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威海恒至仓储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于洁、王琳、曲学尚、王丽、李慧、王猛、董建波、王小玲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威文劳人仲案字〔****〕第***号),已审理终结,****年**月**日依法作出仲裁裁决书。因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日即视为送达。裁决结果如下:由被申请人向*名申请人支付工资:于洁****.**元、王琳****.**元、曲学尚***.**元、王丽***.**元、李慧****.**元、王猛****.**元、董建波****.**元、王小玲****.**元。该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有证据证明裁决内容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威海市文登区世纪大道**号十楼****室),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威海市文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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