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住建发〔2024〕217号
各县(市)住建局、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
《咸阳市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办法》已于2024年8月5日咸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16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咸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15日
咸阳市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交易行为,加强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简称房屋网签备案)管理工作,提升服务效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依据《民法典》《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建房规〔2019〕5号)《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2020〕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网签包括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应通过咸阳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平台(以下称“房屋网签备案系统”)核验房屋信息、签订合同,完成合同备案。房屋网签备案使用全市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当事人签订的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主要信息进行采集,实行合同主
要信息备案。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房屋网签备案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处具体承担市区内房屋网签备案及其变更、注销工作;并协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全市房屋网签备案系统。
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辖区内房屋网签备案、变更、注销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住房公积金、公安、法院、财政、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金融、税务、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统计等部门应加快信息共享,建立全市房地产市场数据库。
经网签备案的合同,可作为办理银行贷款、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市场主体登记、不动产登记、申领居住证、子女入学、涉税业务、申领租金补贴、水电气、宽带、有线电视过户、司法执行等事务的依据。
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买人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核验房屋信息、签订《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现售)》、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网上赋予合同备案编码,完成合同备案。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新建商品房预售许可或商品房现售备案前,须申请办理房屋网签备案系统用户注册,取得房屋网签备案系统操作资格,按照要求录入企业、分支机构、从业人员等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7日内,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办理信息变更。
第七条 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程序
(一)录入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录入当事人、房屋基本状况、成交价格、付款方式、交付等合同条款内容,生成网签合同文本。
(二)签章确认。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买人对合同条款内容进行确认,确认无误后,打印合同并签字盖章;有条件的可在房屋网签备案系统中直接通过电子签名(签章)予以确认。
(三)申请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购买人打印并签订合同30日内,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申请备案并上传购买人有效身份证明、合同签字盖章页,预售合同的须由监管银行进行预售资金入账关联。
(四)备案赋码。审核通过的,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即时生成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信息并赋予合同备案编码,系统自动将该商品房的状态标注为“已售”,并将网签备案信息记载于楼盘表。
(五)打印备案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打印备案信息,购买人可通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查询备案信息。
不能按照上述第七条规定办理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当事人可以提供有效身份及购房证明等资料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事窗口申请办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房屋网签备案:
(一)商品房项目未取得预售许可或者现售备案的;
(二)当事人申请资料不齐全的;
(三)商品房被依法查封或者行政措施限制交易的;
(四)法律法规政策禁止出售的。
第九条 新建商品房所有权尚未登记在购买人名下,出现下列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买人应共同申请办理房屋网签备案变更或更正:
(一)购买人姓名(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电话号码、房屋价格等基本信息录入有误或者发生变更的;
(二)减少共有人的;
(三)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间更名购买人的或增加共有人的;
(四)共有方式、份额发生变化的;
(五)付款方式、首付比例、贷款银行、贷款期限发生变化的。
第十条 房屋网签备案变更程序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提交申请,并上传下列资料:
1.《咸阳市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信息变更注销申请表》;
2.房屋网签备案信息需要变更或更正的材料;
3.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及购买人有效身份证明;
4.其他有关资料。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买人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事窗口办理房屋网签备案变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初审、复审;
(三)复审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房屋网签备案变更事项进行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通过,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打印变更后的合同内容。
第十一条 在办理不动产登记前,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买人应及时办理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注销。
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裁判文书确认解除、无效或终止履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买人应及时办理备案注销。
第十二条 房屋网签备案注销程序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提交申请,并上传下列资料:
1.《咸阳市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信息变更注销申请表》;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买人解除或终止履行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协议、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无效或终止履行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律文书;
3.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及购买人有效身份证明;
4.其他有关资料。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买人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事窗口办理房屋网签备案注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初审、复审;
(三)复审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房屋网签备案注销事项进行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通过注销。
第十三条 有预告登记、抵押备案、查封等情况的,需先解除相关限制后,方可申请办理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变更、注销。
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第十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存量房交易实行网签备案管理。房屋交易中因赠与、互换、拍卖、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和投资入股等无资金交易的,不再网上签约,直接进行备案。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是指交易双方通
