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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秀山高新区,有关企业: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扶持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研究,决定对****年中小微企业民营经济发展成效奖励资金项目和科技创新发展专项申报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申报截止时间调整为****年**月**日**:**前,将申报材料(含电子件)纸质件(一式两份)报送所属乡镇(街道)和秀山高新区对企业申报项目进行真实性审核,在申报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重点培育领军企业(含链主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双百企业项目,在申报对应奖励项目的同时,可申报其它类别项目。
三、其他要求不变,仍按《关于开展****年秀山自治县中小微企业民营经济发展成效奖励资金项目和科技创新发展专项申报工作的通知》(秀山经信委发〔****〕**号)执行。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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