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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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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政府 发布地区:四川省/雅安市 发布日期:2022-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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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年第**号,以下简称**号公告)规定,自****年**月*日起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现将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务总局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销售电子烟应当选择“电子烟”类编码开具发票。

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年第**号)附件*〕附注*《应税消费品名称、税率和计量单位对照表》中新增“电子烟”子目,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

三、符合**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纳税人,从事生产、批发电子烟业务应当按规定填报《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和我国电子烟行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电子烟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暂定为**%。

五、本公告自****年**月*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年第**号)附件*的附注*同时废止。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号公告和本公告的规定,对相关纳税人做好政策宣传和辅导工作,及时为其办理消费税税种认定。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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