格,书面告知企业。
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视为整改不合格。
(五)公示。市应急管理局经确认整改合格、符合相应定级标准的企业名单在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收到企业存在不符合定级标准以及其他相关问题反映的,市应急管理局应当组织核实。
(六)公告。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不存在所反映问题的企业,市应急管理局确认其等级,并予以公告,同时抄送同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企业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
对未予公告的企业,由市应急管理局通知其未通过定级,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企业标准化等级有效期为3年。
第九条 已经取得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再次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七条的要求和程序申请定级。
对再次申请三级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在标准化等级有效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经市应急管理局确认后,直接予以公示和公告:
(一)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二)企业未发生总计重伤5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5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所属行业定级相关标准未作重大修订;
(五)生产工艺、设备、产品、原辅材料等无重大变化,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六)未迁移生产经营或储存场所,未变更生产经营许可范围;
(七)按照规定开展自评并提交自评报告。
第十条 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执法工作中,发现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告知并由原定级部门撤销其等级,原定级部门应当予以公告并同时抄送同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一)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二)连续12个月内发生总计重伤3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事件的;
(四)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的;
(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标准化等级的;
(七)行政许可证照注销、吊销、撤销的,或者不再从事相关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八)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九)未按照标准化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情节严重的。
第十一条 各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激励措施,支持和鼓励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
(一)将企业标准化建设情况作为分类分级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不同等级的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以“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抽查为主,减少执法检查频次,实施差异化监管;
(二)因安全生产政策性原因对相关企业实施区域限产、停产措施的,原则上按标准化等级依次优先不纳入范围;
(三)停产后复产验收时,原则上按标准化等级依次优先进行复产验收;
(四)标准化等级企业符合工伤保险费率下浮条件的,按规定下浮其工伤保险费率;
(五)标准化等级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支持;
(六)将企业标准化等级作为信贷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之一。支持鼓励金融信贷机构向符合条件的标准化等级企业优先提供信贷服务;
(七)标准化等级企业申报国家和地方质量奖励、优秀品牌等资格和荣誉的,予以优先支持或者推荐;
(八)对符合评选推荐条件的标准化等级企业,优先推荐其参加所属地区、行业及领域的先进单位(集体)、安全文化示范企业等评选。
第十二条 现场评审人员要严格按照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要求开展评审相关工作,确保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质量,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参与被评审企业的标准化培训、咨询服务等相关工作的专家或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担任评审专家。
第十三条 市应急管理局应当加强对现场评审人员的监督管理,对标准化相关材料进行抽查,发现存在审核把关不严、现场评审结论失实、报告抄袭雷同或有明显错误等问题的,约谈有关人员;发现参与现场评审人员参与被评审企业的标准化培训、咨询相关工作,或存在收取企业费用、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雅安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雅安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雅安市企业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考评及评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雅市应急〔2019〕158号)、《雅安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雅市应急〔2019〕186号)同时废止。
附件: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
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评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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