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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营市市属企业融资管理办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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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东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发布地区:山东省/东营市 发布日期:2022-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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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7日,市国资委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东营市市属企业融资管理办法》(东国资发〔2022〕12号),现将文件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融资行为,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借鉴合肥市融资管理办法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市属企业近几年融资实际情况,市国资委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东营市市属企业融资管理办法》(东国资发〔2022〕12号)。

二、主要内容

《融资管理办法》共5章21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主要阐述了本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所遵循的要求和原则,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和市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各级全资、控股、实际控制子企业的融资行为。

第二章管理职责:国资监管机构对市属企业的融资行为所承担的职责主要是制定融资管理办法,对本办法规定的融资事项进行审核或审批以及对企业融资行为进行监督等。市属企业对融资行为所应当履行的职责是制定集团融资计划,决定企业的重大融资事项,建立融资决策管理机制,对子企业的融资计划和融资事项进行审核监督,建立本企业和子企业融资风险控制和预警机制,定期向国资监管部门报告本企业和子企业的融资情况、风险情况。

第三章融资管理事项:市属企业应该每年制定融资计划报国资监管机构审批,不得开展法律法规禁止的融资行为。市属企业需要报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后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的融资行为有:(一)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二)市属金融类企业超过年度融资计划额度,且单次融资额超过2亿元(含)以上的;(三)市属非金融类企业超过年度融资计划额度,且单次融资额超过1亿元(含)以上的;(四)企业资产负债率超过警戒线开展中长期融资的;(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应报市政府审批的其他融资行为。需要报国资监管机构审批的融资行为有:(一)市属金融类企业超过年度融资计划,且单次融资额1亿元(含)以上、2亿元以下的;(二)市属非金融类企业超过年度融资计划,且单次融资额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应报国资监管机构审批的其他融资行为。市属企业内部融资决策程序为融资职能部门编制融资业务审批报告书,征求相关意见后提交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和财务总监审查,最后提交董事会会议研究决定的融资内部决策程序。本章还列明了企业融资报国资监管机构审核时所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以及市属企业应当建立的融资管理制度。国资监管机构对市属企业的融资行为不定期检查,社会中介机构将市属企业融资事项作为年度审计的重要内容,在专项审计报告中重点披露。社会中介机构、市属企业和国资监管机构要严密防守企业融资信息。

第四章责任追究:本章规定了违反融资的一般规定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涉嫌犯罪的情形下相应的责任追究方式。

第五章附则:规定了除外情况、施行日期及文件解释权归属。

三、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该文件的印发日期是2022年6月7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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