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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打造营商环境新标杆”, 持续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经研究,现就《准入审核公告》所涉部分事项调整作如下补充公告:
将《准入审核公告》中第二条“准入基本条件”中第二款“具备山场疫木除治经验且直接参与松材线虫病除治工作一年以上。”调整为“原则上应具备山场疫木除治经验,对直接参与过松材线虫病山场疫木除治工作一年以上的可优先选择。”
重庆市璧山区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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