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川医保发〔2022〕6号)文件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为进一步做好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统一异地就医待遇享受机制,逐步缩小异地和本地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差异,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居民医保异地就医待遇政策调整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政策
宜宾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单次住院结算,实行不同级别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管理,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比例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医疗机构级别 | 市内医疗机构 | 市外医疗机构 | |||
起付标准(元) | 报销比例(%) | 起付标准(元) | 急诊抢救人员和办理了转诊转院手续的人员 (%) | 其他临时就医类型报销比例(%) | |
一级及无等级医疗机构 | 200 | 85 | 200 | 75 | 65 |
二级医疗机构 | 400 | 75 | 400 | 65 | 55 |
三级医疗机构 | 900 | 55 | 900 | 省内三级55 | |
跨省三级45 | |||||
全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元):15万元 |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住院就医结算时,执行参保地规定的本地就医医保待遇支付政策,免备案地区参照执行。
二、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支付政策
宜宾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统筹异地就医普通门诊待遇执行参保地规定的本地就医支付比例。按照医院等级划分支付比例,医院等级为一级及以下支付比例为70%,医院等级二级及以上支付比例为60%,年度限额150元/人/年。
三、落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政策
宜宾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异地住院就医结算时,执行参保地规定的本地就医医保待遇支付政策,免备案地区参照执行。
本通知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如遇国家、省有新政策,执行国家、省相关政策。
附件:《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
宜宾市医疗保障局 宜宾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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