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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莘县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和管理,盘活闲置资产,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鲁国土资规〔2018〕3号)等文件要求,我局和县财政局草拟《莘县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公布,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2年6月19日。意见反馈方式:书面或者电话反馈。
联系地址: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电话:0635-7322422 >0635-7322422
电子邮箱:sxtdcbzx@lc.shandong.cn
附件:莘县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管理办法(试行)
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莘县财政局
2022年6月13日
附件:
莘县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莘县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和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以及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省政府令第283号)和《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鲁国土资规〔2018〕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莘县区域范围内储备土地。
二、本办法所称储备土地是指经县土地储备机构收储,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的以下土地:依法收回或者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县政府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手续的土地;已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国有未利用地;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三、储备土地的临时使用是指:县政府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在一定年限内出租给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县政府支付租金的行为。县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办理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的工作。
四、利用既有建(构)筑物可依据建(构)筑物原有设计功能进行临时利用,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临时使用储备土地。
(一)建设项目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所需的临时办公用房、预制场、搅拌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场、临时性的取(弃)土场、弃渣用地、材料堆场、施工及运输便道和其他临时工棚、剥离的耕作层土壤储备场所、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等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包括建设项目选址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需要对矿产资源情况进行勘查勘探等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三)抢险救灾临时用地,包括受灾地区交通、水利、电力、通讯、供排水等抢险救灾设施和应急安置、医疗卫生等急需使用的土地。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五、储备土地临时利用有以下情形的,不得批准:
(一)新建建筑物或构筑物(为重大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生产生活条件需临时搭建的除外)。
(二)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及其他危害公共利益及环境安全的情形(如私自动用、拆卸原有设施,挖沙取土、弃土堆场,生产及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等)。
六、临时使用储备土地信息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开发布,包括临时使用地块位置、面积、使用条件等。公示期不低于7天。
七、需临时使用储备土地的,由拟用地单位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同时报县财政部门同意。县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者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协议,明确土地用途、期限、经济补偿、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到期地面建筑物处理及提前终止使用经济关系的处理等事宜。临时使用储备土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且不得转包。
八、临时用地单位应当缴纳临时用地使用金,标准为:
(一)净地租赁:基准地价(按土地规划用途)÷土地用途年限=临时用地年/亩单价。
(二)租赁土地含建(构)筑物:﹝基准地价(按土地规划用途)+建(构)筑物(收储评估价)﹞÷土地用途年限=临时用地年/亩单价。
(三)一宗储备土地有2家及以上拟用地单位的,采取市场竞争的方式按竞标最高价确定用地单位。
临时利用土地单位应缴纳临时用地保证金,临时用地保证金金额为储备土地租赁协议确定的一年度租金,由临时利用土地单位一次性缴至县土地储备机构;临时利用土地归还后,保证金将按储备土地租赁协议的约定不计息返还,因土地临时利用单位归还土地时,造成土地清理不及时或清理不符合要求的,县土地储备机构使用保证金进行清理。
临时用地使用金按协议约定期限全额纳入县财政专户。临时用地使用金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规定,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因公共利益临时使用储备土地需要减免使用金、保证金的,需报县政府同意。
九、应急无偿使用储备土地,因落实国家、地区公共卫生、地震、消防、防汛等特殊紧急要求,需要临时使用储备土地的,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意后,可无偿使用储备土地到特殊紧急事件结束为止。
十、县政府需要提前收回已临时使用的部分或全部储备土地时,收回部分储备土地的临时使用金按以下标准执行:当提前收回剩余时间超过约定使用期限的四分之三时,收回部分储备土地的临时使用金全部退还使用方;当提前收回剩余时间少于约定使用期限的二分之一时,则退还收回部分储备土地的临时使用金的50%。提前收回储备土地的,除按本条约定退还临时使用金外,不再给使用方其他任何补偿或赔偿。
十一、临时用地协议签订后,县土地储备机构按照约定的时间及时组织交付土地。用地单位负责管理使用储备土地,使用期间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临时使用储备土地协议的约定,以及城市规划的要求使用土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临时使用储备土地单位进行日常监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临时使用储备土地协议约定内容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将依法处置并收回临时用地使用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临时使用储备土地协议的,取消其临时使用储备土地资格。
十二、临时用地期限届满前30天,由县土地储备机构告知用地单位。临时用地期限届满后,由用地单位提出交还申请,由县土地储备机构现场验收,符合交还条件的,办理交还手续,退还保证金;不符合交还条件的,应责令其15日内整改并达到交还条件。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的,按协议扣除其保证金,并保留追责权利。
十三、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解释。
十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后实行,有效期5年。
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莘县财政局
2022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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