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生态环境局 烟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印发《烟台市深化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 烟环发〔2024〕84号 各区市生态环境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为深化全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推动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提速增效,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以及国家、省有关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烟台市深化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 烟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烟台市深化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服务 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化全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推动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提速增效,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要求,结合《关于印发山东省“十四五”土壤和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鲁环字〔2022〕3号)、《关于深化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鲁环发〔2023〕20号)、《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管理工作的通知》(鲁环发〔2020〕4号)、《关于做好山东省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鲁环发〔2019〕129号)等政策文件及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目标 明确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的工作范围与重点任务,落实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及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的工作职责,建立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和联动监管机制,共同做好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及风险管控和修复过程监管及准入管理工作,确保“十四五”期间,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持续有效保障。 二、工作范围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均应纳入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工作范围,相关地块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开展后续风险评估及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 (一)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监测、现场检查等方式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 (二)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等重点建设用地的地块(以下简称“一住两公”建设用地)。 1.“一住两公”建设用地是指,依据《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地类代码为07、08的地块,包括用途变更为含“一住两公”建设用地的多用途混合地块。 2.多用途混合地块应当整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3.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拟用途为“一住两公”建设用地的地块,应依法依规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4.“一住两公”建设用地之间相互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查,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的除外。 (三)拟变更用途或者其土地使用权拟收回、转让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地块。 (四)拟(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地块(以下简称“6+1”行业地块)。 三、重点任务 (一)定期共享预关注地块清单 各级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及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要定期共享以下几项地块信息清单,进一步梳理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及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的地块并予以预关注。 1.区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于每年统计系统更新后,将当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单共享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名单信息包括单位名称、行业类别、单位工商注册地址、所在镇街等,具体格式见附件1。 2.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与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共享土地收储和收回计划、土地供应计划以及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建设用地等重点建设用地的地块信息,地块信息应包括地块名称、位置、矢量范围、面积、原用地类型、拟规划用途、土地使用权人、必要的图件等,具体格式见附件2。 3.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主要做好以下几类名单的梳理汇总和共享:一是每年更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和已移出名录的单位名单,并于4月底前共享同级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具体格式见附件3。二是每年根据上级部署安排,更新关闭搬迁优先监管地块清单,并于完成更新后1个月内共享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具体格式见附件4。三是结合排污许可管理及日常监管情况,并参考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供的规上工业企业名单,梳理形成“6+1”行业地块参考清单,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月底前共享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各区市清单应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具体格式见附件5;同时,各区市生态环境分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参考已梳理的“6+1”行业地块信息、土地收储、收回、供应及用途变更信息,更新辖区内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名单梳理应坚持具体地块具体分析,确保无遗漏,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月底前联合盖章报送市级对口部门备案,具体格式见附件6。 (二)全面落实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1.适时启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各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结合预关注地块情况,统筹谋划考虑土地利用规划及开发计划,主动对接重点项目,提前告知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土壤环境管理要求,引导其适当提前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及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并于土地供应前完成,有效化解土地安全利用和开发进度之间的矛盾,保障用地安全。 原则上,同一地块不得拆分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建设用地等重点建设用地的工业用地地块,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清理遗留固体废物及废水之后,且遗留建(构)筑物不影响布点采样的情况下,方可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防止因二次污染再次开展调查。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需经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评审通过并备案后方可作为后续土地利用、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的依据。 2.持续推进土壤污染风险评估 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表明污染物含量不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地块,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可予以办理用地手续,并要求受让人严格按照地块规划用途和边界范围开展开发利用活动。对列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中的地块,各区市生态环境分局应将其移出名单。 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地块,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暂不办理用地手续。对列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中的地块,市生态环境局应当组织相关分局将其纳入污染地块名录(具体格式见附件7)、优先监管地块清单,向社会公开并通报所在区市,抄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市生态环境分局应当督促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基础上开展风险评估,编制风险评估报告。原则上,同一地块不得拆分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对于后续需要拆分开展风险管控或修复的地块,要将拆分方案纳入风险评估报告,拆分方案要充分考虑地块规划用途、地块原空间布局、污染情况以及开发时序等,确保建设用地安全,并且每个拆分后的区域应当满足最低风险管控或修复效果评估基础数据要求。