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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枣庄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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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市场安监
发文单位:枣庄市人民政府网 发布地区:山东省 发布日期:2022-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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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枣庄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 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

《枣庄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枣庄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进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 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内登记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所是指市场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确定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和司法及行政管辖地的依据。住所应当在登记机关辖区内, 且只能有一个。

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经营场所既可以与住所在同一地址, 也可以与住所不在同一地址。

住所(经营场所)地址应当详细、明确、规范, 具体按照省、市、区(市)、镇(街道)、村(社区、小区)、路(巷)、楼宇名称、门牌房号等依次填写,无门牌或者房号的,加注与周边显著标志物的距离。

第四条 市、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是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

第五条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应当坚持合法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承诺制。市场主体凭《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申请登记或者备案。

申请人应当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固定场所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并对申请材料合法性、真实性和住所(经营场所)安全性负责。登记机关只对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不再审查其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

第七条 允许“一照多址”,即对经营项目无需前置或者后置审批、许可的市场主体,在住所外增设经营场所且在同一区(市)域内的,申请人可以不再设立分支机构,直接向原登记机关申请经营场所备案。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分公司和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条 允许“一址多照”,即允许将同一地址经物理分割或者集中办公区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多家市场主体。允许商务秘书类企业为其他市场主体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及其他配套服务。

第九条 市场主体使用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取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允许市场主体使用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备案)的范围,限定在市场主体办公以及数据处理、动漫游戏开发、创

意、咨询策划、设计、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技术、翻译服务、电子商务、股权投资、商务秘书服务等无污染、无安全隐患的行业。

市场主体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时不得产生污染、噪声等扰民行为,不得危及周边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得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第十条 住所(经营场所)应当依法经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审批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可以按照本办法要求并结合各自产业发展规划、社会治理需要,制定区域性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措施并划定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对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依法将该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1月30日。

附件: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附件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市场主体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


房屋权属

□自有  □租赁   □转租   □其他          

房屋性质

□工业或者商用 □住宅  □商住  □住改商  □其他      

本申请人作出如下承诺:

1.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 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2.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不能用作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

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 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4.自觉接受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计、公安、环保等审批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应当具备特定条件,或者利用非法建筑、危险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市场主体因上述问题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后住所(经营场所)发生变动的,及时依法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

5.使用住宅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存在污染、噪声等扰民行为,不危及周边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并已取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6.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情况的监督管理,并承担因住所(经营场所)的实际情况与工商登记不相符、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以及违反本承诺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本人对申报承诺书所有内容已全部看过,知晓其内容、要求和责任,愿意遵守承诺的各项条款。





申请人(盖章):

年   月     日


注:1.本文书适用于市场主体办理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及分支机构登记。

2.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设立登记时, 本承诺书由全体投资人签署(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投资人为企业的由该企业加盖公章);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时,由企业、农民专业合作

社加盖公章。

3.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字。

4.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时,由隶属企业加盖公章。

5.根据实际情况,在房屋权属和房屋性质栏的□中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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