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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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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市场安监
发文单位: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地区:山东省 发布日期:2023-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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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国际通行的安全管理制度,是产品进入市场并已销售给消费者的“后市场”救济手段,对于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消费者安全、提高产品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正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经济社会正向“高质量发展”目标迈进,召回制度作为企业主动担责和政府监督管理相结合的一项先进的产品质量救济制度,通过充分发挥企业质量主体作用和市场导向作用,与高质量发展相向而行。我国自2004年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以来,产品召回相关规定不断丰富和完善,法制不断健全,召回范围从汽车领域逐步扩大到儿童玩具、食品等。2019年11月21日,市场监管总局颁布了《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明确了消费品召回的基本概念、主要程序和生产经营者的主要责任义务,成为消费品召回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为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产品新需求,对标新时代市场监管新要求,在总结过去做法和有益经验基础上,山东省市场监管局积极构建以省、市、县三级“行政+技术”为支撑的新型召回监管体系,制定出台《山东省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全省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能。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六条:“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三)《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条:“根据需要,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负责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缺陷消费品召回监督管理部分工作,具体职责分工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四)《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完善产品伤害监测体系,提高产品安全、环保、可靠性等要求和标准。加大缺陷产品召回力度,扩大召回范围,健全缺陷产品召回行政监管和技术支撑体系,建立缺陷产品召回管理信息共享和部门协作机制。”

三、主要内容

《办法》不分章节,共19条。其主要内容包括:目的与依据、适用范围、召回监管、召回信息公开、文件的有效期等。

《办法》通过构建省、市、县三级召回监管“行政+技术”工作体系,推动消费品召回监管职能进一步下沉,实现了召回工作闭环管理。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明确了制定文件目的与依据,适用范围。

二是明确了省、设区的市市场监管部门和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以及缺陷消费品召回技术机构承担的具体技术工作。

三是明确了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消费品质量负责以及生产者在召回活动中应该采取的必要措施。

四是明确了消费品缺陷调查和召回程序,明确了收集缺陷消费品信息的途径,风险评估和缺陷认定的开展,启动缺陷调查的条件和步骤,生产者不认可缺陷认定的救济途径,生产企业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情形,强化了对生产者实施召回及召回成效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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