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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科技领域市与区(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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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 发布地区: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日期:2022-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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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成办发〔2022〕31号签发单位:

签发时间:2022-05-20生效时间:2022-05-20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科技领域市与区(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5月20日        
          成都市科技领域市与区(市)县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科技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0〕7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及成都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围绕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和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建设,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把握科技工作规律和特点,突出问题导向,抓紧形成完整规范、分工合理、高效协同的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加快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与区(市)县财政关系,为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科技创新中心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科学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实行政府引导,市场主导。进一步明晰政府与市场支持科技创新的功能定位,科学合理确定政府科技投入的边界和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激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加大投入,加快建立完善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形成推进科技创新的强大合力。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政府投入重点支持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前沿、社会公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科技创新基地(平台)、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科学普及等公共科技活动。对以产品化、工程化、产业化为目标的科技活动,更多采取市场化方式投入,政府注重引导和激励。  
 ——合理划分市与区(市)县权责,坚持需求导向,突出重点。根据科技事项公共性层次、科技成果受益范围等属性,科学合理划分科技领域市与区(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市级财政侧重支持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公益性、长远性以及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重大创新基地(平台)建设等重大科技任务。同时进一步发挥市对区(市)县转移支付的作用,充分调动区(市)县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区(市)县财政侧重支持与区(市)县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建设和科学技术普及等,构建各具特色的区域创新发展格局。  
 ——统筹推进当前与长远改革。遵循积极稳妥,扎实推进。着眼长远,坚持总体设计,全面系统梳理科技领域各类事项,加强机构、人才、装置、项目和资金的统筹协调,加强与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的协调联动,与相关政策协同配合,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发展的财政体制和政策环境。同时,立足当前,分类推进改革,在保持科技领域现行财政政策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划分不尽合理、改革条件相对成熟的事项进行调整;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事项,暂时延续现行划分格局,并根据相关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进展等情况适时调整。  
 二、主要内容  
 按照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科技工作特点,将科技领域市与区(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科技研发、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建设、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科技创新环境建设、科学技术普及、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科技领域其他未列事项九个方面。   
(一)科技研发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用于支持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等方面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确认为市级与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和区(市)县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基础研究。市级自主设立的面向科学前沿和未来产业发展,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地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基础研究计划,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区(市)县根据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自主设立的基础研究计划,由区(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对围绕我市战略全局和优先领域,开展技术研发和集成应用示范,由市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区(市)县财政根据相关科技研发任务部署,结合实际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区(市)县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的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由区(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研发投入后补助。市级层面设立的研发投入奖补政策,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区(市)县自主设立的研发投入补助政策,由区(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建设发展  
 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建设发展确认为市级与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和区(市)县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对在蓉布局建设的国家级、省级重大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及国家实验室(基地)、天府实验室,中央财政、省级财政给予支持外,由市级财政统筹给予支持;对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目标,根据科学前沿发展、全市发展战略需求和产业创新需要建设的市级科技创新基地(平台),财政负担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有建设任务的区(市)县财政根据相关安排部署等,结合本地区实际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区(市)县自主建设的科技创新基地(平台),财政负担资金由区(市)县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市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   
(三)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对围绕建设和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分别确认为市级或区(市)县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市级实施的涉及科技人才培养、引进、服务等人才专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区(市)县自主实施的科技人才培养、引进、服务等人才专项,确认为区(市)县财政事权,由区(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对财政投入支持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确认为市级与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和区(市)县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新型研发机构、环高校知识经济圈、校院企地合作项目等。通过搭建协同创新平台,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市与区(市)县根据项目合作方案、共建协议等,财政负担资金由区(市)县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市级财政结合实际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  
 科技金融。确认为市级与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和区(市)县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其中:市级财政通过风险补偿、后补助、创投引导等间接支持方式,运用市场机制,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支持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重点公益民生发展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资本化、产业化。  
 技术转移体系。发展技术交易市场,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落地转化,财政负担资金由区(市)县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市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  
 区(市)县财政结合本地实际,通过自主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支持区域内重点产业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由区(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五)区域创新体系建设  
 对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调整为市级与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和区(市)县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对西部(成都)科学城、综合性科学中心、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省级高新区、国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国省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国省级创新型城市(县、市)、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等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由区(市)县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市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区(市)县根据本地区相关规划等自主开展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由区(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六)科技创新环境建设   
双创生态建设。以创新创业生态环境为引领,营造浓厚的创新创业氛围,建设创新创业载体、开展创新创业活动,财政负担资金由区(市)县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市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   
国际或区域科技合作。确认为市级或区(市)县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市级实施的科技合作项目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财政负担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区(市)县自主实施的科技合作项目,确认为区(市)县财政事权,财政负担资金由区(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确认为市级或区(市)县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市级实施的科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财政负担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区(市)县自主实施的科技服务体系等建设项目确认为区(市)县财政事权,财政负担资金由区(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七)科学技术普及  
 对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提高全民科学素质等工作的保障,确认为市级与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和区(市)县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对市级层面开展科普工作的保障,由市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对区(市)县层面开展科普工作的保障,由区(市)县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市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   
(八)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  
 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确认为市级或区(市)县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对市属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属科研机构承担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委托任务,由区(市)县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对区(市)县所属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确认为区(市)县财政事权,由区(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九)科技领域其他未列事项   
科技管理与服务,高校、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渠道保障或支持。市级基本建设支出按市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市级财政事权或市级与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事项。   
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对围绕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建设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开展的研究,以及推动市级高端智库建设、开展重大战略规划、科学决策研究等事项,由市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区(市)县结合本地区实际自主设立社会科学研究,由区(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科技领域市级与区(市)县财政事权范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相关管理体制改革进行相应调整。   
三、配套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推进市级与区(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提高服务意识,加强跟踪指导,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二)增强各级财力保障  
 各区(市)县、各有关部门要始终坚持把科技作为支出重点领域,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做好预算安排,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确保财政科技投入只增不减。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资金参与的多层次、多元化、多渠道科技创新投入机制。完善稳定支持和竞争性支持相协调的投入机制,推动科技基础能力建设、重点产业研发、成果转移转化、创新环境提升和重大专项工作等全面发展。   
(三)全面实施绩效管理  
 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紧密结合科技工作特点,加快建立健全科技领域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着力提高财政科技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加强绩效管理与审计、财会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强化问责和工作考核,提高科技领域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   
(四)协同深化相关改革  
 各区(市)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使之更加符合科技创新规律,更加高效配置科技资源,更加强化科技与经济社会紧密结合。按照推进“放管服”改革要求,不断深化科研经费管理改革,进一步探索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支持方式,让经费更好地为人的创造性活动服务。探索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科研经费“包干+负面清单”制、科研项目“揭榜挂帅”“赛马制”改革,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推动形成聚焦重点配置科技资源、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产学研协同创新、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体制机制。   
(五)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在全面系统梳理的基础上,对科技领域现行各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今后在制定或修订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关制度时,要充分体现科技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基本规范,加强法治化、规范化建设。   
本方案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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