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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根据自身情况可缓缴污水处理费
**月**日,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关于缓缴污水处理费的通知,****年**月*日至****年**月**日,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根据自身情况可缓缴污水处理费,缓缴期间不收滞纳金。
据了解,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减轻企业、个体工商户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第四季度城镇污水处理费缓缴政策的通知》要求,重庆出台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污水处理费缓缴有关事项通知。
通知提出,****年**月*日至****年**月**日,重庆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根据自身情况可缓缴污水处理费,缓缴期间不收滞纳金。 ****年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委另行下发通知。
通知要求,各区县住房城乡建委和代征企业要切实落实国家缓缴政策,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并按月统计缓缴用户和水量上报市住房城乡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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