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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法》制定依据、目的意义
(一)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成都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违法建设综合治理的实施意见》(成办函〔2019〕6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都江堰市新增违法建设(筑)实际情况而起草。
(二)目的意义
一是进一步健全我市新增违法建设(筑)长效治理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各环节的全流程联动治理作用,落实各项源头严控、过程严管等措施,进一步加强新增违法建设(筑)处置,形成“发现—制止—查处”全过程工作闭环与工作联动,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筑)。二是通过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引导群众参与举报各类新增违法建设(筑),形成共治共享良好格局。
二、主要内容及特点
本实施细则共分九章,即总则、规划管控、装修管理、违法制止、举报曝光、违法查处、日常巡查、责任倒查、附则。
(一)明确适用范围。《处置办法(试行)》适用于都江堰市城镇规划区域内新增违法建设(筑)的预防、发现、制止、查处等治理活动。(第一章)
(二)突出源头严控。一是加强规划管控,明确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等单位在规划设计审查、建设项目实施、房屋销售管理等过程中,应严格审查、强化监管,避免预留滋生新增违法建设(筑)空间、开发商虚假宣传及虚假销售、开发商转让和变相出售小区公共区域等行为,切实加强违法建设源头管控。二是加强装修管理,明确了市住建局、社区、住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等要推行无违法建设(筑)承诺制度、落实装修申报登记制度,严控施工材料机具出入。市住建局要修订完善我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加强装修公司监管力度,督促物业服务企业等落实责任(第二、三章)。
(三)突出过程严管。一是健全日常巡查机制,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区域、巡查时段、巡查重点以及具体措施,落实巡查、劝阻和制止责任;明确各社区落实巡查网格化管理,实行“零报告”制度,每月巡查台账经社区书记签字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明确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在违法建设治理中的发现、劝阻和报告责任,促进违法建设早发现、早治理。二是健全违法制止联动机制,明确有关主管部门、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发现新增违法建设(筑)时,及时劝阻、制止、上报,市综合执法局、市住建局组成联动查处工作专班到达现场快速处置。三是健全投诉举报奖励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及时受理投诉举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加大政策宣传和典型案例曝光,进一步加强违法建设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促进美丽宜居生活环境共治共享。(第四、五、七章)。
(四)突出结果严惩。一是严格违法查处,明确对拒不拆除、改正的违法建设(筑)依法立案查处,相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许可,停止供水、供电、供气服务,对附有违法建设(筑)的房屋登记、变更、抵押予以限制。二是实施责任倒查,实行违法建设(筑)治理工作重大记录报告,如实记载公职人员参与、变相参与、支持违法建设(筑),为违法搭建人进行说情或通风报信等行为,对公职人员擅自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购买或租用违法建筑等行为抄送市纪委监委。三是强化责任倒查;对出现在日常监管不到位、巡查检查不到位、常态化管控不到位的相关部门、个人或物业服务机构要进行倒查,严肃追究责任。(第六、八章)
解读单位:都江堰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解读人:赵勋
联系电话:028—8727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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