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核验房屋信息、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网上赋予合同备案编码,完成合同备案。
第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开展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存量房交易经纪服务的,须申请办理房屋网签备案系统用户注册,取得房屋网签备案系统操作资格,按照要求录入企业、分支机构、从业人员等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在7日内,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办理信息变更。
第十六条 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可在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事窗口或自助服务终端办理。
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的,交易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为办理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存量房交易自行成交的,双方当事人可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事窗口或自助服务终端办理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通过自助服务终端办理的,交易双方须实名认证。
第十七条 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程序
(一)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代为办理的
1.录入合同。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录入当事人信息、房屋基本状况、成交价格、付款方式、交付等合同条款内容,生成存量房买卖合同及交易资金委托监管协议网上签约文本。
2.签章确认。交易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条款内容进行确认,确认无误后,打印存量房买卖合同及交易资金委托监管协议并签字盖章;有条件的可在房屋网签备案系统中直接通过电子签名(签章)予以确认。
3.申请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即时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代为申请备案并上传当事人有效身份证明、存量房买卖合同。
监管银行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进行存量房交易资金入账关联,并上传一次性和分期付款的交易资金委托监管协议签字盖章页。贷款银行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上传贷款的交易资金委托监管协议签字盖章页。
4.备案赋码。审核通过的,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即时生成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信息并赋予合同备案编码,系统自动将该房屋的状态标注为“已售”,并将网签备案信息记载于楼盘表。
5.打印备案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打印备案信息,交易双方当事人可通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查询备案信息。
(二)存量房交易自行成交的,当事人提供有效身份证明、购房证明等资料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事窗口或自助服务终端申请办理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三)赠与、互换、拍卖、法院判决、仲裁、投资入股的,当事人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及上述交易等相关资料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事窗口申请办理,直接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录入赠与、互换协议、拍卖确认书、法院判决、仲裁书、投资入股协议等相关信息进行备案,赋予备案编码,系统自动将该房屋的状态标注为“已售”,并将备案信息记载于楼盘表。
第十八条 在办理不动产登记前,经交易双方当事人协商,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共同申请办理房屋网签备案变更或更正:
(一)购买人姓名(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电话号码、房屋价格等基本信息录入有误或者发生变更的;
(二)减少或增加共有人的;
(三)共有方式、份额发生变化的;
(四)付款方式、首付比例、贷款银行、贷款期限等发生变化的。
第十九条 房屋网签备案变更程序
(一)交易双方当事人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事窗口办理房屋网签备案变更,并提交下列资料:
1.《咸阳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备案信息变更注销申请表》;
2.房屋网签备案信息需要变更的材料;
3.交易双方当事人有效身份证明;经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的,还需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
4.其他有关资料。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通过,打印变更后的合同内容。
第二十条 在办理不动产登记前,存量房买卖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的,应及时办理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注销。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房屋网签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须协助交易双方及时办理备案注销。
存量房买卖合同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裁判文书确认解除、无效或终止履行的,当事人应及时办理备案注销。
第二十一条 房屋网签备案注销程序
(一)交易双方当事人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事窗口办理房屋网签备案注销,并提交下列资料:
1.《咸阳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备案信息变更注销申请表》;
2.交易双方当事人解除或终止履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的协议、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无效或终止履行合同的法律文书;
3.交易双方当事人有效身份证明;经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的,还需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
4.其他有关资料。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通过后,予以注销。
(三)划转已办理委托监管的存量房交易资金。
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是指交易双方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核验房屋信息,签订《咸阳
市房屋租赁合同》,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网上赋予合同备
案编码,完成合同备案。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开展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房屋租赁经纪服务的,须申请办理房屋网签备案系统用户注册,取得房屋网签备案系统操作资格,按照要求录入企业、分支机构、从业人员等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在7日内,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办理信息变更。
第二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可在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事窗口或自助服务终端办理。
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交易租赁的,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为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
房屋租赁自行交易的,可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事窗口或自助服务终端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通过自助服务终端办理的,交易双方须实名认证。
第二十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程序
(一)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代为办理的
1.录入合同。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录入当事人信息、房屋基本状况、租赁价格、付款方式、交付等合同条款内容,生成房屋租赁合同网签文本。
2.签章确认。交易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条款内容进行确认,确认无误后,打印房屋租赁合同并签字盖章;有条件的可在房屋网签备案系统中直接通过电子签名(签章)予以确认。
3.申请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即时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代为申请备案并上传当事人有效身份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签字盖章页。
4.备案赋码。审核通过的,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即时生成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信息并赋予合同备案编码,系统自动将该房屋的状态标注为“已租”,并将网签备案信息记载于楼盘表。
