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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工作试行办法》政策解读
www.chengdu.gov.cn 填报时间:2022-06-10 责任单位:市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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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为健全完善成都市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体系,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意见》(应急〔2021〕23号)《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全省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川安办〔2021〕18号)相关要求,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了本办法。本办法通过科学划分企业的安全生产类型和等次,合理分配各级安全生产执法部门执法事权,实现一个企业原则上对应一个层级的执法主体,避免多层多头重复执法,降低企业负担,提高安全生产执法效能。 二、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20〕35号) 《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意见》(应急〔2021〕23号) 《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全省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川安办〔2021〕18号)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指南(试行)〉的通知》(应急〔2018〕19号)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应急〔2021〕83号) 《成都市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DB5101/T 15-2018) 《成都市小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DB5101/T 16-2018) 《成都市微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DB5101/T 17-2018) 三、主要内容 《试行办法》分为总则、生产经营单位分类、安全生产执法职责分级、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工作机制和附则,共五章十九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试行办法》的适用范围。《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全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含化工、医药)、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轻工、机械、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不影响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法律法规对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明确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的基本原则。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坚持科学分类、合理分级、动态管理的原则,科学划分企业的安全生产类型和风险等次,合理分配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事权,实现一个企业对应一个层级的执法主体,构建上下联动、紧密协同的分类分级执法工作机制。 (三)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分类。根据规模大小、行业类别、固有风险特性、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绩效等因素,将企业划分为重点企业和一般企业两个类型。同时,综合考虑企业生产工艺、生产布局、风险程度、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诚信、生产建设现状等因素,在类型划分基础上由低至高确定企业A、B、C、D等4个风险等次,分别对应安全生产等级“优、良、中、差”。 (四)明确安全生产执法职责分级。根据企业经济类型和生产活动特性,结合不同层级应急管理部门执法范围和执法重点,进行安全生产执法职责分级,不同级别企业分别由市、区(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 (五)明确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工作机制。《试行办法》规定,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摸排本地企业底数、划分企业风险等次、统筹各类安全生产执法活动的基础上实现差异化精准执法。第十四、十五条分别明确了不同风险等次重点企业的执法检查频次和一般企业的执法抽查比例,确保对风险等次较高的重点企业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覆盖”执法检查,对一般企业及时开展“双随机”执法抽查。
解读机构:成都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处
解 读 人:贾国磊 联系电话:61885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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