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壤塘县财政局壤塘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壤塘县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公开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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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壤塘县人民政府 发布地区: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 发布日期:2022-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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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 的通知》(川财资环〔2019〕64号)文件,结合壤塘县实际,县财政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草拟了《壤塘县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附件)。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如有意见建议请在30日内通过电话或邮箱联系财政局工作人员。 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附 件:壤塘县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联系人:李永浩  联系电话:0837-2378426 >0837-2378426  邮箱:1176894083@qq.com)

                        


壤塘县财政局

                        2022年6月8日

附件

壤塘县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壤塘县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分配,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以下简称“地灾防治资金”)是指中央、省级、州级和县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由于支持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资金。

中央、省州按因素法分配给壤塘县的同类资金,除中央、省州有特别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立项、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及竣工验收等,协助财政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和重点绩效评价等工作;县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下达、财务监督管理和重点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地灾防治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监管遵循“以人为本、权责明确、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原则。

以人为本。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

权责明确。本项资金原则上支持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工作。应当由公路、水利、市政等相关主管部门负责防治的地质灾害,不得纳入本项资金支持范围;厂矿企业负责防治的地质灾害按照“谁引发、谁治理”“谁受益、谁治理”的原则,防治费用由相关责任单位承担。

预防为主。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点从灾后治理转移到灾前预防,重点支持调查排查、监测预警、避让搬迁、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建设及技术支撑工作。

综合防治。地质灾害防治以不断提高自然灾害综合防治能力为基础,统筹开展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包括地质灾害相关公益、基础性工作以及工程治理等。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县人民政府,相关的防治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第二章支持范围与分配方法

第五条本项资金专项用于地质灾害综合防治能力建设相关支出,主要包括:

(一)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包括各型治理工程、排危除险工程、综合整治工程及完工工程后期管护等。

(二)地质灾害易发区群众防灾避险搬迁安置与地质灾害隐患专职监测。

(三)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公益性、基础性工作。包括专项规划编制、调查评价、巡查排查、监测预警、防治能力建设与科技支撑。

(四)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所需经费原则上由省级财政统筹安排解决(重特大自然灾害除外),相关征地拆迁费用按核定标准计算的预算金额包干使用,不足部分由项目所在地政府自筹解决。

第七条地质灾害防治资金采用项目法、定额补助法、因素法等进行综合分配。其中:省级负责实施项目以及特大型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采用项目法分配;地质灾害易发区群众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及专职监测补助经费采用足额补助法分配,按规定标准和年度任务量如实计算;其余按因素法计算分配。

自然资源厅、财政厅根据党中央、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部署,参考省、市(州)地质灾害防治实施方案确定的任务量、地质灾害防治资金投入情况、上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绩效等综合确定我县补助金额。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威胁危害情况、重点隐患状况、上年度受灾情况、规划工作任务、项目成熟度及上一年度工作绩效评价结果等,权重分别为10%、20%、10%、40%、10%、10%,同时考虑壤塘县财政困难程度、中央及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和汛期防治工作实际等对测算结果信息调整。其中第一年不考虑绩效评价因素,相关权重平均分配到其他因素中。

第八条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地灾防治专项资金须预留一定比例的资金,待汛期结束后再视情况分配。

第三章资金申请与预算下达

第九条按项目法分配的资金由自然资源厅根据有关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综合考虑年度资金安排规模、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等提出项目建议,商财政厅确定资金安排年度计划。需要立项批复和专家论证,须事先完成前期相关工作。对拟支持的项目,由财政厅委托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实施预算评审,并依据评审结果按程序报批后下达预算。

第十条按定额补助法和因素法分配的资金由县自然资源局与县财政局向上级部门报送年度工作任务量和绩效目标。自然资源厅会同财政厅根据年度资金规模和中央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等确定我县年度工作任务量和绩效目标,依据省级办法有关规定计算补助资金额度,并按程序报批后下达预算。

第四章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地灾防治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实行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和预算,原则上不得变更。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I类变更由财政厅负责投资额变动的审查确认,II类变更由市(州)财政部门负责投资额变动的审查确认。

第十三条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地灾防治资金的监督管理,按要求建立资金监测管理机制,并对地灾防治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排危除险、综合整治项目的预算编制与审核应严格执行《四川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概(预)算标准》等规定。县财政局要采取有力措施,督促有关单位切实加快地质灾害防治项目预(结)算审查(计)进度,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四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须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价款结算确认方式和争议解决方式,并在工程价款结算中严格按约履行各自义务。

第十五条县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含特大型)的竣工财务决算及公益性、基础性项目结题审批工作由县财政局商自然资源局自行决定。

第十六条县财政局要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及时盘活存量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项目实施形成的结余资金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由同级财政收回,另作安排。

第十七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形成的资产全部交由县政府管理和维护,其中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不做固定资产处理,省级能力建设等形成的资产由承担单位负责管护。

第十八条各级各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有关规定,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施全面预算绩效管理,按照下达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绩效管理中发现违规使用资金、损失浪费严重、低效无效等重大问题的,应当按程序及时向上一级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省级负责实施项目由自然资源厅组织绩效自评,自评结果报送财政厅。财政厅根据资金安排情况及自然资源厅自评情况组织抽评。省以下其他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由各地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绩效自评,同级财政部门组织抽评,自评。抽评情况及综合考评得分分别报财政厅和自然资源厅。财政厅会同自然资源厅根据各地自评及抽评情况组织重点绩效评价并综合打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次年分配地灾防治资金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县财政局和自然资源部门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告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本资金的分配、绩效评价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县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以及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贪污挪用等的,视情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壤塘县财政局会同壤塘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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