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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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审改方式 | 行业主管部门 | 审批部门 | 监管对象 | 主要监管内容、职责 | 层级间职责分工 | 部门间职责分工 | 监管标准 | 综合性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加强审管互动措施 | 加强双随机、一公开措施 | 加强行政执法措施 | 加强信用工作措施 | 加强监督检查处理措施 | 备注 |
| 212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 行政许可 | 集中划转 | 区民政主管部门 | 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经审批局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公募基金会和未经登记或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 |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规定,社会团体应当每年向监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检查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其它有关情况。 | 市区级民政部门厘清自身职能形成事前预防、事中检查、事后查处有机结合的长效监管机制 | 行政审批局负责行政许可民政局负责事中检查、事后查处 | 社会组织的成立运行,是否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的要求。 | 一是依法开展社会组织年检工作,掌握社会组织运行情况,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二是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对社会组织进行了专项抽查,重点抽查社会组织的年度报告、信息公开、内部治理、财务状况、业务活动等情况。抽查结果将依法向社会公开。三是加强审计监督工作。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社会组织换届、变更负责人、注销的统一进行财务审计,确保社会组织资金管理使用规范。 | 审批部门通过审管互动平台或短信向监管部门推送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业务范围信息; | 加强对“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专班,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应用省“双随机、一公开”平台实施科学有效的监管,创新监管方式,做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确保执法工作质量。把“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依法依规查处。 | 在对社会组织监管过程中,坚持“将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员办理”,民政行政执法人员联合委托具有审计业务相应资格的第三方,开展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审计,确保行政执法检查的专业性、公正性。 | 进一步做好数据的互联、互通、互认,强化随机抽查结果运用,加强平台对接,检查结果的双向反馈,实现信息共享,切实提高监管水平和服务质量。 | 1、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②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③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④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⑤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⑥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⑦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⑧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3、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4、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5、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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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3 | 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 行政许可 | 集中划转 | 区民政主管部门 | 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经审批局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公募基金会和未经登记或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 |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每年向监管单位报送年检材料接受年度检查的初审。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 | 市区级民政部门厘清自身职能形成事前预防、事中检查、事后查处有机结合的长效监管机制 | 行政审批局负责行政许可民政局负责事中检查、事后查处 | 基金会的成立运行,是否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的要求 | 一是依法开展社会组织年检工作,掌握社会组织运行情况,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二是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对社会组织进行了专项抽查,重点抽查社会组织的年度报告、信息公开、内部治理、财务状况、业务活动等情况。抽查结果将依法向社会公开。三是加强审计监督工作。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社会组织换届、变更负责人、注销的统一进行财务审计,确保社会组织资金管理使用规范。 | 审批部门通过审管互动平台或短信向监管部门推送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业务范围信息; | 加强对“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专班,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应用省“双随机、一公开”平台实施科学有效的监管,创新监管方式,做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确保执法工作质量。把“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依法依规查处。 | 在对基金会监管过程中,坚持“将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员办理”,民政行政执法人员联合委托具有审计业务相应资格的第三方,开展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审计,确保行政执法检查的专业性、公正性。 | 进一步做好数据的互联、互通、互认,强化随机抽查结果运用,加强平台对接,检查结果的双向反馈,实现信息共享,切实提高监管水平和服务质量。 | 1.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 2.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登记: (1)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 (2)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 3.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1)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2)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3)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4)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 (5)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6)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4.基金会理事会违反本条例和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基金会理事、监事以及专职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的,应当退还非法占用的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被责令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6.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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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4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 行政许可 | 承接省权;集中划转 | 区民政主管部门 | 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经审批局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公募基金会和未经登记或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 |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每年向监管单位报送年检材料接受年度检查。