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人民银行各县(区)支行: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释放企业沉淀资金,减轻企业负担,充分发挥保险机构资金融通和风险保障的职能作用,切实防范和化解拖欠农民工工资风险,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 的通知》(人社部发〔****〕**号)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证保险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证保险,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
一、本通知所称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证保险(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保证保险”),是指由经办工资保证金保证保险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保证施工总承包单位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保险。该保证保险与现金保证金、银行保函具有同等效力。
二、保险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地为工程项目所在地或工程项目所在地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二)信用等级良好、服务水平优良,并承诺按照监管要求提供工资保证金保证保险业务服务。
三、工资保证金保证保险实行年度申报承诺制。保险机构需填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证保险承保申请书》(附件*),并签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证保险承保承诺书》(附件*),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向社会公示后方可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工资保证金保证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应于每月**日前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上月工资保证金保证保险经办台账。
四、保险机构应按照监管要求接入“四川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将工资保证金保证保险缴存、保单开具、保后查询、失效提示、欠薪风险预警等数据实时共享至平台,实现线上监管。同时采取引入第三方风险防控机构的方式,落实专人加强对被承保工程项目的跟踪管理。对排查发现存在重大欠薪风险隐患的问题,及时书面报告工程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五、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严格按照眉人社发〔****〕**号文件规定的存储时间、存储比例依法办理工资保证金保证保险。
六、工资保证金保证保险的保险期限应保证到施工合同约定工期后*个月,且至少为*年。工程项目未完工前保险合同到期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要求办理续保或重新提供新保险合同,续保或新提供的保险合同应与原保险合同的保额一致,且保险期限至少为*年。保险机构应在保险合同到期前*个月提醒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办理续保,并报告工程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七、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工程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工程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向保险机构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证保险支付通知书》(附件*)。保险机构应在收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证保险支付通知书》**小时内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至工程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
八、工资保证金保证保险动用赔付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动用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以现金形式按照眉人社发〔****〕**号文件相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
九、保险行业监管部门负责监督保险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及时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依法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保险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十、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做好工资保证金保证保险监督管理工作。对不依法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保险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禁止其在全市开展工资保证金保证保险业务,并将其不依法履约的失信行为向社会公布,抄送有关地区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着力构建工资保证金保证保险诚信体系。
十一、本通知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年。施行前出台的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规定,均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证保险承保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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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眉山市交通运输局 眉山市水利局
中国人民银行眉山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眉山监管分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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