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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ZZCR-2018-0020007)关于印发枣庄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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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其他
发文单位:枣庄市人民政府网 发布地区:山东省 发布日期:2022-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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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枣庄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 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

《枣庄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 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枣庄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充分发挥标准化在自主创新、产业竞争和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技术支撑、引领作用,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标准化奖励专项资金, 由市财政部门在年度市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市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标准化奖励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依照本办法申请标准化奖励。

第四条 申请奖励的标准化项目范围:

(一)主持或参与制定(修订)国际、国家、行业、省地方标准的,主持制定团体标准、参与山东省制造业团体标准建设试点项目涉及的团体标准制定的;

(二)承担国际、国家、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

(三)获得国家、省标准(科技)创新贡献奖的;

(四)获得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单位称号的;

(五)获得国家、省企业标准“领跑者”认定的;

(六)获得4A级、3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

(七)其他需要奖励的项目。

第五条标准化项目的奖励级别及金额标准:

(一)主持制定国际、国家、行业、省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参与制定国际、国家、行业、省地方标准、山东省制造业团体标准建设试点项目涉及的团体标准制定的单位,按照主持制定同类标准奖励额度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主持或参与修订国际、国家、行业、省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按照主持制定同类标准奖励额度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新承担国际、国家、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新承担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按照承担同级别委员会秘书处工作奖励额度的50%予以一次性奖励;新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的单位, 分别一次性奖励 20万元、10万元;

(三)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单位, 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获得省级标准(科技)创新贡献奖的单位,按国家级相应等级奖励额度的30%奖励;

(四)获得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五)获得国家、省企业标准“领跑者”认定单位,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六)对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 达到 4A级、3A级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第六条 申请单位应在标准化项目获得相关认定后1年内提出申请。

市标准化主管部门于每年的第四季度受理标准化项目奖励申请。具体申请要求、认定依据、申报材料等内容,由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另行公布。

第七条 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将审核结果在媒体上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制定标准化奖励年度计划送市财政部门审定,按规定办理奖励手续。

第八条 标准化项目已获得政府部门同类性质更高额度资助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未达到本办法规定奖励额度的,可以补齐奖励额度。

第九条根据企业(单位)当年在标准化工作中取得的成效,市政府对在实施标准化战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可给予适当奖励。奖金主要用于标准化人才培训和标准化宣传工作。

第十条 奖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补贴开展标准化工作经费投入,可用于直接参与标准化项目突出贡献人员的奖励资金不得超过40%。

第十一条 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奖励资金

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估。获得奖励的单位应当按要求向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提交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效果的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 获得奖励的单位应接受市财政部门、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市审计部门的审计检查。如出现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开曝光, 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1月30日。原《枣庄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枣政办发〔2013〕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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