年度检查主要内容为: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机构变动和人员聘用情况;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 市区级民政部门厘清自身职能形成事前预防、事中检查、事后查处有机结合的长效监管机制 | 行政审批局负责行政许可民政局负责事中检查、事后查处 |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运行,是否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规的要求。 | 一是依法开展社会组织年检工作,掌握社会组织运行情况,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二是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对社会组织进行了专项抽查,重点抽查社会组织的年度报告、信息公开、内部治理、财务状况、业务活动等情况。抽查结果将依法向社会公开。三是加强审计监督工作。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社会组织换届、变更负责人、注销的统一进行财务审计,确保社会组织资金管理使用规范。 | 审批部门通过审管互动平台或短信向监管部门推送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业务范围信息; | 加强对“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专班,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应用省“双随机、一公开”平台实施科学有效的监管,创新监管方式,做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确保执法工作质量。把“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依法依规查处。 | 在对社会组织监管过程中,坚持“将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员办理”,民政行政执法人员联合委托具有审计业务相应资格的第三方,开展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审计,确保行政执法检查的专业性、公正性。 | 进一步做好数据的互联、互通、互认,强化随机抽查结果运用,加强平台对接,检查结果的双向反馈,实现信息共享,切实提高监管水平和服务质量。 | 1、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2、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②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③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④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⑤设立分支机构的; ⑥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⑦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⑧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4、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5、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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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5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 行政许可 | 集中划转 | 区民政主管部门 | 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经审批局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公募基金会和未经登记或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 | 根据《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慈善项目实施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 | 市区级民政部门厘清自身职能形成事前预防、事中检查、事后查处有机结合的长效监管机制 | 行政审批局负责行政许可民政局负责事中检查、事后查处 | 慈善组织的成立运行,是否符合《慈善法》等相关法规的要求。 | 一是依法开展慈善组织(基金会)年检工作,掌握基金会运行情况,促进慈善组织基金会健康发展。二是慈善组织(基金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对慈善组织基金会进行了专项抽查,重点抽查慈善组织(基金会)的年度报告、信息公开、内部治理、财务状况、业务活动等情况。抽查结果将依法向社会公开。三是加强审计监督工作。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慈善组织(基金会)换届、变更负责人、注销的统一进行财务审计,确保慈善组织(基金会)资金管理使用规范。 | 审批部门通过审管互动平台或短信向监管部门推送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业务范围信息; | 加强对“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专班,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应用省“双随机、一公开”平台实施科学有效的监管,创新监管方式,做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确保执法工作质量。把“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依法依规查处。 | 民政行政执法人员联合委托具有审计业务相应资格的第三方,开展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审计,确保行政执法检查的专业性、公正性。 | 进一步做好数据的互联、互通、互认,强化随机抽查结果运用,加强平台对接,检查结果的双向反馈,实现信息共享,切实提高监管水平和服务质量。 | 1.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 (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2.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 (二)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 (三)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 (四)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 (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六)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 (七)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3.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4.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 (二)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 (三)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四)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未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验证义务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5.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6 6.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7.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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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6 | 新建和扩建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集中划转 | 经营性公墓:省民政部门 农村公益性墓地:区民政部门 |
经营性公墓:省民政部门 农村公益性墓地:区级审批服务部门 |
合法登记的新建和扩建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 | 经营性公墓:由省民政厅监管 农村公益性墓地:由区级民政部门监管 |
厘清自身职能形成事前预防、事中检查、事后查处有机结合的长效监管机制 | 经营性公墓:由省民政厅负责审批和监管 农村公益性墓地:由县级审批部门审批、由县级民政部门监管 |
按照审批权限设置监管职责 | 按照审批权限设置监管职责 | 1.审批部门通过审管互动平台或短信向监管部门推送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业务范围信息; 2.监管部门通过审管互动平台或短信向审批部门推送涉及决定变更的监督监管情况。 |
加强对“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专班,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应用省“双随机、一公开”平台实施科学有效的监管,创新监管方式,做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确保执法工作质量。把“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依法依规查处。 | 民政行政执法人员联合委托具有审计业务相应资格的第三方,开展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审计,确保行政执法检查的专业性、公正性。 | 进一步做好数据的互联、互通、互认,强化随机抽查结果运用,加强平台对接,检查结果的双向反馈,实现信息共享,切实提高监管水平和服务质量。 | 按照审批权限设置监管职责 | |