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规定,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需经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评审通过并报请省级审核备案后方可作为后续土地利用、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的依据。 3.制定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对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表明污染风险可接受、无需实施风险管控和修复的地块,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可予以办理用地手续,并要求受让人严格按照地块规划用途和边界范围开展开发利用活动。 对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表明污染风险不可接受、需要实施风险管控或修复的地块,市生态环境局应当组织相关分局将地块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具体格式见附件8),及时报送省生态环境厅并通报所在区市政府(管委),抄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于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所在区市生态环境分局应提出划定隔离区域的建议并报经所在区市政府(管委)批准后实施,进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状况监测及其他风险管控措施。 4.编制风险管控或修复方案并实施 对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所在区市生态环境分局应当督促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的要求编制风险管控方案,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修复方案,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组织实施。 风险管控和修复工程应当严格按照风险管控或修复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批复等要求实施。因采取风险管控措施不当等原因,造成地块周边的土壤、地表水、地下水或空气污染等突发环境事件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及时采取环境应急措施,并向所在区市生态环境分局等有关部门报告。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依法公开土壤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活动信息。 修复工程应当在原址进行,鼓励绿色低碳修复。确需异地转运、处置污染土壤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建立管理台账,修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转运计划,并在转运前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分局报告。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处置,并达到相关环境保护标准。转运的污染土壤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进行处置。 修复工程施工过程中,如需对修复方案进行重大调整(修复范围、修复技术、污染物处理方式以及最终处理去向变更等)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修复方案调整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报原备案部门再次备案。对于其他调整,在不影响修复工程目标的前提下,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以及施工单位书面详细说明情况,作为修复工程效果评估的支撑材料。 5.开展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 风险管控或修复完成后,各区市生态环境分局应当督促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另行委托有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编制效果评估报告。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规定,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报告需经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评审通过并报请省级审核备案后方可作为后续土地利用、名录管理的依据。 经效果评估达到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可进行安全利用的地块,市生态环境局及时向省级申请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移出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方可办理相关用地手续。需要实施后期管理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要求实施后期管理。 经效果评估后未达到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需继续实施风险管控、修复工程,未移出名录前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得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三)严格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报告质量管理 1.优化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阶段及范围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要求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的技术单位(以下简称“从业单位”)依据有关技术规范开展上述工作。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过程中,应根据地块实际情况分阶段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涉及农用地变更为“一住两公”建设用地等重点建设用地的,通过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边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原则上不进行现场采样分析。 调查过程中发现地块边界附近土壤可能受到本地块污染的,需确定地块地下水污染范围的,地块周边存在环境敏感目标的(如学校、居民区等)等情形,调查范围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大到地块边界以外。 2.高效开展报告评审备案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和效果评估报告均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委托直属单位或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报告评审的,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发布委托公告并抄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监督受委托方依法行使被委托的事权。各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组织应用省平台完成报告提交、评审申请、资料初审、查询、备案等一系列工作,落实“一网通办”。 对本行政区域内符合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条件的地块,各区市生态环境分局应为其开设全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国家系统”)、山东省土壤环境管理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账号,并完成省平台与国家系统的账号关联,将账号信息、各平台操作流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报告编制要求、质量监督检查、评审及安全利用等有关要求发送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和效果评估报告编制完成后,各区市生态环境分局应当督促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及时将报告及申请评审有关材料上传省平台,并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初审,包括对相关资料的符合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通过现场踏勘对地块现状、调查评估情况进行审核等,初审通过后将相关审核意见及支撑材料及时提交。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结合前期质量监督现场检查、区市审核意见、报告内容等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评审工作应自申请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原则上应召开专家评审会议,评审组织单位在评审会前应下发正式评审通知组织相关单位参会,各单位应切实履行评审职责,现场出具专家评审意见,专家评审意见中应当注明委托单位。涉及农用地变更为“一住两公”建设用地等重点建设用地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可视情简化为函审,或由组织评审单位直接出具审核意见。 评审工作结束后,由市生态环境局将评审会议通知、报告结论及专家评审结论(含复核意见)等档案资料及时上传至省平台,自动同步至国家系统完成备案,各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可通过国家系统、省平台查询评审结论及备案情况。对评审通过但需修改的,申请人应自评审结束之日起30日内完成修改提交,经专家复核通过后方可备案;评审未通过的,在省平台予以退回并需重新开展相关工作。涉及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由土地使用权人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主动报送当地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存档。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结论及档案资料应上报省生态环境厅。 3.强化事前事后报告质量监督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持续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质量管理工作,谨防弄虚作假情况发生。 (1)加强采样监测环节质量监督检查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督促从业单位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做好调查过程质量控制并自觉接受质量监督。对于开展第二、三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从业单位需在现场采样前至少5个工作日将采样分析工作计划(附采样方案)上传至国家系统;在现场采样分析过程中,从业单位应使用调查质控APP记录相关信息、关键资料和现场照片等并实时上传国家系统;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当编制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报告,作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附件或者在调查报告中编制专门篇章。