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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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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 司法公安 汽车,建材,食品,家具
发文单位:信用中国(山东) 发布地区:山东省 发布日期:2022-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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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FCR-2022-0140004


各县市区、市属有关开发区住建局,滨海开发区、峡山开发区建设交通局,综合保税区建设管理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现将《潍坊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4月26日

 

 

 


潍坊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强化信用约束,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房地产经纪市场监管体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潍坊市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其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定、共享、应用及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取得营业执照后,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从事房地产居间、代理服务的机构(含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是指在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在经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状况有关的信息。

第四条信用信息应当以服务质量、行业自律、行业监管的信息为重点,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审慎和安全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范围内房地产经纪信用评价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管理平台。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住建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房地产经纪信用评价和信息发布。

第六条房地产经纪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年度评价。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评价周期,次年第一季度公布上一年度评价结果,评价结果有效期自公布之日起至下一评价周期评价结果公布之日止。

第二章 信用信息内容

第七条房地产经纪信用信息由基础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组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对象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评价可作为信用信息的评价参考依据。

第八条基础信息由机构基础信息和从业人员基础信息组成。

机构基础信息包括机构名称(含加盟品牌)、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经营范围、注册地址、固定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电话、机构备案情况、员工总人数、从业人员持证情况、分支机构(加盟店)数量、经营场所信息公示情况、服务对象评价、经营业绩、合同履约情况和信用承诺等。

从业人员基础信息包括从业人员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学历学位、从业机构名称、从业时间及经历、执业资格、服务对象评价、业绩等。

第九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相关负责人个人信用信息同时记入机构信用信息。

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形成的个人信用信息,记入本机构信用信息。

第十条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优良信用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获得市级及以上国家机关、住建领域行业组织表彰、奖励的;

(二)为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政策提出重大建议、推进行业转型升级做出重大贡献,被市级及以上住建部门、住建领域行业组织认可、采纳的;

(三)参与住建领域行业和团体标准起草、科研成果创新、相关试点等工作,获得市级及以上住建部门、住建领域行业组织认定,并已在行业广泛推行的;

(四)省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可以列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的;

(五)市、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住建部门认定可记录的其他优良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良信用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违反本行业规范、公约的;

(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三)对抗或拒不服从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受到行业主管部门处理和行政处罚的;

(五)严重违反法律法规,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被查实涉黑涉恶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以及可以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九)市、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住建部门认定可记录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十二条信用信息的采集依据:

(一)基础信息通过房地产经纪管理服务平台归集;

(二)优良信用信息采集依据为县级及以上政府、相关部门、行业组织通报表彰、奖励文件;

(三)不良信用信息和严重不良信用信息采集依据为:已生效的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住建部门或相关部门的通报处理决定;县级及以上行业自律惩戒决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媒体公开披露并经核实的机构和项目信息;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十三条信用信息的采集坚持“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已提供或申报的信用信息发生变更或者失效的,信用信息的提供人和申报人应当在信用信息变更或者失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供和申报失效。

第十四条基础信息的采集。房地产经纪机构应通过房地产经纪管理服务平台,及时录入本机构和人员基本信息,进行动态维护和更新,并对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优良信用信息的采集。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优良信用信息产生后登录房地产经纪管理服务平台及时填报,县市区住建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信息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六条不良信用信息的采集。县市区住建部门应当将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网信、税务、法院、人民银行等部门提供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及本部门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和业务监管过程中确认的不良信用信息录入房地产经纪管理服务平台。

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可通过网上信箱、投诉举报等方式,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向市、县市区住建部门反映,经核实后,属于不良信用信息的予以采集。

县市区住建部门录入不良信用信息时,应当同时将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上传至房地产经纪管理服务平台。

第十七条不良信用信息实行告知制度。县市区住建部门通过房地产经纪管理服务平台,将认定的不良信用信息推送至机构端并进行告知。经纪机构对认定的不良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住建部门提出书面申诉,逾期视为认可。县市区住建部门应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诉情况进行核查;经查证异议属实的,予以修正。

第十八条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推行一人一卡一号,实行实名登记制度。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开展经纪业务时,应当佩戴信息卡。信息卡包含机构名称、从业人员姓名、从业编号、职业资格、二维码等内容,实行全市统一样式、统一编号,以便社会公众监督和查询。

第十九条对跨县市区经营的本市注册机构及从业人员,由经营场所所在地住建部门负责采集相关的信用信息,并将信用评价情况推送至其注册地行政主管部门。

对异地来潍从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在经营业务所在地住建部门备案,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由经营业务所在地住建部门负责采集,市住建部门将年度信用评价情况通报至其注册地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评价