| 217 | 慈善组织认定 | 行政确认 | 集中划转 | 区民政主管部门 | 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经审批局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公募基金会和未经登记或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 | 根据《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慈善项目实施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 | 市区级民政部门厘清自身职能形成事前预防、事中检查、事后查处有机结合的长效监管机制 | 行政审批局负责行政许可民政局负责事中检查、事后查处 | 慈善组织的成立运行,是否符合《慈善法》等相关法规的要求。 | 一是依法开展慈善组织(基金会)年检工作,掌握基金会运行情况,促进慈善组织基金会健康发展。二是慈善组织(基金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对慈善组织基金会进行了专项抽查,重点抽查慈善组织(基金会)的年度报告、信息公开、内部治理、财务状况、业务活动等情况。抽查结果将依法向社会公开。三是加强审计监督工作。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慈善组织(基金会)换届、变更负责人、注销的统一进行财务审计,确保慈善组织(基金会)资金管理使用规范。 | 审批部门通过审管互动平台或短信向监管部门推送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业务范围信息; | 加强对“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专班,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应用省“双随机、一公开”平台实施科学有效的监管,创新监管方式,做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确保执法工作质量。把“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依法依规查处。 | 民政行政执法人员联合委托具有审计业务相应资格的第三方,开展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审计,确保行政执法检查的专业性、公正性。 | 进一步做好数据的互联、互通、互认,强化随机抽查结果运用,加强平台对接,检查结果的双向反馈,实现信息共享,切实提高监管水平和服务质量。 | 1.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 (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2.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 (二)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 (三)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 (四)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 (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六)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 (七)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3.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4.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 (二)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 (三)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四)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未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验证义务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5.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6 6.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7.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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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8 | 社会团体负责人、印章及银行账户备案 | 其他权力 | 集中划转 | 区民政主管部门 | 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经审批局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公募基金会和未经登记或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 |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规定,社会团体应当每年向监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检查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其它有关情况。 | 市区级民政部门厘清自身职能形成事前预防、事中检查、事后查处有机结合的长效监管机制 | 行政审批局负责行政许可民政局负责事中检查、事后查处 | 社会组织的成立运行,是否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的要求。 | 一是依法开展社会组织年检工作,掌握社会组织运行情况,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二是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对社会组织进行了专项抽查,重点抽查社会组织的年度报告、信息公开、内部治理、财务状况、业务活动等情况。抽查结果将依法向社会公开。三是加强审计监督工作。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社会组织换届、变更负责人、注销的统一进行财务审计,确保社会组织资金管理使用规范。 | 审批部门通过审管互动平台或短信向监管部门推送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业务范围信息; | 加强对“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专班,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应用省“双随机、一公开”平台实施科学有效的监管,创新监管方式,做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确保执法工作质量。把“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依法依规查处。 | 在对社会组织监管过程中,坚持“将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员办理”,民政行政执法人员联合委托具有审计业务相应资格的第三方,开展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审计,确保行政执法检查的专业性、公正性。 | 进一步做好数据的互联、互通、互认,强化随机抽查结果运用,加强平台对接,检查结果的双向反馈,实现信息共享,切实提高监管水平和服务质量。 | 1、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②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③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④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⑤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⑥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⑦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⑧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3、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4、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5、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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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9 | 基金会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的备案 | 其他权力 | 集中划转 | 区民政主管部门 | 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经审批局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公募基金会和未经登记或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基金会。 |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每年向监管单位报送年检材料接受年度检查的初审。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 | 市区级民政部门厘清自身职能形成事前预防、事中检查、事后查处有机结合的长效监管机制 | 行政审批局负责行政许可民政局负责事中检查、事后查处 | 基金会的成立运行,是否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的要求 | 一是依法开展慈善组织(基金会)年检工作,掌握基金会运行情况,促进慈善组织基金会健康发展。