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详情
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向物业服务企业发放补助减税降费的建议》已收悉,现将办理意见和落实情况答复如下:
关于免征中小微物业服务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超越区级职权范围,经向上级部门请示,暂无相关免征政策,待相关政策出台后予以落实。
我区现执行《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号)文件,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三项社保费缓缴实施期限不超过****年年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我局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通过电话宣传、政策上门等多种方式,重点进行宣传。截至目前,已为**家企业办理缓缴手续。
我区现执行《关于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号)文件,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一年,执行期限至****年*月**日。根据《关于印发(济宁市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济发改财金〔****〕***号)文件,**** 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总费率*%,其中单位费率*.*%、个人费率*.*%。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年,执行期限至****年*月**日。截至目前,已为*****余家企业办理工伤保险阶段性减免***余万元、失业保险阶段性减免****万元。
区人社局按规定落实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以及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下一步继续加强政策宣传指导,认真贯彻省市相关文件精神,严格抓好落实,确保物业服务等企业及时享受政策红利。
衷心感谢您对人社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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