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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借助第三方辅助执法手段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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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 发布地区: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日期:2022-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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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环境执法效能,在日常案件办理过程中,充分发挥第三方技术手段辅助执法作用,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年以来,成都市温江生态环境局借助第三方机构监测服务、危险废物鉴定等手段查处多起环境违法行为,现公布*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 成都七彩祥云科技有限公司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案

*******日,成都市温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成都七彩祥云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检查当时该公司生产车间正在生产,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六扇大门及检验室门窗未密闭,该公司用于废气处置的活性炭处理装置中部上方的活性炭投放口未完全密闭,且有废气从该投放口排出,现场采用用FC-*****手持式风速仪对该口不同方向出风速度进行检测,风速分别为**.*m/s,**.*m/s*.*m/s,同时委托第三方监测技术公司按照监测规范在该公司厂区内车间以南、以北*个点位进行VOCs无组织排放监测,并对DA***排放口的有组织废气进行采样监测。根据第三方检测技术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该公司公司无组织排放废气超标,*个监测点位*号、*号、*号、*号监测结果分别为:**mg/m**.**mg/m**.**mg/m***.*mg/m*。按照《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附录BB.*中特别排放标准限制要求(排放标准限值为*mg/m*),其中*号、*号、*号分别超标*.**倍、*.**倍、*.**倍。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第三方监测技术公司的检测报告为本案件提供了关键性证据。

*******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年版)》的规定,对该公司下达罚款**.**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二 成都世纪铂金包装有限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案

*******日,成都市温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成都世纪铂金包装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自动模切机、自动压纹机、开槽机、瓦楞机等均已建成,未投入生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正在编制中,未取得环评批复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三方公司提供的《资产评估报告》为案件项目总投资金额的核算起到关键作用。

********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年版)》的规定,对该公司下达罚款*.**的处罚决定

 

案例三 四川蜀鼎味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案

*******日,成都市温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四川蜀鼎味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粉碎机、煮椒机、炒锅、炼油锅、油烟净化器、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等均已建设完成,未投入生产,环评报告书已编制完成,未取得环评批复。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三方公司提供的《资产评估报告》为案件项目总投资金额的核算起到关键作用。

********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年版)》的规定,对该公司下达罚款*.**的处罚决定

 

案例 成都金富盈科技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案

*******成都市温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成都金富盈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该公司生产车间正在生产,烘房内固化工序在运行,烘房上方存在有未密闭的天窗和*个排风扇,其中*个排风扇已损坏,另外*个正在运行,经现场测试,排风扇正在向车间外排风。检查当日,成都市温江生态环境局委托四川九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按照技术规范对该公司车间内烘房进出口晾干处*个点位无组织废气进行采样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车间内烘房进出口晾干处*号点位无组织废气含有VOCs。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第三方监测技术公司的检测报告为本案件提供了关键性证据

*******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年版)》的规定,对该公司下达罚款*****的处罚决定。

 

案例 成都市鑫久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堆放危险废物案

*******日,成都市温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成都市鑫久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疑似沾染红色油墨的废手套、废布料、废稀料桶等危险废物随意堆放在厂区绿化带内及周边和厂区门口生活垃圾桶内及周边。执法人员当即对上述沾染物进行查封扣押,并且四川中环联蜀环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对上述沾染物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为危险废物,类别为HW**染料、涂料废物,废物代码为“***-***-**”。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第三方公司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为本案件提供了关键性证据

******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年版)》的规定,对该公司下达罚款**.*万元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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