二是慈善组织(基金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对慈善组织基金会进行了专项抽查,重点抽查慈善组织(基金会)的年度报告、信息公开、内部治理、财务状况、业务活动等情况。抽查结果将依法向社会公开。三是加强审计监督工作。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慈善组织(基金会)换届、变更负责人、注销的统一进行财务审计,确保慈善组织(基金会)资金管理使用规范。 | 审批部门通过审管互动平台或短信向监管部门推送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业务范围信息; | 加强对“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专班,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应用省“双随机、一公开”平台实施科学有效的监管,创新监管方式,做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确保执法工作质量。把“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依法依规查处。 | 民政行政执法人员联合委托具有审计业务相应资格的第三方,开展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审计,确保行政执法检查的专业性、公正性。 | 进一步做好数据的互联、互通、互认,强化随机抽查结果运用,加强平台对接,检查结果的双向反馈,实现信息共享,切实提高监管水平和服务质量。 | 1.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 2.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登记: (1)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 (2)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 3.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1)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2)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3)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4)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 (5)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6)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4.基金会理事会违反本条例和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基金会理事、监事以及专职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的,应当退还非法占用的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被责令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6.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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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0 |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及银行账户备案 | 其他权力 | 承接省权;集中划转 | 区民政主管部门 | 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经审批局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公募基金会和未经登记或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 |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每年向监管单位报送年检材料接受年度检查。年度检查主要内容为: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机构变动和人员聘用情况;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 市区级民政部门厘清自身职能形成事前预防、事中检查、事后查处有机结合的长效监管机制 | 行政审批局负责行政许可民政局负责事中检查、事后查处 |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运行,是否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规的要求。 | 一是依法开展社会组织年检工作,掌握社会组织运行情况,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二是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对社会组织进行了专项抽查,重点抽查社会组织的年度报告、信息公开、内部治理、财务状况、业务活动等情况。抽查结果将依法向社会公开。三是加强审计监督工作。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社会组织换届、变更负责人、注销的统一进行财务审计,确保社会组织资金管理使用规范。 | 审批部门通过审管互动平台或短信向监管部门推送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业务范围信息; | 加强对“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专班,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应用省“双随机、一公开”平台实施科学有效的监管,创新监管方式,做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确保执法工作质量。把“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依法依规查处。 | 在对社会组织监管过程中,坚持“将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员办理”,民政行政执法人员联合委托具有审计业务相应资格的第三方,开展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审计,确保行政执法检查的专业性、公正性。 | 进一步做好数据的互联、互通、互认,强化随机抽查结果运用,加强平台对接,检查结果的双向反馈,实现信息共享,切实提高监管水平和服务质量。 | 1、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2、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②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③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④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⑤设立分支机构的; ⑥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⑦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⑧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4、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5、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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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1 | 主持将慈善组织清算后的剩余财产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 其他权力 | 集中划转 | 区民政主管部门 | 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经审批局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公募基金会和未经登记或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 | 根据《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慈善项目实施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 | 市区级民政部门厘清自身职能形成事前预防、事中检查、事后查处有机结合的长效监管机制 | 行政审批局负责行政许可民政局负责事中检查、事后查处 | 慈善组织的成立运行,是否符合《慈善法》等相关法规的要求。 | 一是依法开展慈善组织(基金会)年检工作,掌握基金会运行情况,促进慈善组织基金会健康发展。二是慈善组织(基金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对慈善组织基金会进行了专项抽查,重点抽查慈善组织(基金会)的年度报告、信息公开、内部治理、财务状况、业务活动等情况。抽查结果将依法向社会公开。三是加强审计监督工作。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慈善组织(基金会)换届、变更负责人、注销的统一进行财务审计,确保慈善组织(基金会)资金管理使用规范。 | 审批部门通过审管互动平台或短信向监管部门推送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业务范围信息; | 加强对“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专班,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应用省“双随机、一公开”平台实施科学有效的监管,创新监管方式,做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确保执法工作质量。把“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依法依规查处。 | 民政行政执法人员联合委托具有审计业务相应资格的第三方,开展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审计,确保行政执法检查的专业性、公正性。 | 进一步做好数据的互联、互通、互认,强化随机抽查结果运用,加强平台对接,检查结果的双向反馈,实现信息共享,切实提高监管水平和服务质量。 | 1.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 (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2.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 (二)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 (三)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 (四)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 (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六)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 (七)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3.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4.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 (二)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 (三)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四)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未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验证义务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5.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6 6.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7.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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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2 | 慈善组织变更捐赠财产用途备案 | 其他权力 | 集中划转 | 区民政主管部门 | 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经审批局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公募基金会和未经登记或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基金会。 | 根据《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慈善项目实施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 | 市区级民政部门厘清自身职能形成事前预防、事中检查、事后查处有机结合的长效监管机制 | 行政审批局负责行政许可民政局负责事中检查、事后查处 | 慈善组织的成立运行,是否符合《慈善法》等相关法规的要求。 | 一是依法开展慈善组织(基金会)年检工作,掌握基金会运行情况,促进慈善组织基金会健康发展。二是慈善组织(基金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对慈善组织基金会进行了专项抽查,重点抽查慈善组织(基金会)的年度报告、信息公开、内部治理、财务状况、业务活动等情况。抽查结果将依法向社会公开。三是加强审计监督工作。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慈善组织(基金会)换届、变更负责人、注销的统一进行财务审计,确保慈善组织(基金会)资金管理使用规范。 | 1.审批部门通过审管互动平台或短信向监管部门推送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业务范围信息; 2.监管部门通过审管互动平台或短信向审批部门推送涉及决定变更的监督监管情况。 |
加强对“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专班,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应用省“双随机、一公开”平台实施科学有效的监管,创新监管方式,做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确保执法工作质量。把“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依法依规查处。 | 民政行政执法人员联合委托具有审计业务相应资格的第三方,开展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审计,确保行政执法检查的专业性、公正性。 | 进一步做好数据的互联、互通、互认,强化随机抽查结果运用,加强平台对接,检查结果的双向反馈,实现信息共享,切实提高监管水平和服务质量。 | 1.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 (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2.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 (二)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 (三)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 (四)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 (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六)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 (七)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3.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4.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 (二)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 (三)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四)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未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验证义务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5.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6 6.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7.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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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3 |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查询服务 | 公共服务 | 集中划转 | 区民政主管部门 | 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经审批局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 按照《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 市区级民政部门厘清自身职能形成事前预防、事中检查、事后查处有机结合的长效监管机制 | 2019年之前的社会组织档案由市民政局负责提供,2019年之后的由市行政审批局提供。 | 按照《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按照一个社会组织一档的原则,归档文件材料以“件”为单位进行整理。 | 审批部门通过审管互动平台或短信向监管部门推送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业务范围信息; | 加强对“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专班,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应用省“双随机、一公开”平台实施科学有效的监管,创新监管方式,做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确保执法工作质量。把“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依法依规查处。 | 按照《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执行。 | 进一步做好数据的互联、互通、互认,强化随机抽查结果运用,加强平台对接,检查结果的双向反馈,实现信息共享,切实提高监管水平和服务质量。 | 1.建立档案保管和保护制度。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应由档案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准进入库房。 2.建立档案查阅登记制度。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社会组织、律师、公民等申请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利用服务,应持相应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单位介绍信,如实说明查档的目的和内容,办理查阅手续后方可查阅。查阅人员应在规定查阅范围内查阅档案,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摘抄、复制、拍摄档案内容;查阅内容涉密的,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查阅;利用者对其机密内容要负责保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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