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详情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提升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和公信力,做好新形势下政府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经县政府同意,决定成立富平县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本县行政复议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等重大问题的调研、论证、指导等工作;
(二)为县政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及其他法律服务;
(三)参与本县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行政应诉工作有关制度建设的调研、论证、起草等工作;
(四)参与重大、复杂疑难或者群体性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相关问题的专题论证、调查、听证、调解等活动;
(五)县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认为有必要邀请专家咨询组参与的其他工作。
二、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主 任:王养龙 县司法局局长
副 主 任:任勇军 县司法局副局长
执行委员:吴 星 县司法局法制股股长
委 员:
政府法律顾问及律师专家组(7名)
刘岩红 政府法律顾问、专职执业律师
赵刚晓 政府法律顾问、专职执业律师
李 晖 政府法律顾问、专职执业律师
鲁晓平 专职执业律师
刘 超 专职执业律师
凌家宏 专职执业律师
樊胜利 专职执业律师
行政机关业务骨干组(11名)
王宏莉 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白根成 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大队长
张建良 县人社局社保科科长
张 军 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法制股股长
周 骏 县市场监管局法制股股长
宦 军 县自然资源局法制股股长
华 涛 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城区中队中队长
张海江 县农业农村局法制股股长
雷选峰 县应急管理局法制股股长
侯 安 县卫生健康局法制股股长
张雪玲 县交通运输局法制股股长
咨询组的日常联络、组织、协调,以及对咨询组及其成员的考核、评价、依规定取得工作报酬和费用等工作,由县司法局(县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具体负责。
附件:富平县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
富平县司法局
2022年5月31日
附件
富平县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委员在行政复议案件办理中的作用,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提升行政复议公信力,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成立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作为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咨询机构。
第三条 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由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高校法学教授及具有同等水平的人员、县主要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有关领域的专家学者若干人组成。
县主要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职务发生变动的,由其所在单位接任人员自然替补,并及时向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对重大、疑难、复杂的下列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以下简称案件),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办公室)可以提交咨询委员会委员咨询意见:
(一)具有较大社会影响;
(二)法律适用上存在重大争议;
(三)涉及难以把握的专业性、技术性问题;
(四)行政复议办公室认为需要咨询的其他案件。
第五条 对需要咨询委员意见的案件,由案件主承办人提出拟咨询意见的委员人数、委员名单、咨询时间和咨询方式等具体要求,并提交《行政复议案件初审报告》,逐级报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审批。
《行政复议案件初审报告》应当包括案件基本情况、存在问题、争议焦点、有关法律依据、拟咨询事项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内容,但不得提供任何倾向性意见。
第六条 咨询委员意见以召开论证会或者单独咨询的方式进行。
召开论证会的,一般邀请3至5名委员参加。
第七条 咨询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以个人身份进行咨询,独立发表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查阅相关资料;
(三)列席案件听证会;
(四)获取相应补助。
第八条 咨询委员会委员履行咨询职责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利用所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
(二)不得以咨询委员会委员身份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其他活动;
(三)保守在工作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四)不得对外透露案件论证会的有关情况。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咨询委员会委员应当向复议办公室申请回避:
(一)家庭成员或者其亲属在与咨询事务有密切联系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担任董事、经理、监事等重要职务的;
(二)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十条 咨询委员会委员提出的咨询意见仅供办案参考,不作为定案的依据,不得对外公开。
第十一条 咨询委员会委员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聘任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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