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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释义(四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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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雅安市宝兴县人民政府 发布地区:四川省/雅安市 发布日期:2022-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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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者终止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向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不得损害受援人合法权益。

[释义]本条是关于法律援助人员相关义务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后,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尽职尽责地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办理法律事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拒绝指派;也不得在报受指派后拖延办理相关法律援助事务,不及时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不得在接受指派后,没有合法原因或者其他合理理由时,擅自终止向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法律援助人员在接受指派后,无论从事诉讼辩护成者代理,都应当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较好的法律服务,以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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