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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洛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甘洛县省级财政种粮大户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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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凉山彝族自治州甘洛县人民政府 发布地区: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 发布日期:2022-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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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推进惠农惠种粮大户补贴项目实施,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年省级财政现代农业发展工程资金支持开展种粮大户补贴的通知》(川财农〔****〕***号)、《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种粮大户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川农发〔****〕**号)、《凉山州财政局、凉山州农业农村局关于下达****年省级财政现代农业发展工程资金支持开展种粮大户补贴的通知》、《凉山州农业农村局关于转发 的通知的通知》(〔****〕***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甘洛县省级财政种粮大户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四川省省级财政种粮大户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甘洛县农业农村局

             ****年**月**日


甘洛县省级财政种粮大户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为鼓励和发展我县种粮大户,进一步调动种粮积极性,加快推进粮食适度规模化种植,稳定全县粮食播种面积,提高粮食生产保障能力,根据省州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对种粮大户的补贴遵循“统一标准、简便易行”“谁种粮、补贴谁”“多种多得、少种少得”“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补贴条件

种粮大户是指承包或租种耕地达到一定规模,集中种植主要粮食作物的农户、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经营主体划分,主要有种粮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土地股份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类型。种粮大户享受种粮大户补贴政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至少种植一季主要粮食作物。其中,小春主要粮食作物为小麦;大春主要粮食作物为水稻、玉米。民族地区主要粮食作物除小麦、水稻、玉米外,增加荞麦、青稞两个品种。粮食作物之间的间、套种不重复计算补贴面积。种植大、小春两季,补贴面积不重复计算,按种植面积大的一季进行申报、补贴。

(二)在县区域内需达到的种粮面积。种粮农户**亩;家庭农场***亩;土地股份合作社***亩,农民专业合作社***亩,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亩;村集体经济组织**亩(含村集体自留的“公田”、托管的土地、土地整治新增的耕地等)。

(三)种粮大户租种耕地,必须与土地承包户签有书面租种合同。国有农场、科研院所等单位没有发包耕地不得纳入补贴范围。

(四)耕种必须符合当地主要种植模式和技术要求,不得粗放种植。生产经营管理规范,统一耕种土地、统一购买农资、统一病虫害防治、统一销售产品等。

(五)能独立承担种植风险,自负盈亏,并享有产品处置权。

(六)按规定向耕地所在乡镇政府申报补贴,未申报的不予补贴。

制种企业或单位不纳入补贴范围。

三、申报及审核流程

  (一)申报备案。符合补贴条件的种粮大户,需在每年*月底前自行向耕地所在的乡镇政府申报收获在当年的粮食作物种植面积,申报时必须如实填报《四川省    年种粮大户补贴申报表》(附件*),经所在村委会确认盖章,并提供租种耕地合同书原件或以土地入股的相应证明材料、身份证原件、工商营业执照原件以及相关复印件等资料。各乡镇核对后,将原件退回种粮大户,并建立分户清册,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二)面积核实。县级农业农村局根据乡镇政府登记备案的种植面积相关资料,负责组织对种粮大户申报的种植面积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反馈乡镇政府。

(三)公告公示。由乡镇政府将面积核实结果进行乡镇和行政村两级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种粮大户姓名、种粮地点、耕地面积、种植面积、补贴金额以及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的监督电话等内容,公示时间不少于*天。如有异议,重新核查核实后再次公示,直至群众认可。公示确定后,乡镇政府在每年*月**日前将《四川省    年种粮大户补贴分户统计表》(附件*)上报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

(四)审核汇总。甘洛县农业农村局对种粮大户补贴面积进行核实、汇总后,于每年*月*日前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上报市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对本辖区内种粮大户补贴面积审核汇总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年*月**日前以正式文件将《四川省    年种粮大户补贴面积汇总表》(附件*)上报农业农村厅、财政厅。

四、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

省级根据各市(州)上报的种粮大户补贴面积,将省级财政资金按照**元/亩的标准测算分配到市(州)、县(市、区)。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根据资金总额和种粮大户种植面积,在每年**月底前将补贴通过社会保障卡“一卡通”账户发放到种粮大户手中。对种粮大户是法人的,通过其基本账户发放。

五、监督和绩效评价

(一)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共同组织实施种粮大户补贴政策,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指导,对政策实施情况进行总结。

(二)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种粮大户补贴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附则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四川省    年种粮大户补贴申报表

*.四川省    年种粮大户补贴分户统计表

          *.四川省    年种粮大户补贴面积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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