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详情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2022年5月30日,市政府印发《关于开展新一轮长期护理保险改革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22〕10 号),启动新一轮长期护理保险改革工作。根据文件要求,为加强和规范定点服务机构管理,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权益,市医保局结合实际,通过学习调研,经验借鉴,制定了《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成医保发〔2022〕12 号)(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管理主体。明确市医保部门负责制定政策、标准、规程和机构资源配置,监督指导政策实施情况和经办服务情况。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市)县医保部门负责政策落实和具体经办服务。
(二)关于准入管理。坚持市级统筹、属地管理原则。明确各类定点服务机构的申请条件及不予受理情形。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划布局,组织包括民政、卫健等部门人员形成遴选小组开展实地评估,并公示遴选结果。公示结果报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纳入定点服务机构实行协议管理。
(三)关于运行管理。明确定点服务机构应设立管理部门、配备管理人员,建立管理制度。主动参加医保部门组织的宣传、培训,组织本机构开展长期护理保险政策、业务培训。加强经办运营、数据安全、基金安全等监督管理,主动配合医保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稽核调查、考核等工作,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四)关于协议管理。明确医保经办机构应与定点服务机构中止、解除协议的各类情形。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应做好定点服务机构的准入、退出管理工作,督促中止、解除服务协议的定点服务机构承担协议约定的责任。中止、解除协议的,应及时向市医保经办机构报备,并向社会公布。
(五)关于监督考核。明确定点服务机构违反医疗、养老、医保、长期护理保险等政策规定骗取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涉及行政违法的,移交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有关部门介入调查处理期间,定点服务机构应及时报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六)关于争议处理。明确定点服务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就协议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以及监督考核情况发生争议的,可自行协商解决,或请求区(市)县和市级医保行政部门协调处理,也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市医保部门应建立沟通协调和申诉机制,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解读机构: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解 读 人:毛勇全
联系电话:6188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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