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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医疗保障局宜宾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异地就医有关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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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综合政务
发文单位:宜宾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地区:四川省 发布日期:2022-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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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宜宾市医疗保障局、宜宾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我市异地就医有关政策的通知》(宜医保办〔2022〕11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和依据

2022年初,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完善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办法”任务要求。7月份,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对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和经办管理进行了规范完善。12月,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财政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川医保发〔2022〕6号),并要求各市(州)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政策管理规定,及时调整不相符的政策措施。为确保我市异地就医政策在2022年12月底前同国家、省上政策相衔接,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全面对标省局文件要求,制定了《通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改革,进一步做好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持续提升人民群众异地就医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政策主要内容

《通知》对全市跨省及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进行了全面的规范统一,缩小异地和本地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差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政策。1.办理了转院转诊备案手续和急诊抢救人员,在市外一、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分别为75%、65%;其他临时就医类型在市外一、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分别为65%、55%;在市外三级医疗机构不分备案类型,省内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55%;跨省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45%。

医疗机构级别

市内医疗机构

市外医疗机构




起付标准(元)

报销比例(%)

起付标准(元)

急诊抢救人员和办理了转诊转院手续的人员

(%)

其他临时就医类型报销比例(%)


一级及无等级医疗机构

200

85

200

75

65

二级医疗机构

400

75

400

65

55

三级医疗机构

900

55

900

省内三级55


跨省三级45






全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元):15万元






二是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支付政策。宜宾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统筹异地就医普通门诊待遇执行参保地规定的本地就医支付比例。按照医院等级划分支付比例,医院等级为一级及以下(不含诊所)支付比例为70%,医院等级二级及以上支付比例为60%,年度限额150元/人/年。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不含诊所)

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

报销比例(%)

70

60

三是明确规定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住院就医结算时,执行参保地规定的本地就医医保待遇支付政策,免备案地区参照执行。

四是转发省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川医保发〔2022〕6号)文件,全市各级医保经办执行统一的异地就医经办管理服务。包括“统一异地就医备案管理”和“优化异地就医经办管理服务”。

三、施行时间及有效期

本通知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如遇国家、省有新政策,执行国家、省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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