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荣成市港湾春源装卸队:
本委受理申请人王浩宇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荣劳人仲案字〔****〕第***号),现已审理完结,裁决由被申请人荣成市港湾春源装卸队向申请人王浩宇支付工资****元。因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依照《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该裁决为终局裁决,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逾期不申请撤销的,本裁决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荣成市府西路***号荣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楼***室),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荣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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