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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安全生产各专业委员会,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全链条安全监管工作,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本县实际,现就民用爆炸物品全链条安全监管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备案、核准部门(发改、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立项核准审批;在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严格行业规范和源头准入许可管理。
二、县公安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对爆破作业单位不再使用和公安机关收缴、公众捡拾上交或民间发现的无主的民爆物品,组织监督销毁。配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停止供应民爆物品的措施。查处应由公安机关查办处理的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根据行刑衔接程序,接受行政管理部门移交的本行业涉嫌犯罪案件。
三、县经贸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进出口)企业安全管理。依法依规严格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严格落实行业安全监管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双防机制建设,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鼓励引导企业加大安全技术改造投入,采取先进工艺及设备,降低安全风险、消除事故隐患;促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从源头治理上指导相关行业提高企业安全水平;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四、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牵头组织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将矿山井下民爆物品储存、使用环节安全检查作为日常监管检查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强化矿山企业井下民爆物品安全监管,严禁无证人员接触民爆物品;严禁矿山企业人员挂靠爆破作业单位;爆破作业时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五、县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对有关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部门的通知,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于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
六、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民爆物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和从业人员资格认定。
略阳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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