第二十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评价实行信用记分制。

信用记分=信用基础分+优良信用信息得分-不良信用信息得分。

信用基础分为100分。同一信用信息计算加、减分时只计算最高加分项和最高减分项,不重复计分。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评价计分,按照本办法附件《潍坊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优良信用信息评价标准》(附件1)、《潍坊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良信用信息评价标准》(附件2)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五个等级。

(一)AAA级。评价年度内信用记分不低于130分,且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累计不超过10分。

(二)AA级。评价年度内信用记分不低于110分,且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累计不超过20分。

(三)A级。评价年度内信用记分不低于100分,且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累计不超过30分。

(四)B级。评价年度内信用记分不低于80分,且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累计不超过40分。

(五)C级。评价年度内信用记分达不到B级标准的。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分支机构、加盟机构单独进行信用评价,其扣分情况同时计入机构总部。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管理实行“黑名单”制,通过公告、网站、媒体等渠道在全市范围内公布,并推送至潍坊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纳入联合惩戒范畴。

第二十五条任何信用等级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直接列入“黑名单”:

(一)未按规定办理经纪机构备案和从业人员实名登记,被住建部门督促限期整改仍未到位的;

(二)拒不接受行政检查,拒不执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或生效司法判决的;

(三)因经纪机构原因,对于信访、投诉处理数量居高不下的,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和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或打击、报复举报客户的;

(四)被业务主管部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3次及以上或被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

(五)在经营活动中,因经纪机构原因引发群体上访事件等情况,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为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楼盘提供代理服务的;

(七)提供虚假信用信息或资料,影响信用评价客观真实性的;

(八)机构及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九)机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正在被执行刑罚的;

(十)机构从业人员发生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的;

(十一)其他被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在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过程中,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在机构直接列入“黑名单”:

1.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被行政处罚的;

2.拒不接受行政检查,拒不执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或生效司法判决的;

3.因个人原因,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和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或打击、报复客户的;

4.因执行房地产经纪业务的行为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因执行房地产经纪业务的行为违反相关法规,一年内受到两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6.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7.参与打架斗殴,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被查实涉黑涉恶的;

8.其他被审定为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黑名单”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1年。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直接列入“黑名单”行为的,将其从“黑名单”中移出。

第二十八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实行信用档案管理制,县市区住建部门将其信用信息记入个人信用档案,作为房地产经纪机构聘用经纪人员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九条信用评价为AAA级的机构,实行激励机制。

(一)全市通报表扬,列入潍坊市房地产经纪机构诚信名单库;

(二)优先推荐参加评先树优;

(三)优先向市场监管、税务、公共资源交易等部门及金融机构推荐,列入重点支持对象;

(四)住建部门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专项检查中免除实地检查和原件核验。

第三十条信用评价为AA级机构,实行扶持机制。

(一)全市通报表扬,列入潍坊市房地产经纪机构诚信名单库;

(二)优先推荐参加评先树优;

(三)优先向市场监管、税务、公共资源交易等部门及金融机构推荐,列入重点支持对象。

第三十一条信用评价为A级机构,列入潍坊市房地产经纪机构诚信名单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正常监管。

第三十二条信用评价为B级机构,实行限制机制。

(一)列入重点监管名单,提高日常检查频次;

(二)不得参加表彰、评先、评优活动;

(三)机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须到当地住建部门说明情况并提报限期整改方案;

(四)责成经纪机构针对存在问题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限制其从事各类房地产经纪服务,已实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暂停机构网签资格;

(五)市、县市区住建部门向有关部门、单位通报情况,进行风险提示。

第三十三条信用评价为C级机构,实行惩戒机制。

(一)不得参加表彰、评先、评优活动;

(二)机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须到当地住建部门说明情况并提报限期整改方案;

(三)责成经纪机构针对存在问题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限制其从事各类房地产经纪服务,已实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暂停机构网签资格;

(四)市、县市区住建部门向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通报信用情况;

(五)机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相关负责人和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的相关个人到其他经纪机构入职的,该经纪机构评定为C级机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提供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五条县市区住建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做好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入档和推送工作。市住建部门建立信用信息推送情况抽查和通报制度,定期通报信用信息的采集情况。

第三十六条在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中,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31日。《潍坊市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管理办法》(潍建发〔2019〕4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潍坊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优良信用信息评价标准.docx

      2.潍坊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良信用信息评价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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