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茂府办发〔****〕**号
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茂县县级粮食储备轮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县级相关部门:
《茂县县级粮食储备轮换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茂县县级粮食储备轮换管理暂行办法》
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月**日
茂县县级粮食储备轮换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县级粮食储备(含原粮、成品粮及成品油,下同)轮换管理,实现轮换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县级粮食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根据《茂县县级粮食储备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粮食储备轮换,是指在保持储备规模不变的前提下,以符合质量要求的新粮等量替换库存粮食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粮食储备轮换应当服从粮食宏观调控政策,遵循保持粮食市场基本稳定、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执行“库存成本定期变动、实物推陈储新、均衡轮换”的轮换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轮换。
第二章 轮换方式
第四条县级粮食储备轮换实行计划轮换和企业自主轮换相结合的方式。计划轮换由承储企业根据储存年限和品质情况提出申请,达到储存年限的县级储备粮油必须全部纳入年度轮换计划。茂县发展和改革局(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县发改局、县粮储中心)审核年度轮换计划,会同茂县财政局(以下简称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松潘县支行(以下简称农发行松潘县支行)下达执行。
自主轮换由承储企业结合自身经营情况适时实施。自主轮换由承储企业根据经营情况提出申请及具体方案,报县发改局(县粮储中心)审核。
原粮采取静态管理方式进行管理、成品粮油采取静态和动态相结合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确因政府宏观调控、粮食质量安全或其它特殊情况等因素,可以对管理方式和轮换方式进行调整,由县发改局(县粮储中心)审核。
除紧急动用外,承储企业任何时点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的**%。应急成品粮油任何时点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的**%。
第五条 县级粮食储备达到轮换周期规定年限的必须进行轮换,原则上为:稻谷*年;成品粮油按照保质期限适时轮换。
第六条 根据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相关国家标准评价结果,不宜存的粮食必须进行轮换;接近不宜存的,要按照先入先出、确保储存安全、提质增效的原则进行轮换。
第七条 全县救灾救济粮、学生口粮及政策性粮食的供应应当
首先使用政府储备粮。
第八条县级粮食储备轮换原则上采取同品种、同库点轮换。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异品种、异库点轮换的,需经县发改局批准并报县财政局、农发行松潘县支行备案。
第三章 计划与执行
第九条 计划轮换由承储企业于每年**月底前提出下年度轮换计划,报县发改局(县粮储中心)。县发改局(县粮储中心)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松潘县支行审核后,原则上在每年**月底前将下年度分品种、分库点轮换计划下达给承储企业实施。
第十条自主轮换由承储企业于每年**月底前提出下年度自主轮换方案,报县发改局(县粮储中心)。县发改局(县粮储中心)于每年*月中旬前审核后,送县财政局、农发行松潘县支行进行备案。存储企业自主轮换品种和数量超过备案品种和数量后,应再次按照程序备案。
第十一条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变化或调控需要,县发改局(县粮储中心)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松潘县支行可对县级粮食储备轮换计划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县级储备原粮轮换除直接收购外,其余购销全部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确因政府宏观调控、粮食质量安全或其它特殊情况等因素需采取邀标、定向及其他方式交易的,须报经县发改局(县粮储中心)批准。
县级储备成品粮油轮换,可采取网上交易或线下其它交易方式进行,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轮换应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全程留痕备查,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留*年。
第十三条县级粮食储备轮入,主要以当年产新粮食为主,在当年未产新前轮入的,可轮入前一年生产粮食。入库的县级粮食储备,原粮须符合国家标准三级及以上,大米须符合国家标准三级及以上,菜籽油须符合国家标准二级及以上,小麦粉须符合国家标准特制二等及以上,符合食品卫生安全标准。以上标准为县级粮食储备入库的最低标准,承储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自主确定不低于该标准的粮食储备入库。
