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各船舶设计企业:
《四川省船舶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修订稿)已经2021年第4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四川省船舶设计资质管理暂行规定》(川交航函船检〔2009〕97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12月6日
四川省船舶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设计,维护船舶设计市场秩序,提高船舶技术性能和质量,保障船舶具备安全航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申请船舶设计资质,实施对船舶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四川省交通运输厅是全省船舶设计资质管理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第三条 船舶设计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附件2)。资质证书由主管机关统一制订和颁发。
第四条 申请船舶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建立完善的船舶设计档案、台帐、设备、质保和设计人员等管理制度。
(二)具有法人资格以及与申请船舶设计资质等级相适应的设备、办公场所。
(三)具有与船舶设计资质等级相适应的专业设计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主要设计人员受过专业技术教育、培训,具备独立承担船舶设计任务的能力。
(四)具备船舶设计的各类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文件,自觉遵守国家法律,严格按技术规范和相关规定进行设计,所设计的船舶能达到国家规定和规范要求。
(五)配备必要的绘图、制图、计算设备和软件。
第五条 申请与评估
(一)船舶设计单位按以下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1.四川省船舶设计资质申请表(附件3);
2.法律法规、规范、规程、标准目录表;
3.设备、软件清单;
4.主要设计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需经本人签字);
5.主要设计人员从事船舶设计简历。
以上材料纸质与电子文档资料需同时报主管机关审查。
(二)主管机关组织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按照本规定的“四川省船舶设计资质评估条件”(附件1)进行评估并作出评估意见。主管机关受理申请后30日内,根据评估意见和有关规定对合格者颁发船舶设计资质证书,不合格的应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初次申请设计资质的单位,只能申请丙级资质。
第六条 船舶设计资质有效期为4年。在资质有效期内,主要设计人员离职或主要设计软件失效,应及时补充和更换,以满足设计需求。
第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申请换证,经审查符合规定的颁发新的船舶设计资质证书,期满不申请的原有资质不再延期,申请资料审查不合格的不予办理换证。
第八条 主管机关在船舶设计资质有效期内对设计单位开展不定期抽查,主要对设计单位的人员设备情况、有关规定和制度执行情况、图纸档案保存情况等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暂停船舶设计业务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收回设计资质证书。
第九条 设计单位在取得资质2年后,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可申请升级:
两年内设计并通过审批本级别船舶八艘以上。
两年内设计的船舶未发生重大质量问题。
按规定增加高等级设计人员。
设计单位不得越级申请升级设计资质。
第十条 设计单位所聘用的技术负责人不得兼职,船舶检验在职人员不得从事船舶设计业务。
第十一条 船舶设计资质有效期内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向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无船舶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承担船舶设计任务。船舶设计单位应按取得的船舶设计资质等级开展有关船舶设计,无资质或未经主管机关许可超越资质等级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其设计的图纸资料。
第十三条 主管机关对设计图纸实施缺陷控制管理。检验机构发现送审图纸在船舶稳性、结构强度、干舷、主要设施设备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一次,图纸发回设计单位重新设计;在资质有效期内累计发现以上缺陷五次,暂停受理设计单位的图纸审查申请并上报主管机关。被暂停设计资质的单位须限期整改,并报请主管机关检查同意后,检验部门方可恢复受理其图纸审查申请。
第十四条 船舶所有权人应按本规定委托有相应船舶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船舶设计。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按照《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六条 船舶设计资质等级的具体标准按“四川省船舶设计资质等级表”(附件2)执行。船舶设计资质等级评估具体标准按“四川省船舶设计评估条件”(附件1)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6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第十八条《四川省船舶设计资质管理暂行规定》(川交航函船检〔2009〕97号)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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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1:四川省船舶设计资质申请表下载
- 附件2:四川省船舶设计资质评估条件下载
- 附件3:四川省船舶设计资质等级表下载