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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决定先行提供法律援助:
(一)距法定时效或者期限届满不足七,需要及时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行政复议;
(二)需要立即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先予执行;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法律援助机构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受援人应当及时补办有关手续,补充有关材料。
[释义]本条是关于先行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规定。
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受援人应当在法律援助机构确定的期限内补交规定的申请材料。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受援人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决定终止法律援助的,应当制作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书,并发送受援人,同时函告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和有关机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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