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等相关要求,监督检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关键环节,监督检查工作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的,应当发布委托公告。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涉及“6+1”行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及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地块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对其他开展第二、三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抽查比例不低于10%,相关区市生态环境分局做好配合;各区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对市级抽查范围以外的地块开展必要的监督检查工作。 对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过程中涉及采样监测工作的,由市级参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开展全覆盖监督检查,并及时告知省生态环境厅,在省生态环境厅指导下完成现场抽测工作。 (2)做好报告评审质量把关 在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壤污染责任人提交评审申请后,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相关单位对报告质量进行初审,对于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编制报告的,将提出审查意见并要求修改到位方可予以受理。组织评审单位原则上应从省级或者市级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至5名专家参加调查报告专家评审会议(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抽取5至7名专家),专家组成结构应统筹兼顾,根据地块具体情况抽取涉及水文地质、监测、重点行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等相关领域专家,确保与会专家熟悉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等相关工作,保障评审工作质量。评审会议结束后,组织评审单位应及时组织与会各方开展对专家的综合评议工作,并将评议结果有效应用于专家库的动态更新。 (3)严格评审通过报告质量复核 市生态环境局每年应参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山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风险管控和修复项目质量监督抽查抽测技术规定》对上一评审年度通过评审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和修复报告开展或委托开展质量抽查复核,各区市分局做好配合。原则上,对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和修复报告以及涉及“6+1”行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有土壤污染风险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进行全覆盖复核,对报告评审一次性通过率较低、当年出现过监督检查改正复核不通过、采样复测表明报告结果存在重大问题的单位,应当加大抽查比例;对报告复核存疑的地块,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采样抽测和实验室检查工作。对重点地块的质量复核工作,可结合工作实际单独开展。 (4)切实推动质量监督成果应用 对采样监测过程质量监督检查、报告质量复核中发现的问题,检查单位应及时将检查意见单反馈相关从业单位并提出限期改正要求,地块所在区市分局应督促相关从业单位及时完成整改,并向检查单位提交整改回复单及有关整改材料,经由检查单位复核通过并完成备案。采样监测过程的质量监督检查整改工作,应于报告评审前完成,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组织应用国家系统完成有关资料的上传备案工作,并作为报告评审时的重要参考,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未完成改正、复核的,应当不予受理评审申请。对通过评审的报告进行质量复核发现报告结果存在重大问题的,如报告结论错误、存在未查明的污染物或者污染区域、数据存疑等,市生态环境局可责令土地使用权人、土壤污染责任人重新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 4.加强从业单位管理 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不得委托同一家从业单位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等活动。从业单位应当具备相应专业能力,并对相关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注册地为本辖区的从业单位注册应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系统(以下简称“执业系统”),在相关报告编制完成后及时将有关业绩上传至执业系统,以便及时同步评审信息。市生态环境局应建立完善从业单位技术信用评价机制,动态更新负面清单,在报告质量监督和评审过程中开展差异化管理,于每年1月汇总上年度报告评审通过情况,并向社会公示,鼓励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择优选择从业单位,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依法查处从业单位涉嫌出具虚假调查报告等行为。 (四)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1.合理规划土地用途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或修订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查询国家系统和省平台,并征求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意见,落实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的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优化土地开发利用时序。合理规划污染地块用途,从严管控农药、化工等行业中的重度污染地块规划用途,确需开发利用的,鼓励用于拓展生态空间。 2.严格用地准入管理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用途变更、使用权转让、土地供应等环节加强监管,对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办理土地征收、收回、收购及土地供应、改变用途等手续;在土地征收、收回、收购及土地供应、改变用途等环节前,应当查询地块在国家系统和省平台中状态,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但未开展的,以及在省平台内未移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名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名单、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不得办理征收、收回、收购及土地供应、改变用途等手续。 (一)明确部门职责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负责组织做好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评审及质量监督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应用国家系统和省平台做好相关资料备案工作。 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土地供应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工作,合理规划土地用途;负责对土地征收、收购、收储、收回、转让以及土地供应、改变用途等环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等工作是否履行进行监管;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评审工作。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做好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相关工作,配合核定相关用地企业“6+1”行业类型,及时共享重点行业企业关闭搬迁相关情况。 (二)加强协调配合 各级各部门应进一步加强信息互通,按照前文规定定期共享地块清单,做好国家系统、省平台应用,协同推进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工作。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联合执法,将“一住两公”建设用地等重点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情况纳入日常监管计划,建立问题通报报告制度,重大问题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向有关部门通报,防范“一住两公”建设用地等重点建设用地污染地块违法开发利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三)做好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核算 各区市生态环境分局应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十四五”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指标核算方法》要求和职责分工,定期核算辖区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情况,并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年度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核算基础信息台账》(附件9)电子版和纸质盖章版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烟台市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工作方案(试行)》同时废止。因上级政策出台或调整,本意见与上级文件不相适应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附件:1.烟台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单 2.烟台市土地收储、收回、供应、用途变更“一住两公”计划表 3.XX年度烟台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烟台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移出名录清单 4.烟台市优先监管地块清单 5.烟台市“6+1”行业地块参考清单 6.烟台市疑似污染地块名单 7.烟台市污染地块名录 8.烟台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9.XX区市年度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核算基础信息台账四、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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