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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洪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将口腔种植牙治疗费用纳入医保报销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意见和落实情况答复如下:
目前国家层面采取排除法对耗材进行支付管理,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和部分支付的项目。各省(市、区)医保部门根据医疗技术发展、本地区医保基金运行等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耗材和诊疗项目目录。由于各地经济发展和医疗技术水平的不同,纳入的具体项目范围和支付水平也有一定的差异。
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山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的通知》(鲁劳社〔2001〕2号),其中《山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第一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目录”第二款“非疾病治疗项目类”第一项“各类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及生理缺陷的检查治疗的医药费用以及个人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费用”中包括:洁牙,牙列不齐矫治,义齿修复(包括桩冠、套冠、全口义齿、局部义齿),种植牙,色斑牙治疗,镶牙。
根据《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济政发〔2014〕21号)、《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17〕29号)》第四章“医疗服务与管理”第三十七条规定: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未出台居民医疗保险目录前,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
所以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和要求,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实行省级制定政策、市级统一决策、各县区医保局依规执行的模式,任何县市区不得另立项目擅自执行。目前,口腔类相关疾病暂未纳入职工、居民医疗保险诊疗目录范围。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国办发〔2019〕37号)的精神,在突出临床价值,强化安全性、有效性及经济性评估的基础上,立足当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基本”的功能定位,建立健全医用耗材医保准入管理制度体系,逐步完善医用耗材管理,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耗材和诊疗项目申请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做好商业保险与基本医保保障范围的衔接,通过推进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更好满足患者需求。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事业的支持。
济宁市任城区医疗保障局
2021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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