第十四条承储企业每季度结束后的次月*日前将县级粮食储备轮换完成情况报县发改局(县粮储中心)审核。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存储的县级粮食储备实行计划轮换方式的,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超过*个月,确需延长架空期的,须报经县发改局(县粮储中心)批准,但延长架空期不得超过*个月。超过规定轮换架空期的,延长期内不享受保管费用和利息补贴。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存储的县级粮食储备实行自主轮换的,采取“先购后销、边购边销”的方式进行。承储企业按照任何时点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的**%,应急成品粮油任何时点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的**%。低于库存标准的,低于部分不享受保管费用和利息补贴。
第四章 轮换验收
第十七条 县级粮食储备入库数量验收由县发改局(县粮储中心)进行。质量验收由县发改局(县粮储中心)委托粮油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验收情况均合格后方可确认为县级粮食储备。
第十八条 县级粮食储备入库前,需由县发改局(县粮储中心)进行空仓容、空货位验收。未进行验收的,其储存的粮油不能作为县级粮食储备。
第十九条承储企业在县级粮食储备入库时要逐车称量(成品粮可按照抽包检斤)、逐批次检验,入库完毕后要进行质量检验。原粮销售出库时应进行质量检验;成品粮油在保质期内应进行常规检查,对不易确认的应进行质量检验。
第二十条 数量验收中要对承储企业轮换计划执行全过程的材料逐一核对,对数量进行现场测量,用图表标明测量仓间或货位,留下影像资料,现场出具验收结果,并经验收人员和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质量验收中要根据轮换计划和数量验收情况进行质量抽样,用图表标明抽样仓间和点位,留下影像资料。检验后要及时出具质量检验报告并抄送承储企业。
第五章 轮换资金和费用
第二十二条 县级粮食储备轮换所需贷款与粮食库存增减挂钩并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库贷一致。承储企业根据下达的轮换计划并按照农发行松潘县支行相关规定申请贷款。农发行松潘县支行要及时足额提供轮换所需信贷资金,并收回无储备库存对应的贷款。
第二十三条 县级粮食储备实行“库存成本定期变动、实物推陈储新、均衡轮换”的轮换制度。原则上每一个轮换周期重新核定一次入库成本。重新核定的入库成本作为发放粮食储备贷款的主要依据和动用粮食储备的成本依据。
第二十四条 县级粮食储备费用补贴(按原粮口径)每年每吨***元、成品油每年每吨***元。承储企业按补贴费用的**%计提保管费用,**%计提轮换费用。
鼓励承储企业自主轮换,减少轮换损失。轮换发生的价差亏损及费用由县财政承担。由县发改局(县粮储中心)会同县财政局予以核定。
第二十五条 县级粮食储备费用补贴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参照州级粮食储备费用补贴标准确定,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动用县级粮食储备发生的价差损失及相关费用由县财政承担,发生的收益上缴县财政。
第二十七条县级粮食储备费用和利息补贴,由县财政给予保障并足额拨付县发改局(县粮储中心),县发改局(县粮储中心)收到该资金后及时拨付县级粮食承储企业。
第六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粮食储备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实行失信联合惩戒,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因政府调控市场或不可抗力原因除外),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农发行松潘县支行分别或联合责令整改、通报。造成县级粮食储备损失的,责令赔偿。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一)未实行县级粮食储备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或者县级粮食储备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二)发现县级粮食储备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出现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不及时报告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轮换县级粮食储备的;
(四)擅自延长轮换架空期的;
(五)未按期完成轮换任务的;
(六)未轮报轮,“转圈”轮换的;
(七)轮入的县级粮食储备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以陈顶新、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八)擅自更换县级粮食储备轮换品种或储存地点的;
(九)延误轮换或管理不善造成县级粮食储备陈化、霉变的;
(十)挤占挪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套取财政补贴等行为的;
(十一)未按要求上报相关资料,或者对资料造假的;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县粮储中心)、县财政局、农发行松潘县支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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