5.打印备案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打印备案信息,交易双方当事人可通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查询备案信息。
(二)房屋租赁自行交易的,当事人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租赁协议等资料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事窗口或自助服务终端申请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
第二十六条 经交易双方当事人协商,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共同申请办理房屋网签备案变更或更正:
(一)交易当事人姓名(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租赁价格等基本信息录入有误或者发生变更的;
(二)租赁价格、付款方式、租赁期限等发生变化的。
第二十七条 房屋网签备案变更程序
(一)交易双方当事人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事窗口办理房屋网签备案变更,并提交下列资料:
1.《咸阳市房屋租赁合同备案信息变更注销申请表》;
2.房屋网签备案信息需要变更的材料;
3.交易双方当事人有效身份证明;经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的,还需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
4.其他有关资料。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通过,打印变更后的合同内容。
第二十八条 房屋租赁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的,应及时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注销。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房屋网签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须协助交易双方及时办理备案注销。
房屋租赁合同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裁判文书确认解除、无效或终止履行的,当事人应及时办理备案注销。
第二十九条 房屋网签备案注销程序
(一)交易双方当事人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事窗口办理房屋网签备案注销,并提交下列资料:
1.《咸阳市房屋租赁合同备案信息变更注销申请表》;
2.交易双方当事人解除或终止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的协议、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无效或终止履行合同的法律文书;
3.交易双方当事人有效身份证明;经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的,还需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
4.其他有关资料。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通过后,予以注销。
房屋抵押合同备案
第三十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抵押合同实行合同主要信息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当事人签订的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主要信息进行采集。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当事人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核验房屋信息,填写《咸阳市房屋抵押合同信息采集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网上赋予备案编码,完成合同信息备案。
地上无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在建工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房屋抵押合同备案包括
(一)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备案;
(二)预购商品房抵押合同备案;
(三)存量房抵押合同备案。
第三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房屋抵押合同备案的,须申请办理房屋网签备案系统用户注册,取得房屋网签备案系统操作资格,按照要求录入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等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7日内,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办理信息变更。
第三十三条 房屋抵押合同备案程序
(一)录入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录入当事人、房屋基本状况、主债权的种类及数额、抵押金额、抵押期限等合同条款内容,生成信息采集表。
(二)签章确认。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当事人对信息采集表内容进行确认,确认无误后,打印并签字盖章;有条件的可在房屋网签备案系统中直接通过电子签名(签章)予以确认。
(三)申请备案。银行业金融机构即时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申请备案并上传当事人有效身份证明、信息采集表;在建工程抵押的,须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实地查勘,并提交《不动产权证(土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其他有关资料。
(四)备案赋码。审核通过的,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即时生成抵押合同备案信息并赋予备案编码,系统自动将该房屋的状态标注为“抵押”,并将网签备案信息记载于楼盘表。
(五)打印备案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打印备案信息,当事人可通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查询备案信息。
第三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共同申请办理房屋备案变更或更正:
(一)当事人姓名(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电话号码、抵押金额等基本信息录入有误或者发生变更的;
(二)担保范围发生变化的;
(三)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发生变化的;
(四)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化的;
(五)最高债权额发生变化的;
(六)最高额抵押权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化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房屋备案变更程序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提交申请,并上传下列资料:
1.《咸阳市房屋抵押合同信息变更注销申请表》;
2.房屋抵押信息需要变更或更正的材料;
3.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的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及当事人有效身份证明;
4.其他有关资料。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当事人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事窗口办理房屋抵押信息变更,审核通过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打印变更后的内容。
第三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共同申请办理房屋备案注销:
(一)主债权消灭的;
(二)抵押权已经实现的;
(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
(四)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抵押权消灭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房屋备案注销程序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提交申请,并上传下列资料:
1.《咸阳市房屋抵押合同备案信息变更注销申请表》;
2.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的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及当事人有效身份证明;
3.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4.其他有关资料。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当事人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事窗口办理房屋抵押注销,审核通过的,予以注销。抵押权实现的、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可单方申请抵押合同备案注销。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网签备案、变更及注销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其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记减信用分、暂停业务等,并将处理情况抄送各相关监管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违规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咸阳市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咸政建发〔2017〕52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咸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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