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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管理,根据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当前财政电子票据改革实际,经研究,决定作废部分纸质财政票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废止部分非税收入类纸质票据。从2023年6月1日起,废止《重庆市非税收入统一定额票据》《重庆市非税收入统一票据》(银行专用)、《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专用收据》(银行专用)等3种纸质票据,收款时使用非税收入类电子票据。
二、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应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时限要求,稳妥推进本地区电子票据改革工作。各用票单位应积极主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使用电子票据,确保电子票据正常开具、缴款人获取电子票据渠道畅通。
三、用票单位应及时清理以上废止票据,并按照原领购渠道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票据核销及销毁。
重庆市财政局
2023年4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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