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详情
区商务委,各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为进一步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助企解困的工作要求,经研究,我委决定开展第二批****-****年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级龙头企业申报
(一)申报对象
在沙坪坝区内从事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业、农业生产资料生产、农机装备生产、休闲农业、农产品流通业、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含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年*月**日前在沙坪坝区内登记注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产权明晰,法定代表人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
第一批评定的“****-****年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不再申报,详见附件*。
(二)申报企业应达到的标准
(*)企业类型及规模
*. 种养业:规模化种植面积***亩以上或者规模化水产养殖面积**亩以上,年营业收入**万元以上。
*. 农产品加工业:固定资产(含生产经营性、生物性固定资产)***万元以上,年营业收入***万元以上。
*. 农业生产资料生产、农机装备生产:固定资产(含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万元以上,年营业收入***万元以上。农机装备生产企业产品纳入《重庆市农机产品补贴目录》。
*. 休闲农业:固定资产(含生产经营性、生物性固定资产)***万元以上,年营业收入***万元以上。
*. 农产品流通业、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有固定经营场所,年营业收入***万元以上。
(*)近*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不拖欠工资、不拖欠社会保险金,无涉税、涉黑等违法行为及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重大环保责任事故等。
(*)具有较强的带动能力:通过收购本市农产品带动农户增收,或者为本市农业生产服务,或者通过流转土地等带动农户增收**户以上,或者吸纳就业人数**人以上。
(*)产品市场潜力大,市场营销网络比较健全,在同行业中产品质量、科技含量处于领先水平。
(*)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的企业。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企业运用高新技术或生物技术生产加工,获得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获得市级以上品牌的企业;从事农业种苗生产;从事农产品工厂化生产;从事食用菌生产;企业产品市场空间广阔,连续两年出口创汇在***万美元以上;从事农产品电子商务等。
(三)申报资料
*.重庆市沙坪坝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申报(监测)表(附件*)。
*.企业或农民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
*.企业带动农户的证明材料,含土地流转合同、原材料采购合同等。
*.承诺书,承诺提供的资料真实,承诺无不良记录、不拖欠工资、不拖欠社会保险金、无涉税涉黑等违法行为及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重大环保责任事故等。
*.企业获得的品牌、知识产权、注册商标、荣誉等相关证书复印件。
以上材料用A*纸装订,报送*套。如果是复印件、扫描件、彩印件等复制件,应在复制件各页面加盖企业公章。
二、认定程序
(一)区农业农村委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评审,筛选出符合区级农业龙头企业条件的企业。专家评审结果面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束后,区农业农村委发文公布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名单。
(二)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区农业农村委组织一次申报监测及评审,对不符合标准及因违法违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偷税骗税、存在坑农害农等行为和拒不履行义务的企业取消其区级龙头企业资格,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停止其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
(三)对因违法违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上市违规操作、存在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公布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取消其区级龙头企业资格。
三、区级龙头企业享有的权利
(一)享受国家、市、区政府关于发展农业产业化生产、经营的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二)具有申报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资格。获得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后,具有优先申报相关农业项目、优先享受相关补贴政策的资格。
四、区级龙头企业履行的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企业良好形象和声誉。
(二)接受区农业农村委的工作指导与监督,按要求报送相关报表。
(三)企业发生改制、兼并、更名等情况,应及时向区农业农村委主管部门报告。
(四)享受涉农财政资金扶持项目的,应严格按照项目管理规定组织实施,并接受项目督查和资金审计。
五、工作要求
本次申报工作结束后,下次申报时间在****年年初,中途不再开展。请各部门组织辖区内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积极申报,截止日期****年**月**日,企业可直接将申报材料报送到区农业农村委。
附件:*.重庆市沙坪坝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申报(监测)表
*.《沙坪坝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名单(第一批)》
重庆市沙坪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年**月**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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