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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国资委东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东营市市属企业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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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东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发布地区:山东省/东营市 发布日期:2022-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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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国资委  东营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东营市市属企业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国资发〔2022〕12号

各市属企业:

《东营市市属企业融资管理办法》已经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营市国资委   东营市财政局

2022年6月7日

东营市市属企业融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融资行为,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市财政局(以下统称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实际控制子企业的融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融资包括市属企业通过信用贷款、抵押、质押、发行债券以及资本市场融资等方式和渠道筹措资金的经济活动。

第四条  市属企业融资必须遵循下列要求和原则:

(一)符合国家宏观调控的总体要求及省、市产业发展方向和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与企业战略和经营发展相匹配,合理确定资金需求量;

(三)科学选择融资方式和融资渠道,合理控制融资成本;

(四)优化融资结构,确定合适的资产负债比例,控制融资风险,维护企业资金安全和信用安全;

(五)依法合规、严格程序、科学决策、诚实信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国资监管机构对市属企业融资行为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制定融资管理相关办法;

(二)依法审批或审核市属企业融资计划和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市属企业融资事项;

(三)对市属企业的融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属企业对融资行为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集团融资计划,审核子企业融资计划;

(二)按照本办法决定本企业融资事项和子企业重大融资事项;

(三)建立企业融资事项和子企业重大融资事项由董事会统一决策和融资职能部门统一管理机制;

(四)对子企业融资工作进行监督;

(五)负责本企业和子企业融资事项的风险管控和法律审查,及时收集汇总和分析融资信息,建立融资事项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

(六)定期向国资监管机构报告本企业及子企业融资情况和风险分析;

(七)履行国资监管机构要求的融资管理其他职责。

第三章  融资管理事项

第七条  市属企业每年2月底前按照企业发展规划、投资计划和生产经营计划,制定集团(包含各级公司的)融资计划,科学测算资金需求,合理确定融资规模和融资模式。市属企业融资计划经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国资监管机构审批。

第八条  市属企业不得开展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融资行为。

第九条  市属企业下列融资行为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报国资监管机构初审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一)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

(二)市属金融类企业超过年度融资计划额度,且单次融资额超过2亿元(含)以上的;

(三)市属非金融类企业超过年度融资计划额度,且单次融资额超过1亿元(含)以上的;

(四)企业资产负债率超过警戒线开展中长期融资的;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应报市政府审批的其他融资行为。

第十条  市属企业下列融资行为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国资监管机构审批:

(一)市属金融类企业超过年度融资计划,且单次融资额1亿元(含)以上、2亿元以下的;

(二)市属非金融类企业超过年度融资计划,且单次融资额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应报国资监管机构审批的其他融资行为。

第十一条  市属企业按照融资计划在对融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风险测评的基础上,按下列程序办理融资事项:

(一)融资职能部门编制融资业务审批报告书,并提出意见;

(二)融资职能部门对拟融资事项和拟签订的融资文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交企业法律事务部门(企业法律顾问)审查,签署审查意见;

(三)企业财务总监签署审查意见;

(四)企业董事会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市属企业应报国资监管机构审批或备案的融资事项,需提交下列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融资申请文件;

(二)董事会会议决议;

(三)融资方案或融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融资必要性、用途,融资规模和方式,资金成本,效益分析,还款来源、期限,企业近期财务状况分析等。

(四)融资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五)融资风险评估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六)企业财务总监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市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融资管理制度,主要制度应包括:

(一)建立融资事项可行性研究制度,对每个融资事项可行性进行充分的研究分析,科学制定融资方案;

(二)建立融资事项风险评估和风险防范审核制度,对每个融资事项进行法律政策、还款保证等方面的风险评估,融资事项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参与,融资合同经企业法律顾问审核;

(三)建立企业融资决策管理失误和责任追究机制,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人,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第一责任和分管领导的直接责任;

(四)建立融资事项台账制度,详细记录融资金额、利率、期限、担保及质押信息、对账情况、本金及利息支付情况和其他相关事项,定期进行监测分析报告;

(五)建立融资风险预警制度,适时监控融资资金的使用状况及偿债责任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启动预警机制,采取应对措施;

(六)建立融资事项定期报告制度,每半年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市属企业将本企业及子企业融资情况和融资风险管控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国资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  国资监管机构对市属企业的融资行为不定期进行检查,对检查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必要时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

第十五条  社会中介机构应按要求将市属企业融资事项作为年度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在专项审计报告中重点披露。

第十六条  社会中介机构、市属企业和国资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严密防守企业融资信息,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公开企业融资信息。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市属企业出现下列情形的,国资监管机构责令相关企业限期整改。

(一)违规开展融资的;

(二)出现融资风险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干涉社会中介机构独立审计出具报告的;

(四)未按本办法建立完善相关制度的;

(五)未按本办法定期向国资监管机构报送融资情况报告的。

发生上述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组织处理,并追究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出具严重失实报告或未经批准公开企业融资信息的,国资监管机构或相关企业可根据情况提请其行业主管部门予以处理,企业不得再聘请其从事相关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国有企业融资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市属企业融资项目提报材料清单

附件

市属企业融资项目提报材料清单

市属企业名称:                    




项目名称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报送   材料

□书面申报文件

□董事会决议、议案及会议记录

□董事会决策依据材料:

□融资方案或融资可行性研究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

□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

□融资风险评估报告

□法律意见书

□财务总监审核意见书

□还款资金来源说明及证明材料

□其他文件材料 (请注明材料名称)                                

承诺

事项

经认真审查,本融资项目符合法律法规和《东营市市属企业融资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还款来源有保障,总体风险可控,已按规定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报送材料真实、完整。

(市属企业公章)       

报送人:             联系电话:           报送日期: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东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6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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