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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印发《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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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西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地区:陕西省/西安市 发布日期:2022-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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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0日,记者从市政府获悉,《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出台。

《实施意见》指出,各职能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居间协调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相互之间发生的与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相关的民事纠纷。

依法可以调解的治安管理、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方面的矛盾纠纷,由公安机关开展调解;土地、山林、矿产、滩涂、内陆水域等自然资源经营、承包、流转等方面的矛盾纠纷,分别由资源规划、林业、农业农村、水务等部门开展调解;环境污染方面的矛盾纠纷,由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调解;社会保障方面的矛盾纠纷,由人社部门开展调解;与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相关的消费争议以及产品质量、知识产权方面的矛盾纠纷,由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调解;医疗事故赔偿方面的矛盾纠纷,由卫生健康部门开展调解;其他依法可以调解的民事纠纷,由行使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开展调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等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办理案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开展调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参与诉讼的职能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做好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信访时提出解决的事项中涉及行政争议的,由信访工作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开展调解;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提请解决的其他行政争议,由承办单位开展调解。

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发挥行政调解主体责任,增强服务意识,履行好与本机关行政管理相关的行政调解职能,减少当事人的程序性负担,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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