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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释义]本条是关于刑事案件的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等申请法律援助的规定。
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刑事案件中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一方,其参加诉讼活动同样需要得到专业人员的法律帮助,将经济困难的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纳入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允许其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法律援助,是考虑到一些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的诉讼权利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申请法律援助,主要是考虑有些刑事公诉案件造成被害人死亡,在这种情况下可由其近亲属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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