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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应当如实说明经济困难状况,法律援助机构核查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查询,或者由申请人进行个人诚信承诺。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核查工作,有关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释义]本条是关于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核查的规定。
由于我国仍是发展中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和体系尚处于不断完善阶段,经济发展状况和各级政府财政承受能力尚不能做到让每一个公民都获得免费的法律援助,因此本法对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作了适当的限制,规定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特殊案件当事人。
法律援助机构进行经济困难状况核查应当严格执行当地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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