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壤塘县财政局壤塘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壤塘县生态管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公开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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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壤塘县人民政府 发布地区: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 发布日期:2022-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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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县委县政府工作安排,我县将继续实施生态管护补助资金(户均1600元)政策,助推乡村振兴。根据《壤塘县财政局壤塘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壤塘县生态管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壤财〔2021〕92号)文件,县财政局会同县林业和草原局草拟了《壤塘县生态管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附件)。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如有意见建议请在30日内通过电话或邮箱联系县财政局工作人员。

附 件:壤塘县生态管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联系人:李永浩  联系电话:0837-2378426 >0837-2378426  邮箱:1176894083@qq.com)

                        


壤塘县财政局

                        2022年6月8日

附件

壤塘县生态管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态管护补助资金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生态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态管护补助资金是县生态扶贫领导小组提供资金需求由县财政局负责筹集的用于生态管护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 生态管护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林业和草原局、县乡村振兴局共同管理,按照“资金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对标、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四条 生态管护补助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一是一般户参与村内的应急抢险、排危及其他临时性安排的劳务等。二是承担脱贫户不能完全覆盖的森林管护、草原保护、河道管理、森林草原防灭火、环境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等生态管护岗位,三是由村两委用于购买管护工具、租赁小型机具向本村一般户购买劳务。租赁小型机具、购买生产工具费用控制在本村总资金的10%以内据实列支。

第五条 生态管护补助资金的支持对象重点是村两委向本村购买劳务的一般户。

第六条 生态管护补助购买劳务资金的使用由村两委对购买劳务的相关资料审核通过后直接发放到户,购买管护工具、租赁机具的资金由村两委对相关票据审核后支付给供应商。

第七条  生态管护补助资金不能用于村级公共运行维护、办公、购买各类资产等与村两委购买劳务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八条 生态管护补助资金主要根据年度生态扶贫实施方案分配资金,资金分配主要以一般户户数和绩效目标评价结果为因素进行分配。结转结余的生态管护补助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3〕372号)的相关规定管理。

第九条 县财政局根据县生态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年度生态扶贫实施方案和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县林业和草原局、县乡村振兴局将资金下达至各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条 生态管护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补助资金由乡镇直接兑付到补助对象社保卡。

第十一条 县林业和草原局、县乡村振兴局应敦促乡镇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县林业和草原局、县乡村振兴局、各乡镇及村两委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完成情况。

第十三条 生态管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相关部门根据分工履行资金管理使用职责。

(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乡村振兴局根据我县《2022年度生态扶贫实施方案》编制生态管护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县财政局负责统筹资金,会同县林业和草原局、县乡村振兴局编制资金分配方案一并报县生态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县财政局在县生态扶贫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生态管护补助资金预算后30日内将资金下达到各乡镇人民政府,在资金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资金预算,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加强资金监管。

(二)县林业和草原局、县乡村振兴局负责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落实资金监管责任;指导、推动、监督项目开展,做好资金测算、任务完成情况监督,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工作。

(三)各乡镇及村两委是生态管护补助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各村生态管护补助资金管理使用的协调、指导、监督及管理工作。要建立一般户生态扶贫项目人员基本情况(聘用人员必须具备履职能力且年龄在60周岁以下)、年度考核情况及资金发放情况,对各村项目的开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一般户生态扶贫项目,做到家喻户晓,老幼皆知,充分调动村民主动参与管理的积极性,使维护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一般户生态扶贫项目长期正常运转。

第十四条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购买劳务人员、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按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生态管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生态扶贫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第十六条 县林业和草原局、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各乡镇、各村两委等部门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七条 生态管护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对任何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和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生态管护补助资金原则上不得跨年使用,对当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确有结余的应当缴回财政另作安排。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林业和草原局、县乡村振兴局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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