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标准化工作制度体系,加强地方标准管理,提高地方标准的质量和实施效果,市市场监管局研究制定了《聊城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目的
标准是经济活动和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是国家基础性制度的重要方面。为加强地方标准管理,提高地方标准的质量和实施效果,进一步规范地方标准的制定(包括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编号、批准发布、备案)、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推动聊城市地方标准的发展,加快构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新型标准体系,为建设“六个新聊城”提供有力支撑。
二、文件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山东省标准化法条例》和《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6号)、《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
1、201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三条规定,“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为市级地方标准制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2、将于2020年8月1日施行的《山东省标准化条例》(2020年6月12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款规定,“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方标准的制定;经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方标准的立项、审查、编号和发布工作。”
3、《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6号)第三条规定,“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经其批准的设区的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制定地方标准。”
4、《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统一管理本省地方标准工作。经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区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
三、起草过程
2018年1月1日新《标准化法》实施,经市局申请,2019年10月省市场监管局批准,我市开始开展地方标准的制定工作。2020年,着手开展地方标准管理的调研工作。经调查了解,济南、青岛、潍坊等地市相继出台了地方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在起草过程中,充分借鉴了其他地方的经验和做法。在上述具体实践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我局起草了《聊城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初稿,结合我市实际,在标准适用范围、标准的起草、标准的实施和监督、标准复审等方面体现了我市特点,推动了地方标准的实施。2021年11月,在《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发布后,又进一步进行了修改完善。
《聊城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起草完成后,向市标准化委员会成员单位,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科室、质检所等单位征求了意见,同时在市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进行了修改。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明确了地方标准的定位、制定范围、地方标准制定流程和工作要求等,优化了立项、送审、技术审查和报批等关键环节,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规范,明确了行业部门职责,强化了标准的实施、评估和监督。
本办法共八章四十四条。分别为:
第一章 总则(8条)。规定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明确地方标准的制定范围、制定原则,界定地方标准管理主体、职责定位等。
第二章 标准立项(7条)。规定地方标准立项条件、时间、立项申请、立项审查、计划公示、计划下达等工作要求,强调立项审查要点,明确地方标准制定周期。
第三章 标准起草(7条)。明确地方标准起草责任部门,规定了地方标准起草工作、编制说明编写、征求意见等要求。
第四章 标准技术审查(8条)。规定地方标准送审材料要求、送审材料审查重点、地方标准技术审查会议要求及专家委员会审查要点等。
第五章 标准批准发布(7条)。规定地方标准报批材料要求、报批审查、公示、编号、发布、备案等工作要求,明确地方标准档案管理要求。
第六章 标准实施监督(2条)。规定地方标准实施监督责任部门,强化地方标准的宣贯、培训和实施,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评估。
第七章 标准复审(2条)。规定地方标准复审时限、复审结果处理、复审程序等要求。
第八章 附则(3条)。明确地方标准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执行,规定本办法的解释部门、实施日期和有效期。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