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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释义(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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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雅安市宝兴县人民政府 发布地区:四川省/雅安市 发布日期:2022-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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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法律援助的,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法定代理人侵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的,其他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可以代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代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释义]本条是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由有关人员代为申请法律援助的规定。

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法定代理人之间发生诉讼或者其他利益纠纷需要法律帮助的,与该争议事项无利害关系其他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也可以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有权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能力欠缺,但仍具有权利能力,在处理法律援助申请过程中,该公民仍然是申请人,一旦获准法律援助后,即为本法所称法律援助的受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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