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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完善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我局代市政府起草了《泸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3号)、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5〕24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泸市府发〔2016〕14号)文件精神,现结合实际,对出台《办法》的社会稳定风险工作评估如下:
一、评估过程及方法
《办法》涉及内容依据中央、省、市相关文件,结合房地产市场运行实际情况制定,征求了各区县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部分金融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社会公众意见并修改完善。同时委托律师和专家进行论证。
二、《办法》出台的必要性
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自2020年7月1日起实行,有效防范和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近期,根据中央关于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要求和住建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相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优化完善预售资金监管,增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流动性,我局对原泸市府发〔2020〕3号文件进行补充优化,代市政府起草了《泸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三、《办法》出台的合法性
4月29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各地要从实际出发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我市适时进行补充优化,《办法》依据住建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相关文件精神出台,具体上位法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四川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54号)第三条第九款规定“规范建设单位行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保证房地产开发项目按期完工。”
四、主要风险分析和解决预案
(一)主要风险分析
1.社会稳定性分析
优化预售资金监管有利于维护 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确保开发项目顺利完工。不存在社会稳定性风险。
2.财政经济影响分析
预售资金的缴存、监管、拨付、使用均不涉及收费,对财政收入与支出无直接影响。
3.对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预售资金的缴存、监管、拨付、使用未不会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
(二)预防化解稳定风险的对策建议
一是严格核定预售资金的重点监管额度,严格资金拨付工程进度,不得随意增加或是减少重点监管金额,工程进度不符合监管资金拨付条件的一律不予办理拨付审批手续;
二是严格核定预售资金的重点监管额度,严格按规定标准和程序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和拨付审批手续,切实推进开发项目工程顺利完工。
五、稳定风险综合评价
我局对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制度可能产生的社会稳定性风险,进行了全面分析、系统论证,做出了客观推测,作出无风险的风险评估结论,并据此提出可实施的建议。
评估人: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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