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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或者决定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释义]本条是关于再审案件法律援助的规定。
法律援助针对的诉讼案件主要是一审、二审等程序的案件。随着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强调逐步将再审案件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再审案件的当事人要获得法律援助,应当符合经济困难这一条件。这是考虑到再审案件是相对特殊的程序,为了合理分配法律援助资源,要求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在再审案件中才能获得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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