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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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一)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
(二)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
(三)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
(四)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释义]本条是关于免于核查经济困难状况人员范围的规定。
本条是为了方便困难群众更快捷的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而特别规定的便民措施。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综合法律援助资源状况、公民法律援助需求等因素,法律援助工作的趋势是进步放宽经济困难标准,降低法律援助门槛,使法律援助覆盖人群逐步拓展至更大范围,惠及更多困难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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